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了很多台灣的部落格,得到的消息是她和「狼師」在一起時已成年,並且做了小三,並非是中學時被誘姦。


我直接說:希望那位「自殺式誣陷」及其擁躉多讀書,在夯實知識基礎的同時滌盪自身,凈化心靈,少發表那種偽裝碳基生物的言論。

該答主回答的內容直接改編自現成的報道,抄襲剪裁加上不負責任的私貨輸出構成一切。

我先問幾個小問題:既然保留了《初戀》,為什麼將原報道里描述《死情書》的內容刪去?他可曾真的讀過《死情書》甚至《初戀》?讀過的話請將內容放出,讓大家一起欣賞。

該答主刪去的報道部分包括:

不過,同年林奕含還寫了一個微小說《死情書》,故事裡女學生被老師姦汙,開始一段畸形的關係,她患病、自殺;

老師有著許多個女學生,每個都和她一樣,是「被污的」。

他說:「你有自毀的傾向。」她想奇怪,明明是你毀了我。

有一天他說:「我愛你,但我也愛培培。」

她嘴裡有許多問題,但是她不知道問題是什麼,像喉嚨有隻金魚不停地吐氣泡。

培培也會抱怨他完事了總是眼神那麼笨地看著電視嗎?要是他不要那麼笨的眼神,她會諒解的,他知道嗎?

被流沙沙發吞沒之前她聽清楚了:「愛培培」愛培培。當然後來她明白培培亦是被污的。

……

他既然拿著《初戀》來給加害者洗地,也就是承認《死情書》亦可為陳有罪之證據。恰恰是自我打臉。

他的言論立論皆在於一篇報道:台南檢方認為陳無罪。

別人難道不知道陳被判無罪嗎?其人又洋洋自得「林奕含的書和訪談,我都看過,陳星的說法我也看過」。別人難道沒有看過嗎?何況此言真實性值得懷疑:除《初戀樂園》外林奕含公開著述雖不多,亦較難一一搜尋;看過所有訪談也不見得,林奕含在許多社會活動中的訪談發言連文字版都不全。他連林奕含的社交平台看過了多少都存疑。

台灣有通姦罪,何況本就是糟爛透了的社會,而該答主立論全篇在此,僅加私貨輸出,讓人不禁感嘆其無所不可舔。

台南檢方有何問題?連我作為毫不知情者,都覺得不對勁:

再參以林女於該名為「初戀」之原版小說內所使用之許多文辭,亦均與「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及其部落格文章中所出現之文辭相類,堪認林女所寫該名為「初戀」、字數共約5萬餘字之作品,應系「房思琪初戀樂園」之小說原始架構版本。而該原版小說並未見有描述任何強制之情節,且對照該文前後之脈絡鋪陳,該等性交行為之描摹,系以雙方合意交往乃至於合意性交之觀點書寫,遍觀全文亦未提及有類似於上開「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中所出現之有關「房思琪」、「王姓女學生(綽號「餅乾」)」及「郭曉奇」等3人遭強制性交之情節,堪認林女嗣於2017年2月間所出版之「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其內所描述之情節是否確然屬實,顯值斟酌。

1.讀過林奕含作品的人都知道:林奕含本身就是喜歡反覆用句子與意象的人,《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幾乎句句有來歷,幾乎都可以在她其它的作品中見到。

林奕含本人已經給出了解釋:

呃,這個故事我真的是想很多年,想要把它寫出來,但我覺得說構思很多年,有點太高級了。我覺得有點像,我對這個故事有點情不自禁,有點不可自拔,我一直在腦中幻想它,是一個不太好的習慣,我會一直幻想它,然後我在腦中會造句子。就是在我腦中,很多年來我會不停不停地造句子……

我舉一例:

上文所提及《死情書》中,有如下語句:

他說:「你有自毀的傾向。」她想奇怪,明明是你毀了我。

有一天他說:「我愛你,但我也愛培培。」

作者《進學解》亦有:

你對我說了一句話,那話像個剛粉刷、沒有門的房間,牆壁白得要滴下口水,步步進逼、壓縮、一句話圍困我的一生,你說:「我愛你,但我也愛培培。」你我當場分別了。當然後來我明白培培亦是被污的。

這裡的「那話像個剛粉刷、沒有門的房間,牆壁白得要滴下口水,步步進逼、壓縮、一句話圍困我的一生」又在《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中出現,但是已經變成了情話,是毛毛對伊紋所感。

這有什麼?馬爾克斯難道不也是寫了一輩子馬孔多與奧雷里亞諾·布恩迪亞上校嗎?難道《枯枝敗葉》加《埃倫蒂拉》比《百年孤獨》還要重要?

