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神探狄仁傑裡面,李元芳失憶那部的時候突然開了個腦洞:

假如一個人殺了人,但是隨後他遇到了意外導致永久性失憶,失憶之後的幾年警方沒找到他,這幾年來他成了普通路人,甚至還做了幾件善事,在這種情況下警察找到了他,那麼他還需要為當年的殺人案負起法律責任嗎?或者會否適當減刑呢?


瀉藥。

這其實要看刑罰的根本目的了。

若是為了改造壞人,那就沒必要。若是為了平民怨,那還是應該有刑罰。我沒研究過法律,不敢輕易下結論。


不考慮時效及其他,失憶並不能讓一個人逃避刑法的制裁!刑法關注的是此人在行犯罪行為時的狀態是否夠成犯罪,當時是正常人(非精神病人),犯罪成立,經過偵查,起訴等程序,證據充分,則法官審判後可對其處以刑罰!當然,也可根據社會危害性,悔罪態度等適當減輕。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後,仍然可以追訴。失憶不能免責,追訴期可以免責。

瀉藥!!目前看來是需要負刑事責任的!畢竟失憶並不算是精神疾病!即使你忘記了自己的罪行可是你的手上沾了無辜的生命,如果僅僅因為失憶而免刑那麼對於受害者來說是極其不公平的!!也使公民的自身權益得不到保障!

以上僅為本人一個高二文科戲精女孩的觀點如有不對之處請指出謝謝


又不是精神病患者,雖然失憶了但是該承擔的責任還是必須的
要啊,他做這件事的時候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啊。
殺人後失憶需不需要負法律責任,等同於借錢後我忘記還了。
身體犯的罪行,就要身體受罰。


明顯要啊,失憶並不是法定的免罪情節,無民事行為能力纔是,所以理論上他能證明他殺人時間歇性精神病正好發作才能免罪,當然這僅僅是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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