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12層屋內有個防火門,現在拆了裝上普通門,卻被物業告知被消防查到會被罰款是真的嗎?
住宅套內設有防火門,應該是建築高度>54m的一類高層建築,依據GB50016-2014(2018年版)中5.5.32條文,如下
建築高度大於54m的住宅建築,每戶應有一間房間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靠外牆設置,並應設置可開啟外窗;
2 內、外牆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該房間的門宜採用乙級防火門,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於1.00h。
其目的:對於大於54m但不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儘管規範不強制要求設置避難層(間),但此類建築較高,為增強此類建築戶內的安全性能,規範對戶內的一個房間提出了要求。 即,是每戶的「避難間」。拆除了該防火門,就破壞了這個房間防火分隔的完整性,意即,防火功能失效。
首先,法律層面,依據《消防法》(2019修訂)中第60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看出,拆除該防火門屬於第(二)項行為,防火門屬於防火分隔設施,該行為依法的確會被罰款。防火門損壞也算火災隱患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