如果台南檢方觀點成立,其實也可以這樣說:《初戀》是《初戀樂園》的草稿,而她真正要寫的是《初戀樂園》。

2.最最奇怪的一點,檢方憑什麼認為《初戀》更接近真實?

而且,何以認為《初戀》中的男主角即老師,一定是陳?既然他們覺得陳沒有肉芽,就不是李國華。

林奕含寫過高中時的追求者、後來的男朋友:

從前他和她是一中女中的王子公主。那是明星高中還是明星而不是藝人的年代。沒有太多人追求她,也不是太少,但聽見有他便紛紛退卻了,像開燈的房間看不見燭火。她甚喜歡他性格中堅持到彆扭的部分。

?……隔天他陪她上台北會診,他們接了一個十站地鐵之久的吻。有一束光,像一束舞檯燈光像一支倒掛的紫色鬱金香包裹住他們。

這裡又出現了熟悉的句子,舞檯燈光與倒掛鬱金香,在《初戀樂園》里是錢一維將妻子家暴至流產,醒來看到自己滿手鮮血。

林奕含的句子,樂哀皆蘊其中,如何確定《初戀》的男主角老師就是陳?亦可能只是加工後的產物,一個身份是老師的幻影。將幾個理想中的男性糅合起來寫小說太常見了。

為何陳不是《初戀樂園》中李國華的原型,卻是《初戀》中的男主角?

為何檢方妄自臆斷,認為《初戀》更接近真實?

然而那位答主只一味剪裁檢方的一面之詞,自己只有情緒輸出,沒有更多調研。這種檢方也能舔?

該答主洋洋自得的東西,根本連基本操作都算不上啊!還在結尾大放厥詞,「噴我的先看看這個」,拜託,該多讀一點書的是誰啊?

點開該答主主頁就發現是利益相關,好了,那沒事了。


題主問題:《房思琪的初戀樂園》的作者林奕含的真實經歷是否被大眾誤解?

附加解釋:爬了很多台灣的部落格,得到的消息是她和「狼師」在一起時已成年,並且做了小三,並非是中學時被誘姦。

題主的問題有預設我並不清楚:題主所謂「大眾」是誰?題主覺得「大眾」是怎麼想的?

抽絲剝繭地分析,有完全不知林奕含者,有僅聽聞其名者,有粗略讀過有關報道而未讀林奕含文字者,有僅讀過《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一書者,亦有在讀過《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之後、著意去了解林奕含本人的人,他們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閱讀她其他文字、通過各種渠道了解她的生活、閱讀她喜歡的作品及嘗試分析其思想形成歷程。

誰的大眾?可以確定的是,真正的大眾根本不知道林奕含是何人。

只有不斷縮小範圍,本來寫了長篇大論,又盡數刪去。可是不對林奕含有理解,又何來誤解?

沒有直接了解過林奕含的人,對林奕含的印象直接來源於傳媒,或者是人際溝通中的話題。不管他們中大多數人怎麼想,他們都不會以房思琪或林奕含作觀點輸出的論據,在這個範疇內,他們幾乎是沉默的,幾乎無法提取到他們的想法。

題主所認為的這類大眾會怎麼想?我不知道,但是一般人不會談論自己不太了解的事情吧。

僅讀過《房思琪的初戀樂園》的人,說來也只是知道房思琪,不了解林奕含。

《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一書中涉及林奕含的內容又有多少?

