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發明專利,涉及了實體和方法,如果實體不滿足突出性進步,但是否可以在方法的加持下一定獲得授權?


能不能授權,要看是否滿足授權的條件。

沒有創造性的技術方案的簡單疊加,並不會使整體的技術方案具有創造性,也就不一定能授權。


不是這樣的。方法有創造性時,跟它相關的產品要看有沒有同這個方法相應的技術特徵(與方法的相對於現有技術做出貢獻的技術特徵相應的技術特徵)。比如,一種控制方法,現有技術中,是一個階段,新申請中將這一個階段分成兩個子階段,每個子階段的控制參數不一樣。情況一:產品主題中如果為了實現分出兩個子階段增加了某個部件,這個部件就是相應的技術特徵。情況二:產品主題本身沒有變化(結構,內部連接關係等),產品還是原來的產品,能夠實現分出兩個子階段完全是因為給的控制信號波形圖變了,這個時候產品就沒有創造性。

再舉個例子,生產最普通的杯子的方法,由於某個步驟發生變化,可以更加節省生產原材料,這個方法是有創造性的。但總不能說這個最普通的杯子它有創造性吧?


具體得看情況 沒有專利是一定授權的,結構上的一些調整,涉及到了起使用方法或者其他方法的改變,此改變解決了某個技術問題 ,那麼加持是有用的


《專利法》可不是這麼規定的!

實體要判斷「三性」,方法也要進行「三性」判斷,符合規定條件才可以。


不存在一定能授權的專利申請。事實上,九成的訴訟中專利,被控侵權方找到的對比文件如果放到審查過程中,都是可以不讓專利授權的,只是因為授權後對對比文件的要求更高才能活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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