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套內設有防火門,應該是建築高度>54m的一類高層建築,依據GB50016-2014(2018年版)中5.5.32條文,如下

建築高度大於54m的住宅建築,每戶應有一間房間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靠外牆設置,並應設置可開啟外窗;

2 內、外牆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該房間的門宜採用乙級防火門,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於1.00h。

其目的:對於大於54m但不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儘管規範不強制要求設置避難層(間),但此類建築較高,為增強此類建築戶內的安全性能,規範對戶內的一個房間提出了要求。 即,是每戶的「避難間」。拆除了該防火門,就破壞了這個房間防火分隔的完整性,意即,防火功能失效。

首先,法律層面,依據《消防法》(2019修訂)中第60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看出,拆除該防火門屬於第(二)項行為,防火門屬於防火分隔設施,該行為依法的確會被罰款。防火門損壞也算火災隱患因素之一。

綜上,物業說的是真的。但,實際上,公安機關或消防機構消防監督檢查工作,一般是對公共建築、住宅建築的公共區域進行檢查,住宅套內,實際上影響的是你自己的安全,不涉及公共安全。供參考~


是真的

1、為了你的家人安全,恢復原狀;

2、大家已經對消防規範技術解讀,有理有據,罰款是小事,發生火災後,那個門就是救命門啊!

住高層真的好嗎? 火災不留情

3、高層火災,發展速度和逃生難度,國內高層火災慘痛案例,已告訴你。上網查查高層火災視頻,提前做好火災防範,確保家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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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4米的住宅建築,為一類高層住宅,每套房內,都需要設置一個 避難間,用防火門分隔開的,而他的外窗,還是防火玻璃窗呢

其實就是驗收時候看看,我接觸的大部分業主都是裝修後拆掉了!沒見過消防的來查!

只是規範這樣要求,有他的意義所在,也保證自身的安全吧!建議你裝其他的門。最好也是能達到耐火極限1小時以上的門,這樣安全些


你是直接把自己的安全防線拆了


這個情況需和物業溝通確認,很少有家中設計防火門的,專有面積內,原則上業主有權在不改變主體結構情況下改變!


建築消防設計有規定,什麼時候需要用乙級防火門的,如果換成普通門就不合規了。


你這應該是不到54米的18層左右的一梯三戶高層。而且沒有前室那種,用乙級防火門做戶門,你這改造完已經不符合建築設計消防規範,到時候不進罰款還要你改回去,沒得商量。


是,私拆消防設施肯定得罰


好像真不能這麼做


拆了不該拆的的東西,就應該恢復原狀,這是對自己對全樓的人負責。既然設計的時候要用到防火門,就有他存在的必要,你私自拆卸本來就不應該。物業也是不負責,還被查到,不查到不應該舉報嗎?將來發生火災,幹壞事的自食其果,其他人何其無辜?乖乖安裝回去吧,別到最後自己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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