《初戀樂園》簡體版與繁體版書本設計改動不多,推薦語、文後書評幾無二致,作者簡介皆是:

林奕含

1991-2017

台灣作家。出生於台南,曾居台北。夢想是一面寫小說,一面像大江健三郎所說的:從書獃子變成讀書人,再從讀書人變成知識分子。

後記中涉及「等待天使的妹妹」、林奕含國中時初戀的女生、精神科治療及自殺未遂的經歷。

這類讀者熟悉的是房思琪。

……我直接說大概就是:真正有資格對林奕含談得上「誤解」的人,至少需要讀完《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並對林奕含有一定了解。

這個維度上說,我對林奕含不能叫了解,也沒有特別深的理解,也就不配做題目里的「大眾」。

但是我,或者其他任何一個去看過林奕含其他文章的人,一定看到過林奕含自己的心跡。

林奕含本人說得很清楚了:

很久以前,有個小女孩,她叫小森吧。小森 18 歲的時候愛上了她的補習班老師,十八歲以為那是愛。

高中畢業後某一天,小森被老師強暴了。那時暑假,小森失眠了一個禮拜,又陸續被強暴了幾次。小森下了一個決定,她要愛上這個老師,實實在在的愛,不然實在太痛苦了!她喜歡聽老師說話,但她不想要發生關係。小森陷入一種系我滿足的戲劇性。她以為偽裝的愛情可以讓自己疼痛的身體舒服一點,讓自尊變乾淨,那是對當時的她來說最輕鬆的方法——一個自言自語發作時說法。只要老師稱讚她一句,她就飛快地記到日記本里,不能不明不白被糟蹋,小森是這麼想的。愛他,那他就可以這麼做,小森的邏輯似乎並不好。

題主在爬部落格之前,應該看過林奕含的臉書之類的吧?過去的事情她多次提及。

為什麼題主要爬別人的部落格才知道?

事實是這樣的:林奕含與陳第一次發生性關係時已經成年。而且題主所謂做第三者,應該不止是指陳當時有妻子所以林成為客觀第三者,而是指林明知陳有妻子而主觀性地成為第三者。

我自己心裡有答案,而我猜測題主心裡有另一個答案。

……不,我還是要說。我認為:林奕含確實是被強暴/誘姦的。

……說了好多啊,因為生氣沒什麼重點。就這樣好了。


是,有誤解的地方。


那個強姦犯都不說話了,你又何必替那個男的狡辯?他活得好好的,那男的有嘴巴會說話,有手腳能打字能走路,真要申冤在網上洗白多得是機會。你也是多慮了。


你是相信她本人所說的,還是相信所謂的網上流傳的、其他人所說的,這是你的選擇,你的判斷,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判斷,真相什麼樣子,除了她本人,誰也不知道,,,我還是選擇相信她本人所說的,因為如果沒有真實發生這些事,她不會得重度抑鬱更不會自殺,她當然沒必要為了污衊一個老師而放棄自己的臉面尊嚴自己的美好生活,甚至生命。她的自殺就是最好的證明,所以請不要再提出這樣相當沒有腦子沒有水準的問題了,她身前也許就是遭受了太多這樣惡意的造謠、他人揣測帶來的傷害,才充滿失望地選擇離開。如果世人的道德觀念能上一個level,也不會有房思琪氏的悲劇了。


看到你提問這個問題,我覺得你免不了被噴,但是你既然問了,我也冒著被噴的危險回答一下你吧。

《房思琪的初戀樂園》這本書可以說幾乎全是假的。只是個小說,根本不是真人真事。

很多人看完這本書恐怕都會認為房思琪的原形就是林奕含,其實這兩個人的經歷相差甚遠,接下來我來說一說房思琪和林奕含的差異,並對相關誤區澄清。

我說的信息來源以台灣檢方調查結果為準,附上地址:

https://www.tnc.moj.gov.tw/297028/297162/297166/487707/?

www.tnc.moj.gov.tw

台灣檢方調查結果

一.林奕含和房思琪年齡差異較大

看過書的都知道房思琪第一次遭到誘姦的年齡是13歲,而根據台灣檢方的調查,林奕含第一次跟陳國星發生關係的時候已經成年。13歲和18歲對性的認知可謂是天差地別。13歲的女孩子由於缺乏性教育遭到性侵,我們可能很容易相信。但是一個18歲的人如果說對性還什麼都不懂,那恐怕就有點哄小孩了。

