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回答,明白了

順便分析下此鑒定謝謝。


受理日期與開始日期均是8.27,也就是你說的啟動日期就是8.27。

鑒定結果就是輕微傷,沒問題。


看不出,派出所屬於委託機關,委託時間是派出所開始程序的時間。報告上只有受理時間,這是鑒定機構開始處理鑒定案件的時間。最後的落款是鑒定意見書形成時間。都和啟動鑒定沒有關係。


沒看懂你的提問。

程序啟動是什麼意思?

是送檢日期?上面有是8月27日,9月4日出了結論。


傷情鑒定…派出所進行委託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期限不計入辦案期限。啟動程序時間應該是一週之內,因為鑒定機構有權對該委託決定是否受理。如果不受理,退回給派出所,會給派出所出具不予受理書的。這來來回回都需要時間的,所以具體啟動程序時間在傷情鑒定書上看不出來。

傷情是輕微傷,就是最輕的傷情,沒有比這個輕的了。如果同意這個鑒定結果,那案件性質不會改變。不同意這個鑒定結果,那麼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結果還是輕微傷,那麼你不同意這個鑒定結果或者申請第三次鑒定,公安機關首先會對案件進行處理的。你要申請再次鑒定也是自己出鑒定費,公安機關對你也不會太多理會了。


8月27日前委託鑒定的,9月4日出的鑒定結果,輕微傷只是治安案件。輕傷以上構成刑事案件。


我是一名法醫,幫助當事方捍衛自己的權益。

一般委託後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因此推斷,大概率是8月7日前9天以內委託的。(小概率不是)。

鑒定書內容不全,傷情不詳,無法下定論。關看末尾分析說明及結論沒多大問題。


只能看出8月27日前啟動,人身傷害人體損傷鑒定要等傷勢痊癒才能做,看看到那時造成或遺留了怎樣的損傷和殘疾,而不是傷害造成的當時做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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