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A是一家酒店平臺,平臺上銷售境外酒店,A和外國公司B簽署平臺對接銷售協議,約定通過B平臺進行銷售,B通過其國內關聯公司C,在C的平臺上推廣銷售A的服務。A和B全部在境外結算,B和C之間沒有結算。是不是存在逃稅呢?


當然是逃稅了,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附件一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章 徵稅範圍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種無償提供服務的行為應該視同銷售,按照給無關聯方提供服務的價格覈定向關聯方提供服務的收入並計算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如果走關聯交易價格不公允反避稅的話,應使用非受控價格法,按照給無關聯方提供服務的價格覈定向關聯方提供服務的收入並計算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同意前面 @楊散逸 的說法。

所得稅方面,楊說的很好。

增值稅方面,需要補充的是,

企業贈送服務需要視同銷售無疑,同時這也屬於服務的出口業務,

詳細劃分應作為中介服務或者信息技術服務,具體適用稅目要看企業詳細業務模式。

對於服務的出口行為,要考慮財稅36的附件3,附件4的免稅和退稅規定,

由於增值稅是對消費徵稅,雖然服務進行了出口,但其承受者還是在國內,

不屬於條文規定的「完全在境外的服務」,不應享受退免稅待遇,應予徵稅。


題目沒看清就開始強答了,需要修改。

修改後:需要繳納增值稅也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大概率定性為偷稅,納稅主體為c企業。


雖然我覺得肯定存在逃稅,可是感覺問題沒有說清楚
增值稅,視同銷售,發生在境內的應稅服務。

同意楊先生的。

視同銷售。

稅務局可以根據同行業的推廣價,強制徵收增值稅。還會覈定該視同銷售行為的利潤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很難確定吧c的屬性啊,只做推廣的話不是有涉及費用問題?看c公司業務範圍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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