二,兩人抑鬱症成因不同

林奕含在高中就患有抑鬱症,甚至16歲的時候就輾轉於精神科接受治療,這個時候林奕含還並沒有跟陳國星發生關係。而房思琪的精神病在小說里完全是由於李國華長期以來的性侵導致的。

三,房思琪的確遭到了性侵,而林奕含沒有任何證據

首先需要說明一點,林奕含的家人並沒有起訴陳國星,林奕含家屬經檢察官多次傳喚到庭並詢問是否對陳國星提出告訴,林女家屬均表明不願提出告訴。只是由於《房思琪》這本書的大賣,讓多位台灣民眾認為陳國星性侵了林奕含,而告發陳國星。還有值得一提的一點是,至林奕含生前所遺留的個人日記、手札文件與電腦等相關資料,經承辦檢察官多次請求家屬提供,家屬均表示無法提供。另外檢方與林奕含之父親聯繫,林父即向警方表示家屬不願究責,並表明請檢警毋再打擾家屬,且表示無意願讓警員進入林女陳屍處進行相關日記、電腦紀錄及其他文書等有關性侵害資料之搜證。

檢方傳訊了三十餘個證人,調取了證物證言,提取了網路及電信系統的後台數據。對陳國星和林奕含的交往線索進行了地毯式搜查,認為雙方是正常的男女交往,無性侵。原話「除告發人主觀臆測之指述外,查無其他客觀積極證據可資佐證,本於罪疑唯輕,利歸被告之無罪推定原則,應認其罪嫌均不足。」

四,《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內容原形出處,前方高能!

台灣檢方也對這本書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作了調查。經過調查發現:林奕含於2009年底、2010年初,完成了《初戀》、《死情書》等作品,相關證人和林奕含父親都證明了此事,相關證人還提供了小說《初戀》的電子檔,該電子檔文件的建立文本日期確為2010年間,存檔者顯示的英文姓名,經核與林父於偵查中所述的個人英文姓名拼字相同,故可確認該二部作品係為林奕含的作品。而《初戀》小說的內容,除該書女主角的姓名也是《房思琪》外,該書主要情節以高中女學生為主角,描述與某補習班年長已婚的國文老師合意交往,嗣經其父母發現而嚴厲責罵並加以阻止,該女主角因而被迫斷離,並服藥自殺,其後亦經送至精神病院治療,該書情節除與相關證人所述之林奕含與陳國星間之交往經過相仿外,甚且與陳國星所述的林奕含第一次入住台大精神病房期間,林奕含的母親傳送簡訊要求斷離的內容一致。此外,《初戀》的原版小說內所使用的許多文辭,均與《房思琪的初戀樂園》的文辭相類,應系《房思琪初戀樂園》小說原始架構版本。而該原版小說並未見有描述任何強制的情節,且對照該文前後的脈絡鋪陳,以及性交行為的描摹,系以雙方合意交往乃至於合意發生關係。

通俗一點說,《房思琪的初戀樂園》改編自林奕含早些年的小說《初戀》,而《初戀》則改編於林奕含的親身經歷。經過了串聯式的雙重改編,書上卻依然寫著「改編自真人真事」,著實誤導了不少人。

五,相關誤傳

網上經常流傳著這麼一句話,都說是林奕含的話,「我原諒了他,因為這樣我才能活下去:你們不能原諒他,因為這樣其他女孩才能活下去」。事實上,林奕含從來沒有說過這句話。我也不知道這句話的來源是哪裡,林奕含的小說,臉書,部落格均未發現這句話。

綜上,結合台灣檢方的調查,我可以毫不客氣的說,《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很可能是林奕含對陳國星的自殺式誣陷。可怕的是林奕含還開啟了小說誣陷的先河,韓婷婷、梁穎等人先後採用房思琪模式進行誣陷,造成了當事男方的社會性死亡。遺憾的是,由於書上寫著「改編自真人真事」,讓很多人認為是真實的,進一步誤導了廣泛大眾。

更新

很多人沒有看案件的調查情況,就直接過來跟我杠,所以我決定把台灣檢方調查結果也貼上!

