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的正義浪費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並且帶來了更高的風險的同時並沒有對結果造成任何改變,還有什麼必要呢?


看了前面幾個答案,挺繞的,看得出來是專業人士寫的。

我只就我理解題主的意思說兩句:

我理解的就是題主認為遲到的正義既然已經遲到了,就沒有必要了,因為既不會對事實產生影響,還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得不償失,何必呢?

中國有兩句諺語,一個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一個是「不是不報,時候未到」。能明白是什麼意思嗎?能明白為什麼會有這兩句話嗎?

這兩句話不是說給受害方聽的,也不是說給加害方聽的,是說給普普通大眾聽的。為的是讓大家引以為戒,防微杜漸!

這下你明白為什麼即使是遲到我們也需要正義了嗎?

因為遲到的正義,雖然可能不能給當事人帶來什麼改變,但是卻能警示後人!

讓後人再犯罪之前心裡都要掂量掂量,逃得了一時,逃不了一世。

這跟各種刑罰的目的是一樣的,包括死刑。刑罰的目的不是為了事後懲罰你,是為了警示你不去犯罪。

所以我為什麼不贊同有些人的觀點,說死刑對罪犯來說並不算一種懲罰,所以應該取消死刑。

死刑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懲罰誰,因為到了這步已經晚了,死刑更大的意義是威懾,是給未犯罪者以警示!

有點說多了,以上。


謝邀,知行法學團隊為您回答下列問題。

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即遲來的正義非正義(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是英國的一句法諺,它體現了對司法程序正義而非實體正義的格外強調。並非是普通語境下的探討。

實事求是的立法原則和司法原則。立法及司法是具有一定的滯後性的,所以要給予國家充足的耐心,誰都不能避免錯誤,但不會堅持錯誤。

一、遲來的正義非正義(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是英國的一句法諺, 它體現了對司法程序正義而非實體正義的格外強調,意思是說,即使司法裁判的結果是公正的,如果過遲做出裁判,或者過遲告知當事人,程序上的不公正將使裁判成為非正義的。最大的司法正義理應是司法制度的正義,即基於保障人權和限制權力的普遍道義而形成的司法制度,在正義的司法制度基礎上才能產生真正的司法公正。

遲來的正義之所以為非正義,是由於實體結論的過遲產生而造成了程序過程上的不公正。這種正義的遲到現象所損害的是司法裁判的及時性(timeliness)。

司法裁判的及時性一般有兩個看似矛盾的要求:一是裁判的形成不得過於遲緩,二是司法程序的運作不得過於急速。換言之,及時性講求的是一種典型的「中庸之道」,是在過於遲緩和過於急速之間確定的一種中間狀態。在司法裁判過程中,過慢和過快構成了與程序正義直接背離的兩種極端。

一般來說,裁判結論形成得過於遲緩會導致結案周期的任意延長,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可能大量地流失,了解案情的證人可能出現記憶的模糊或者喪失,甚至死亡。即使是那些「當年」直接負責辦理案件的「公檢法」人員,也會因事過境遷而無力提供有關案件的一些必要線索。這些都會導致案件的事實真相隨著時間的流逝而變得越來越難以查明,判決結果出現錯誤的幾率在增加。可見裁判過程的遲緩和低效率,所帶來的很可能不是公正的裁判結論。

即使遲來的裁判仍然是正義的結論,但有關各方卻因為這種結論的遲到而受到直接的傷害。

對於被告人而言,案件的久押不決會使他長時間地處於未決羈押狀態,人身自由受到長時間的限制,其自由、財產甚至生命等實體性權利也因此一直處於待判定的狀態,其法律身份和地位也一直處於不確定的局面。

而對於被害人而言,案件一直不能形成生效的裁判結論,「真正」的兇手無法被及時地繩之以法,其隨犯罪的發生而來的報復的慾望得不到及時的實現,其權益也得不到及時的恢復和補償。

這種遲來的裁判所造成的非正義對於不同的被告人、被害人所帶來的影響可能會有所不同。不過,被告人、被害人往往對此都較為敏感。這種非正義感經常使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他與案件結局有著直接利害關係的人,產生一種受歧視甚至被拋棄的感覺。


二、實事求是的立法原則和司法原則。

毛澤東思想的精髓是實事求是。無論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根據地的法制建設上,還是在新中國成立後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毛澤東一貫堅持實事求是的立法原則,突出強調從革命和建設的實際需要和現實可能出發,根本是要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

1954年,在制定我國第一部憲法時,他指出:「現在能實行的我們就寫,不能實行的就不寫。」這是他為起草憲法確定的基本指導方針。毛澤東對我國的刑事司法工作提出了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嚴禁刑訊逼供等司法原則。他強調:「對任何人,應堅決廢除肉刑,重證據不輕信口供。」毛澤東要求司法機關要堅持「有錯必糾」的原則,他說,「發現了錯誤,一定要改正。無論公安部門、檢察部門、司法部門、監獄、勞動改造的管理機關,都應該採取這個態度。」

