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醉駕危害性而定刑,保證金會退還你


近年來,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案件數量一直居高不下,據不完全統計,部分地區的此類案件佔據刑事案件總量的25%左右。司法實踐中,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往往被看作是相對簡單案件,再加上刑事處罰並不十分嚴重,因而很多此類案件均為簡單化處理,對於案件證據的審查與認定並非十分嚴格。筆者在接辦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案件時,梳理了所有關於醉酒駕駛的相關行政法律法規、刑事法律法規以及司法鑒定規範,發現危險駕駛罪案件的證據取證程序並不規範,搜集的證據不能形成唯一結論。筆者承辦的三起血液酒精含量較高的危險駕駛罪案件具有一定代表性,含量分別高達196mg/100ml、201mg/100ml、240mg/100ml,三起案件被告人均適用了緩刑。下面筆者結合這三起案件簡要談一下辦理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辯護要點和辦案思路。

筆者認為,辦理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案件,在閱卷過程中,可以從以下四大方面入手:

1、在案證據能否證明被告人就是案發時駕駛人。車輛由誰駕駛以及行車路線是案件的基本事實,公安機關在辦理醉駕案件時,一般會在現場通過執法記錄儀固定該事實,但單憑該證據尚不能適用所有案件,有的案件是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晚到現場,那麼此類案件就需要結合現場證人證言、現場路面監控進行認定。辯護人在辦理危險駕駛罪案件時,一定不能忽視對該事實的證據審查,不能當然地認為被告人就是駕駛人,筆者在辦理的一起案件中,現場證人、視頻監控均不能證實被告人就是駕駛人,雖然被告人認罪悔罪,但整個案件這一點仍然存疑,最終爭取了從輕判決。

2、著重審查抽血到送檢環節操作的規範性。這個過程,在案證據往往有以下證據:血樣提取登記表、發破案經過、受案登記表、抽血現場執法記錄儀視頻或者照片。先從證據鏈上看,明顯缺少辦案人員與公安物證保管室的交接手續以及保存記錄,但司法實踐中,這些只能被認定為證據上的瑕疵,不足以影響案件;辯護人應當重視對《血樣提取登記表》的審查,該表上其實記載了很多關鍵信息,比如抽血時間、抽血地點、抽血量、血樣試管編號、血樣試管種類、醫師身份、辦案民警身份、簽名字樣,這些形成於現場的信息必須與在案其他證據比對,從中發現問題,比如血樣是否具有同一性、抽血地點與受案登記表是否一致、抽血時間與路程是否相符、抽血量能否適宜鑒定、辦案民警簽名字樣與其他材料中的簽名是否一致等等。

3、注重審查鑒定意見。一般此類案件中,鑒定意見就一張紙,相對比較簡單,往往只有委託信息、案件基本信息、鑒定過程簡單描述採用的標準直接出鑒定結果。根據鑒定規範,該鑒定意見並不符合鑒定報告的形式要件,對於鑒定過程沒有詳細描述。因而,審查醉駕型的鑒定意見時,首先從報告記載的信息中審查鑒定委託時間是否符合規範,鑒定機構編號與血樣抽取的編號是否同一,委託人與送檢人身份是否符合規範。鑒定標準是否正確等。然而,更重要的是,向辦案機關申請調取鑒定過程詳細記錄,從中找出鑒定人的操作是否符合鑒定標準規範,計算方式是否科學,得出結論是否正確。

4、審視法定、酌定減輕、從輕情節。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案件中,找出減輕從輕情節往往容易被採納。比如,醉酒駕車是否有緊迫事務、醉酒駕車的路況路程及時間、醉駕車型是否為摩托車、案發後是否在現場等待處理有無自首情節等。

筆者認為,刑事案件無大小,任何案件必須嚴格適用證明標準審查證據,應當把目光聚焦在法律事實上。???????


根據我們當地的案例,醉駕一般會被判處危險駕駛罪,拘役1-3個月,罰款1-5W,隔夜酒被查醉駕的,屬於危害性較小的,一般拘役會被緩刑,罰款也減半。


看酒精含量多高,130到200一般拘役緩刑並處罰金,200以上一般判3到6個月拘役執行刑


案子終結後,找公安局要回來


看醉酒數值,按規定酒駕案件原則上都可取保的,除非社會影響太大,案件由檢察院公訴,如果符合不訴條件,檢察院會作出免於起訴訣定的。要是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大概率會判實刑,因為規定了酒駕達到一定數值,又發生交通事故的,必判。


一個到六個月拘役,保證金會退還給你


這個叫保證金,就是保證你不逃跑的,取保候審還有另外一個形式是用人來擔保。只要你配合走完刑事訴訟的流程,在拿到相關文書後就可以辦理解除取保候審,然後再到公安局指定的銀行退錢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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