台南地檢署偵辦陳O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結案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7年8月22日

發稿人:陳建弘襄閱主任檢察官

台南地檢署就民眾告發陳O星涉嫌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無具體犯罪事證,為不起訴處分,其理由要旨如下:

壹、程序事項

一、分案原由:

本案系因有多位民眾告發陳O星涉有刑法第221條、第226條第2項、第227條第1、3項、第228條第1項等罪嫌而分案偵辦。林女家屬經檢察官多次傳喚到庭並詢問是否對陳O星提出告訴,林女家屬均表明不願提出告訴。

二、本案得否再議:

本案因林女家屬並未對陳O星提出告訴,故林女家屬並無再議權,惟本案陳O星所涉犯之罪名,除刑法第227條第3項及228條第1項外,均屬須依職權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再議之案件。

三、本案有無其他被害人:

自本署分案調查迄今,均無其他被害人親自或以書面、電話等方式,直接或間接至本署告訴或告發陳O星涉有妨害性自主罪嫌,又經調取陳O星最新之刑案資料查注紀錄表並函詢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及台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均未見有其他被害人就陳O星所涉犯行之報案紀錄。

四、證據部分:

(一)陳O星部分:

提出林女照片1張、林女2009年8月31日台大醫院神經部葯袋影本共4張,林女不詳日期所書之張懸「關於我愛你」部分歌詞1紙。陳O星所書絕情書(草稿)1張、遠傳電信電話於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之每月電信費帳單等資料。

(二)林女家屬部分:

提出陳興國文2009年學測榜單資料1份、Disp及PttBBS網頁資料共5張、林女部落格網誌等全部文章及稱為:「在好久好久以前」、「石頭之愛」之文章2篇、家屬自行整理之時序表1份及遠傳電信電話於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之每月電信費帳單資料1份。至於林女生前所遺留之個人日記、手札文件與電腦等相關資料,經承辦檢察官多次請求家屬提供,家屬均表示無法提供。另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亦於今年5月2日相驗案件調查時,派警與林女之父親聯繫,林父即向警表示家屬不願究責,並表明請檢警毋再打擾家屬,且表示無意願讓警員進入林女陳屍處進行相關日記、電腦紀錄及其他文書等有關性侵害資料之搜證。

(三)檢察官依職權調閱、扣押部分:

陳O星行動電話、林女之全部相驗案卷、與本案相關醫療紀錄(2003年起至2017年止之健保申報紀錄、2008年12月間起台大醫院神經科門診、遠東聯合診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等醫療院所之門診及及住院紀錄與就醫紀錄明細)、財團法人華人心理治療研究發展基金會心理咨商摘要報告、現代婦女基金會法律諮詢紀錄表、DispBBS網站有關註冊帳號「ooutputt(小杯)」等申登人與IP紀錄、微軟公司電子郵件信箱申請紀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IP紀錄等。

(四)其他證人提供之證據部分:

證人所提供之林女於2009年底、2010年初完成之「初戀」、「死情書」等小說作品、林女寄送予現代婦女基金會社工之電子郵件(含新聞記者會說明稿)、傳送予友人之LINE訊息紀錄與部落格文章、林女手札1本。

(五)分析比對之資料:

林女全部病曆紀錄、雙方通聯紀錄、林女於痞客邦等部落格及臉書、LINE等文字紀錄、小說、訪談紀錄、林女之手札。

(六)傳訊情形:

本案共計傳訊被告3次、傳訊證人共34人次(含醫師4人、高中老師2人、高中同班同學4人、補習班同學2人、大學好友1人、同心補習班負責人與行政人員共2人、閨蜜2人、咨商心理師1人、基金會律師與社工共2人、作家好友1人、陳O星妻1人、林女父親友人1人、林女前男友1人、林女父母與夫共3人)。

