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使用財政資金通過政府採購服務確定了工可研編製單位。此編製單位完成工可研編製任務後,可否參與此工程項目後續在建委的招標投標項目。 這裡所說的後續項目是指施工圖設計、工程施工、設計施工總承包。請學霸分針對此三項解惑。(也就是說他可否參與施工圖設計投標、可否參與工程施工投標或者可否直接參与設計施工總承包的投標)


如果要做題,樓上兩位回答已經足夠。

興趣在於樓上招標採購網站的回答里,可行性研究報告,屬於整體設計,這句話個人覺得有商榷之處。儘管在現實中,大量可研是由設計單位在做,但本質上它還是一個諮詢成果類的東西,個人認為不屬於設計範疇,或許在部分業主方關注和要求的重點上,深度達到了初設深度,但不可以此認定。

其次,可研編製單位為什麼不能參與設計招標、EPC招標?這裡不討論法規問題,只討論合理性。招標人如果提供可研的全部成果給所有投標人,並且提供足夠的現場查勘、澄清和答疑時間,個人認為所有的投標人是在一個起跑線上的,可研編製單位並不存在所謂的優勢。難道是節約了現場踏勘的人力物力,第一這個對大型項目來說,成本佔比甚微,第二,大多數項目可研到項目啟動時間相當長,真要啟動時,還得全面複核現場條件,第一條所述的優勢也就不成立了。


目前實際操作,是不可以的。


國家七部委頒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投標人是響應招標網、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招標人的任何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或者為招標項目的前期準備或者監理工作提供設計、諮詢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屬機構,都無資格參加該項目的投標。

據此,凡為項目前期提供設計、監理、諮詢服務的單位都不得參加該項目的投標。


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單位能否參加施工設計投標,

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製應該是項目規劃設計中的一個階段。沒有法規禁止前一階段的承包者繼續進行下一階段的投標。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製單位能否參加施工設計投標屬業主行為。如業主實行的是公開招標就可就此與業主進行投訴。若業主實行的是定向議標,就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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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參與可研編製的單位,屬於提供了諮詢服務,本身獲得的信息要遠遠高於一般的公開招標文件,況且,如果可研編製單位具有同等投標資格,就可以在編寫可研方案過程中,做出有利於本單位的方案,或多或少使得本次方案帶有主觀傾向性。

根據招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四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 不得參加投標。

另,根據meandog 提出的爭議點,做了修正,但總體觀點不變。


附條件可以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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