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中女方出軌懷他人孩子,男方表示原諒女方,於是女方把孩子生下來了,男方立即分手,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這個事情是我網上看的文章,我只是單純的好奇想問一下這種事在法律上到底怎麼解釋。你看我一開始的標籤都是隻有法律,法律責任,法律常識,本來都沒人答,這兩天突然火了,我才發現標籤裏多了喜當爹、妻子出軌,什麼鬼啊?我真不是炸魚,
正經回答一下吧,男方不需要負法律責任。
首先,男方和孩子沒有血緣關係,既不是孩子的生父,也不是孩子的親屬,男方和孩子也不構成收養關係或繼父子關係,所以,男方沒有撫養孩子的法定義務。
其次,男方也沒有撫養孩子的約定義務。即使能夠證明男方向女方表示願意照顧女方和孩子的事實,男方的表示行為也只能被認定為好意施惠行為,幾乎不可能被認定為契約行為,尤其是在女方存在道德過錯的情況下,出於公平原則更不可能讓男方受到約束。
最後,男方的行為更不構成侵權。懷孕本身並不構成對人身權的侵害,何況女方受孕這一事實與男方沒有因果關係。女方有中止妊娠的自由,男方的行為不足以達到讓女方無法正常行使中止妊娠權利的程度,女方選擇生育子女是出於其自主選擇。整個過程中,男方並未侵犯女方的法定權利,因此男方也不會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女方應自行承擔生育的法律後果,男方的行為或許違反道德(但女方的違反道德義務在先),但並不違反現行法律,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先說結論不用負,再簡單分析一下。
首先是「情侶」,這真是一個神奇的關係,多少癡男怨女,愛而不得。還有多少單身狗化身檸檬精(我也不知道自己在說啥)。總之這種神奇的關係不能產生私法效果上的人身關係。
我國對民事權利進行分類,其中有一項是人身權,該項下的身份權中就包含配偶權。要知道,在我國《婚姻法》第三章的標題明確寫明「家庭關係」。這是非常明朗的一種價值取向,法律更在意家庭利益,所以刑法取消了通姦罪,設置了重婚罪。這無不是這種立法價值取向的表現。
所以「情侶」?民法表示我不管。
然後是「孩子」,如果有血緣關係,或許還談得上「親子權」。現在也不知道是誰的孩子,和男方有關係嗎?反正我是看不出有啥關係。
接著是「男方承諾」,「孩子生下來我養」這句話太耳熟了,瓊瑤阿姨不知道寫過多少遍。但是這真的有法律效力嗎?我認為這就是一個好意施惠行為,根本不產生私法效果上的財產關係。
這下更完美了,人身財產關係都沒得,民法表示這和我真沒關係!
最後是「分手」,就像之前說的,這就是一個不能產生私法效果的行為,每天這麼多男男女女分手,法律根本管不過來。
總結,這上升不到法律的高度,反正民法表示他不管了。其他法律咱就不清楚了,想來也不會搭理這倆人。
以上。
誰污染,誰治理
就算是結了婚生完孩子立即離婚,如果孩子不是男方的,男方都有權向女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以及精神賠償金,同時要求返還相關的撫養費用。
更別說這還沒結婚呢。
真以為法律不講道德?
沒讓你賠就不錯了。
我這兩天刷知乎,明顯可以感覺到,偉大的咪蒙老師大駕光臨知乎這個小平臺了。
題主的問題,很遺憾,不歸法律管。
但是!
但是!
但是!
法理之外還有人情!
一開始,你懷了別人的孩子,他和你分手,這也能理解,畢竟誰還沒碰見過幾個渣男呢。
居然因為你懷了別人的孩子就分手,什麼邏輯啊。
但是他居然欺騙你,騙你生下了孩子才說分手。
這就不只是渣男這麼簡單了,這是欺騙。
我只能說
這種男的
做
的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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