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把另一個人的物品故意毀壞然後當場主動掏錢原價賠償,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
1.民事上一般認為兩清了。但特殊情況下,僅僅原價賠償是不夠的。
2.刑事上涉嫌故意毀財或尋釁滋事。
1.故意損毀行為在先,行為已經涉嫌違法或者犯罪,除故意損毀財物外還有可能是尋釁滋事。
具體是治安上違法還是刑事上犯罪看物品價值。
2.馬上主動照價賠償,是民事賠償,雙方達成協議,不論是故意損毀財物還是尋釁滋事案件因為沒有控告出口而消亡。
3.馬上主動照價賠償,雙方未達成協議,案件經歷相關行政或司法程序,違法和犯罪的行為因相關程序而被有權機關確定。
保持財物的價值不被因故意毀壞而受到貶損或者失去其價值,是社會的公序良俗。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應當進行否定性的評價。故意毀壞財物,情節不嚴重的,可以按照民事賠償,但是如果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價值達到5000元以上的,就已經進到刑法規範的範圍,需要用刑法進行規制。這就達到了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刑事立案標準,需要用刑法進行處罰。即使對故意毀壞的財物予以原價賠償,也只是有認罪悔罪的態度,可以從寬處罰,其對法益的侵害並不能完全消除。
法律上評價:侵權責任,賠償損失,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等。
道德上評價:我丟雷。。。神經病啊!
侵權,故意毀壞財物
法律不便評價。
侵權行為要求的賠償責任承擔,以消滅該行為引起的侵權法律關係的法律行為。以此,使社會關係恢復原先的正常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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