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在刑法里這種行為叫做教唆犯,也叫造意犯,屬於間接正犯。常見的有,教唆5歲孩子偷竊。對於未成年人,進行唆使他人犯罪,但是這種間接正犯大部分都屬於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教唆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八種犯罪的,一般都是教唆犯。主觀上,具有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

如何定罪呢?

教唆未遂兩種說法,國內基本採用第二種。:1.屬於實行犯人著手後才可以進行處罰。

2.實施了教唆行為,被教唆者為達到教唆目的所說的犯罪行為程度。

如果教唆未遂,犯罪未遂,那麼適用於未遂從寬原則;如果教唆實施一種犯罪,但是被教唆者犯了另一種罪。那麼重合之罪名,教唆者成立教唆既遂。

對於教唆的內容,無教唆罪罪名,教唆他人偷竊,定偷竊罪,教唆他人殺人,定故意殺人罪。

教唆罪不等於幫助犯。有義務阻止而未阻止的,也被定義為教唆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更是從重處罰。一般教唆,按照共同犯罪處罰。主要作用,主犯處罰;次要作用的,從犯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樣,教唆犯就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從犯。這要根據教唆犯實際發揮的作用來判斷。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如果教唆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去做危害社會的行為,因為這些人不負刑事責任,實際上教唆者把他們作為犯罪工具,教唆者是間接實行犯,是間接正犯。這些不負刑事責任的人的不法行為,應當歸責於教唆者。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首先,我國刑法中沒有教唆罪這一罪名,教唆犯的罪名是根據被教唆人所犯之罪確定的,例如,被教唆人故意殺人,那麼教唆人也定故意殺人罪。教唆罪的特徵是教唆人並不親自實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實施自己的犯罪意圖。

其次,如果這個未成年人不滿14周歲,那麼這個未成年人不構成犯罪,只對教唆人定罪。如果被教唆人已滿16周歲,那兩人就構成共同犯罪。

接著,如果被教唆人不接受教唆,或者沒有事實教唆之罪,那麼教唆人構成教唆未遂,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

最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罪過是其次的,良心上能安嘛?

我國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未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是有差別的。

1、被教唆的人可以獨立承擔刑事責任的

教唆犯作為共同犯罪中共犯的一種,其成立的基本前提就是被教唆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只有已滿十六周歲的人對自己的全部犯罪行為,以及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對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只有對此範圍內的未成年人進行教唆,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教唆犯,適用刑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2、被教唆的人本身不承擔刑事責任的。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以及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以外行為的人,是不具備犯罪主體資格的,對其進行教唆,不是共同犯罪,因此教唆者也不成其為教唆犯,不屬於刑法第二十九條的調整範圍。

如果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對這種非教唆犯的教唆者,法律似乎不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問題是,社會生活中這種現象比比皆是,如教唆幼兒在商場門口偷竊,利用小孩的年幼無知讓其投毒殺人,並且這種行為在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方面,與教唆具備犯罪主體資格的未成年人犯罪相比,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刑法嚴厲懲罰後者而放縱前者是不合邏輯的,因此法律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標準也是有規定的

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不滿14周歲

一般地說,不滿14周歲的人尚處於幼年時期,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不具備責任能力。因此法律規定,對不滿14周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一概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必要時可依法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嚴加管教。

2、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14周歲不滿16周歲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的相關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應當對所有的犯罪都應負有刑事責任,但應當根據情形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問題來了,如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1、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採取各種有力措施,掃除社會醜惡現象,凈化社會及學校周邊環境,清除不良影響,使青少年有一個健康成長的環境;尤其家長要首先守法。

2、採取多種形式,通過宣傳教育,使青少年遵紀守法

採取多種形式比如可利用各種傳媒的方式,使宣傳教育不再枯燥,更符合青少年的接受方式,包括使用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形式,引導青少年遵紀守法。

3、加強學校的法制教育

學校教育要把教書和育人結合起來,教師首先樹立與我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政治文明建設要求相適應的法律素質,在學生的道德品質教育中以身作則,與學生平等相待,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4、司法機關和執法機關應採取有別於成年人的方法,建立相應的制度教育和挽救犯罪的青少年

司法機關要廣泛宣傳: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的精神,認真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寓教於審、懲教結合、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犯罪的青少年在偵查、起訴、審判、改造等環節採取有別於成年人的方法,著眼於教育和挽救,以達到既治病又救人的目的。

執法機關要建立追蹤回訪考察制度,建立幫教體系,對判處刑罰的青少年採取確定專人幫教,定期考察,會同工、青、婦等單位與所在學校或村(居)委會、家庭密切配合共同幫教,同時對後進青年、輕微違法犯罪的青少年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刑法最新內容,又對低齡未成年人刑責範圍做了新的調整,現在的孩子比較早熟,也是對法律的完善,希望未成年人早點明辨是非,學會保護自己,不要被他人耽誤前程!


屬於教唆犯,以教唆的罪名定罪處罰。


要看犯的什麼罪,小偷小盜也就半年或者一年幾個月,大的比起搶劫強姦啥的,那就得按正常程序走了,該判多少判多少。S人的話嗎就更沒跑了,不管教唆的是不是未成年,都按你自己動手來算,沒有其他可能的,中國的法律向來公正,主要還是看你教唆他人犯了的事大小來量刑。不要以為自己沒動手就沒事,刑法對於教唆他人犯罪的處罰似乎更重些!


教唆犯一般都是比執行犯輕,但是教唆未成年犯罪那就是很嚴重的事情,教唆未成年人犯法根據其觸犯的法律不同,從重處罰。刑法中,教唆不是一個單獨的罪名。教唆他人實施什麼犯罪,就以什麼罪名論處,而脅從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論處,不再以教唆的內容實行數罪併罰。根據《刑法》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只有已滿十六周歲的人對自己的全部犯罪行為,以及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對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才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只有對此範圍內的未成年人進行教唆,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教唆犯,適用刑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有句話怎麼說擒什麼先擒王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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