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的原則。民主立法是毛澤東一貫倡導的群眾路線在立法中的具體體現。在制定1954年憲法時,他就指出,原則基本上是兩個: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在他的親自主持下,憲法草案經過了三次大規模的群眾性討論。第一次是在北京和全國各大城市組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社會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共計千餘人進行討論;第二次討論,全國約有一億五千萬餘人參加,提出了1180420條修改、補充意見和建議,形成了一場真正的人民立憲運動;第三次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憲法草案最後修改稿進行了討論。毛澤東說,「這個憲法草案之所以得人心,是什麼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憲法採取了領導機關的意見和廣大群眾的意見相結合的方法。過去我們用了這個方法,今後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採用這個方法。」

在強調民主立法的同時,毛澤東特別注重科學立法。他說,科學沒有什麼謙虛不謙虛的問題。搞憲法是搞科學。我們除了科學以外,什麼都不要相信,就是說,不要迷信。在制定1954年憲法時,他親自參加草案的起草工作。每一章、每一節、每一條,他都參與討論,有時甚至是逐字逐句地推敲修改。草案初稿完成後,進行修改拿出「二續稿」「三續稿」。隨後聘請了法律顧問、語文顧問對「三續稿」進行了認真仔細的研究修改,通過「四續稿」。毛澤東強調「這個初稿可以小修改,可以大修改,也可以推翻另擬初稿」。可見其科學縝密的態度。

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立法原則。毛澤東在領導新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時,從國情出發,創造性地提出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立法原則。他於1953年指出:「原則性要靈活執行。應當是那樣,實際是這樣,中間有個距離。有些法律條文要真正實行,也還得幾年。比如婚姻法的許多條文,是帶著綱領性的,要徹底實行至少要三個五年計劃。」毛澤東在1954年的多次講話中闡述,我們的憲法草案,結合了原則性和靈活性。「憲法中規定,一定要完成社會主義改造,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這是原則性。要實行社會主義原則,是不是在全國範圍內一天早晨一切都實行社會主義呢?這樣形式上很革命,但是缺乏靈活性,就行不通,就會遭到反對,就會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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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很奇怪。

錯誤對應的是正確,而不是正義。

「堅持錯誤又是什麼呢?」能是什麼呢?什麼的語境範圍是什麼。。。

所以說實話我沒看懂題主到底想問什麼。

我能負責任的說的是:「遲到的正義非正義」,這是一句法諺,具體來說是著眼於司法領域中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關係的法諺。


這要分開討論,才能把邏輯理清楚。

過去,現在,將來。

錯誤,正確。


過去正確,到現在將來,一直都正確,這是最好的情況。

過去錯誤,現在正確,這是遲到的正義。

現在遲到的正義對過去沒有影響,對過去的錯誤造成的結果而言,算不上正義。

但現在的正確可以影響現在和將來。

對於將來而言,現在就是過去。

也就是說,如果從將來的視角,從這一刻起,成為了最好的情況,過去的正確。

過去錯誤,現在還堅持錯誤。

對過去沒影響,反正都過去了。

但對現在和將來,還是錯誤的。

正義就永遠不會到來。


人類本質上是自私的。

和自己無關的事情,大眾不會關心。

為什麼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人們還堅持要改正錯誤?

這是為了將來著想。

過去的事情沒發生在自己身上,大眾其實沒那麼關心。

但如果現在不改正,繼續堅持錯誤,誰知道將來這件事會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至於為什麼明明關心的是將來,卻揪著過去的錯誤不放。

這是因為,如果現在不承認過去錯了,又談何改正呢?

改正錯誤是要進行變革,要動很多人現在的利益。所以為了阻止利益受損,會有很多人阻止這種改變發生,從源頭上,就不承認過去錯了。

所以我們才會揪著不放。

哪怕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

為將來計,也要現在把錯誤改正。


我喜歡講故事,吶,我希望通過下面的故事可以讓題主明白我的答案。

日劇《99.9刑事專門律師》的主人公深山大翔是一名律師,與同行相比,他有一點不一樣。

他之所以執著於那0.1的案件真相,源於他自己的父親被人栽贓陷害,冤死獄中

當深山大翔找到所有的案件證據, 可以證明父親的清白時,訴訟時效已過,他父親的案件再也無法重啟調查,這意味著, 即便是受害人家屬也知道錯恨了20多年的「殺人兇手」是無辜的也無法改變深山大翔的父親是「殺人兇手」這一既定事實。

具體內容可以看下這個視頻 99.9刑事專業律師第二季第二集

對法官檢察官來說,被告人算什麼呢?周末一起睡懶覺的視頻 · 846 播放

父親冤死獄中,兒子多年追查只求一個真相……

"正義與非正義,實體與程序,牽扯進裡面的人,才是最重要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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