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的名目並不重要,關鍵是看這個費用最終給誰,做何用途。

用於地下室公共設施設備維護,如照明、排水、保潔、通風、排煙、秩序等成本的支出,則屬於物業服務收費項目,默認由地下室內車位的產權人支付,收入歸物業公司。一般稱之為車位管理費(稱之為車位物業費或其他任何名字都可以),所簽合同稱之為車位物業服務合同(稱之為停車管理協議或其他任何名字都可以)。

而車位的產權人向車位使用人收取的,稱之為租金,收入歸產權人所有,所簽的合同稱之為車位租賃合同(或協議)。如果該車位的產權證上所載的產權人為"全體業主",或者沒有產權證(比如佔用小區公共道路、綠地劃定的停車位),則收入歸全體業主。如果該車位在人防工程內部,除非符合當地特殊政策,否則收入歸開發商。


區別大了,一個是委託管理協議,一個是租賃協議


應該是簽反了。

如果僅是車位管理費的話,應該是車位管理協議,而不是車位租賃協議。

車位租賃是基於車位產權或使用權產生的關係;車位管理是基於車位的管理權產生的關係。

關於車位的屬性,之前寫過一篇文章供參考。

https://mp.weixin.qq.com/s/e9bEZu-DajZsE4onrkoqMw?scene=1clicktime=1608958150enterid=1608958150?

mp.weixin.qq.com


管理費和租金都有政府規定的上限。管理費要比租金低。


租用協議的主體應該是車位產權者與租用人,也就是說如果物業欠租用協議,那麼產權是誰?物業還是業主?不管怎麼說物業應該會收取管理費,又牽扯了管理協議。

停車管理協議一般是產權人委託物業管理,物業收取管理費。


我怎麼覺得你簽反了 買車位的時候應該是租用 交物業費的時候是管理呢

地庫如果沒產權的話,算分攤的部分歸屬是業主,不算分攤和不計容部分歸開發,但是這部分開發沒法賣,只能租賃20年。然後你去停車會產生一定的費用,需要物業代為管理。所以我咋覺得你簽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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