我先是微信通知人事了,但是並沒有回我,不過我的主管和行長都回我了,並說幫我通知領導,辭職通知我ems特快寄過去給人事了,然後合同是沒在我自己手裡的,還有關於違約金補充協議說的是專項培訓費1萬,三年內服務期,我需要賠嗎


可以走。

不需要賠培訓費。

(我找了一下資料補充一下)

不需要賠償是因為前勞動部出臺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培訓,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要求期支付該項培訓費用。這個是勞辦(1995)264號文件

(假如用人單位要用合同或者協議約定勞動者不能離職,這個時候因為勞動法高於這些合同協議,所以勞動者可以離職。但是有服務期約定並且試用期滿,可能會支付違約金,但是違約金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而這個培訓費用則是你享受到的培訓的費用,而不是加上之後沒有享受到的培訓的總和。)


試用期當然可以辭職,時間一到就可以走人。對於服務期的問題,如果確實給你培訓了「專項技術」也就是提升你工作技能的知識(不能是單純的消防安全知識、服務意識知識等),也有發票這些,那麼你在沒有滿服務期之前離職的是要給違約金的。


試用期辭職提前三天就可以了,不需要非要你的領導同意了,但是工作交接一定要弄清楚,再有就是你說的賠償問題,不知道你跟單位簽訂的是什麼合同,也不清楚簽這個合同的內容是什麼,不過一般簽訂合同的時候要看清楚合同內容,對於一些霸王條款要及時提出質疑,不要對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單位較真就要賠償,不較真就無所謂。你打聽打聽單位原先有沒有過先例


謝邀,可以辭職,專項技術培訓是要承擔違約金的,不能單位花錢剛把你技術培養成熟了,你就走了,當然違約金金額不能超過剩餘未工作時間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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