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國際私法,或者叫衝突法的問題。

這個打傷也要看是怎麼個打傷了。

首先,如果沒有構成輕傷以上,沒有達到刑事標準,那就要適用侵權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法。

侵權責任,根據我國《涉外法律關係適用法》,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後,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同時《民事訴訟法》,涉外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管轄。

治安處罰,可以對傷人者進行治安處罰。

其次,如果構成輕傷及以上,則應當根據屬地管轄原則進行管轄,由犯罪行為地法院管轄。我國與美國未簽訂司法協助或者引渡協定,所以一般不予引渡回美國受審。

大致如此,還有更多細節性的就不補充了。


先屬地再屬人,作業自己做


啊哈,這個場景正好可以用來對比幾種管轄權的來源: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以及(潛在的)普遍管轄。

1、屬地管轄,指在哪裡犯罪,就歸哪裡管。世界各國普遍以屬地管轄為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對此也做出了規定: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2、屬人管轄,可以理解為哪個國家的人犯了罪,就由哪個國家來管。

在美國法律中,根據 Blackmer v. United States, 284 U.S. 421, (1932) 判例,美國政府可對境外美國公民提起刑事指控並要求其回國接受審判。

在中國法律中也有類似的管轄權依據,根據《刑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可以理解為,屬人管轄方面對於軍人做出了更嚴格的規定,其他人則「抓大放小」。

3、保護管轄,可理解為哪個國家的人受到了不法侵害,就由哪個國家來管。

和上面的屬人管轄一樣,該管轄權依據在適用時不可避免地會與其他國家的司法主權產生衝突,需要國際社會進行協調。電影《湄公河行動》中就體現了保護管轄的原則,事件中,外國犯罪者在境外的犯罪行為對中國公民造成了侵害,中國通過外交努力,促成了對犯罪者在中國接受審判。

4、普遍管轄,指的是依據國際公約或者其它國際社會所達成的共識,對於危害國際社會利益的罪行,公約參與國可以進行管轄,例如種族滅絕暴行,人人得而誅之。

除此之外,有的國家還會在立法中創設特殊的管轄權依據,最近有本挺火的書叫《美國陷阱》,我也在看,其中就涉及美國反商業賄賂法對境外企業管理人員的適用。其中,跟美國發生商業聯繫,也可能成為管轄權的來源,問題中沒有涉及就不展開了,看完了再和大家分享。

綜上,題目中的問題,原則上由中國管轄(不考慮外交豁免等較為特殊的例外),但也有可能通過外交途徑達成司法協助,適用屬人管轄或保護管轄。至於一般的打人行為,估計國際公約也管不著,只是順帶提一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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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之前默認了事件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在民事方面,請參照 @布魯斯史 的回答。


正如樓上所說的,根據屬地管轄原則,很明顯是中國管的。

要是受害者,也就是該日本人傷情達到輕傷或以上的程度,那麼這個行為人,也就是該美國人構成故意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那麼行為人會被處以刑罰。

要是受害者傷情未達到輕傷程度,那麼行為人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因此行為人會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以及罰款。


中國要管,美國想管,日本可以管。究竟是誰管,就看國力了。

就像之前很多的外國毒販的案件,按本國法律罪不致死,所以原籍國都想引渡回去,但是中國有理由也有能力拒絕,最後在中國判了死刑。

在比如說湄公河,歸泰國管,但是中國想管,泰國想了想,覺得中泰友誼萬歲,就讓中國管了。

新加坡的鞭刑,在墨被殺的dea探員都是類似的。

不得不說湄公河和dea這種事真是漲士氣,老子的人你都敢動,我特麼管你什麼背景有多叼,乾的就是你。


假設雙方都是沒有外交豁免權的外國公民,那麼很簡單,在中國領土上的違法犯罪,當然是中國管轄。

具體的當然是受理案件,立案,調查取證,依法查處。特殊一點的就是對涉外治安、刑事案件,需要第一時間報上級公安機關和當地政府外事管理部門,同時配合外國使領館工作人員的探視和法律幫助。除此以外沒有啥特殊的。


單純的打架,肯定會用中國法律啊,沒聽說過打個架也要領事館出頭的!頂多探聽一下消息。

如果發生了命案就另當別論了


我來多嘴一下。

如果是米國高級外交官跟霓虹高級外交官打架,都有外交豁免權,並且下狠手兩人都胳膊斷腿斷的,還損害了中國公物,怎麼處理?

……


這我不知道,但我知道非洲人打傷日本人由美國人來管(逃


你要是好奇呢,就直接告訴你,歸中國管。原因太複雜你也不懂。你要是想騙作業,這麼簡單的作業還需要上網找答案,那乾脆退學吧


爸爸打傷兒子屬於家庭內部糾紛,叫他們回日本家裡繼續吧


技術上好多人都講了,就是個jurisdiction的問題,不需要重複。

另外,法律的生命在於執行能力,需要從深裏理解這句話。


首先看傷情程度,

傷勢嚴重按中國刑法構成犯罪的,直接以中國法律提起公訴,論處判罰。

傷勢輕微按中國刑法不構成犯罪的,那就是民事行為了,日本人自己不告沒人管,想起訴的話隨他便,在中美日哪國起訴都行,用中美日哪國民事法律也都行,想使用三國之外的別國法律,只要原被告雙方都不反對,也不違背法院地法律原則,法庭基本上也會接受。

至於外交豁免權,

假如一個美國外交官在中國打傷人,不管他打傷的是不是中國人,不會被抓起來判刑是真的,但是不代表他不受懲罰。只要他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中國外交部肯定會交涉抗議的,美國外交部自然會修理這個害羣之馬。而且如果事情比較嚴重,中國不僅會抗議,還會將其驅逐出境。因為個人胡作非為導致整個美國被打臉,他被趕回國之後肯定會倒大黴的。


屬地原則,中國有權管。

我國實行的是屬人加屬地原則。二者選其一。


如果日本人報警,那麼按中國的法律處理,既然外國人來到中國,那就按中國的法律處理。

如果沒報警,然後因為打架的事情被警方拘留,也是按中國的法律處理。

當然,如果那美國人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那可以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回到他的國家受處罰,不過這個關於一個國家的法律面子,既然犯法了一般都不會偏私的。


美國一個中國人報警黑人打她,美國警察來了看看就走了。


先要看傷到什麼程度,如果構成輕傷害以上,我國公安機關有權管轄。如果不到輕傷害程度,日本人可以選擇在中國按照中國法律提起民事訴訟,也有權按照日本法律在日本提起訴訟,也可以按照美國法律在美國提起訴訟。


要看是哪國人報的案


歸中國,前幾年一個外國人,把他的外國媳婦殺了,中國警察逮起來,最後法院街槍斃。


歸中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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