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专利无效可以删除某个可选条件吗?
比如一项独权包括a或b或c,已知c不成立,可以改成a或b吗?
如果ABC是并列的技术方案,删除C是可以的。
如果ABC是相互结合才构成一个技术方案,那么删除C就是不行的。
无效宣告中做删除性的修改,只能是删除一项权利要求中的并列技术方案,或者,删除整项权利要求。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应如何修改权利要求书?_
泓翎科技回答: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规定:
46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461修改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462修改方式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463修改方式的限制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 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以上仅供参考,望采纳~
具体是看情况的,无效阶段其实可以说是专利其实定型了,大家不要以申请阶段的调整模式来思考。不太一样的。
a或b或c,这三个应该是并列方案,可以将c方案删除的。
不能,违反专利法第33条规定。
无效阶段的权利要求修改规则,见2017年之后的审查指南。
只能删除并列的技术方案。
主要针对权利要求 没必要删除
目前,专利无效的修改,仅限于技术方案的删除和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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