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反對不太現實,但是的確有這麼幾次相似的情況,按照聯合國大會的規定程序表決: 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投 票 第十八條 一、大會之每一會員國,應有一個投票權。 二、大會對於重要問題之決議應以 到會及投票之會員國 三分之二多數 決定之。此項問題應包括:關於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建議,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之選舉,經濟暨社會理事會理事國之選舉,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寅)款所規定託管理事會理事國之選舉,對於新會員國加入聯合國之准許,會員國權利及特權之停止,會員國之除名,關於施行託管制度之問題,以及預算問題。 三、關於其他問題之決議,包括另有何種事項應以三分之二多數決定之問題,應以到會及投票之會員國過半數決定之。 非程序則直接由其內部商議決定的,再對外公布 當然,作為五大流氓,一般把對自己不利的事情,變作實質性問題,然後是用一票否決權,比如老美。


不怎麼樣,你的反對無效而已。什麼叫大國一致原則?這就是。基本上聯合國能通過的議案都是五常私底下商量好的,否則很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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