貳、實體理由

本案林女已於2017年4月27日因自縊而身亡,故自始即無從於偵查程序中取得林女以被害人或告訴人身分所為之指訴,亦無從取得其以證人身分經具結擔保後所為之證述,則本案於林女父母與陳O星就有無妨害性自主等犯行各執一詞之情形下,相關事實究竟如何及有無妨害性自主等罪嫌構成要件之檢驗,均端賴客觀上有無其他直接、間接證據存在,始得加以明確評斷認定,甚而進一步廓清林女家屬及社會輿論所疑,合先敘明。

一、關於陳O星涉及刑法第227條第1、3項之與未滿14歲或16歲之林女為性交罪嫌部分:

(一)林女系1991年3月生,高二、高三時分別系17、18歲,林女系自高二下學期5、6月以後方至同心補習班補習,亦據林女之國、高中同學6人及同心補習班班主任、班導師等人證述在卷,故可確認陳O星系在林女滿16歲後始認識林女。

(二)經核對陳O星與林女二人於2018至2019年二年間之每月電信費帳單資料(顯示二人門號於計費期間之所有撥出及發送簡訊之通聯門號、通話時間及計費金額紀錄)1份可知,林女之行動電話門號於2008年1月間起迄於2009年5月間止,並無任何撥出或傳送簡訊至陳O星持用之行動電話之紀錄,而系迄於2009年6月14日及8月14日始有第一次以上開門號分別傳送簡訊、撥出聯絡被告上開門號之通聯紀錄。另核對陳O星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於2008年1月起至2009年12月止之每月電信費帳單資料(顯示項目同上)1份可知,陳O星於2008年1月間起迄於2009年4月間止,亦無任何撥出或傳送簡訊至林女持用之行動電話之紀錄,而系迄於2009年5月26日始有第一次以上開門號撥出聯絡林女,嗣於2009年6、7月間,分別有3次、1次以上開門號聯絡林女上開門號之通聯紀錄,而於2009年8月至10月間則系陳O星聯繫林女較為頻繁之時期,最後一次聯絡日期則繫於2009年10月29日。由上述時間敘述可知,陳O星與林女認識時,林女早已逾16歲,縱二人於認識後有為性交行為,亦難認陳O星有何刑法第227條第1項、第3項之與未滿14歲或16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等罪嫌。

二、關於陳O星涉及刑法第228條第1項之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罪嫌部分:

(一)林女於台南同心補習班(高三學測總複習班)之課程系在2009年5、6月間結束。而林女於2009年間,繫於1月30日左右參加學測(2月中下旬放榜)、3月開始參加推甄(5月初放榜)、2009年7月1日參加大學指考(7月下旬放榜),是堪認陳O星與林女間之師生關係,至遲應於2009年6月左右補習課程結束後即已結束,渠雙方即不再具有補習班之師生關係。

(二)林女於上開2009年6、7月前,雖於台南同心補習參加補習時,受教於陳O星,姑不論陳O星僅系林女之單科補習教師之一,參酌相關司法實務見解,陳O星既非林女就讀學校之老師,對成績並無何評等之職權,陳O星僅是依其補習班老師之身分職責,於補習班教課期間補強學生之國文能力,實際之學習成果仍依賴學生個人之資質、努力等眾多因素,陳O星雖因收受補習學費而對林女有教育之地位,然對林女之在校成績乃至於其後參與大學學測,並無任何決定權柄,且林女亦可自由決定前往上課與否,甚亦可不參加上課聽講而僅課後觀看上課錄影內容,尚難認陳O星有何利用權勢之可能,是陳O星與林女間,於台南同心補習班上課期間,彼此應無任何監督權勢、服從配合之關係,當可認定。

(三)至陳O星與林女為第一次性交行為之可能時點,參諸陳O星稱其與林女是自2009年8月間開始約會,而於2009年9、10月間為性交行為外,再對照陳O星與林女間確繫於2009年8月間起有開始密集通聯之情形,另佐以林女於部落格文章內所提及之「8月11日」之日期,及證人林女之父母、A4、A5、A6、A8等人所述有關知悉林女與陳O星交往之時間,當認雙方發生第一次性交行為之時間,應以2009年8月間為最有可能之時點,而斯時林女業早已結束同心補習班之補習,與陳O星間已無所謂師生關係,且本案複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陳O星曾在林女於台南同心補習班補習期間,與林女為性交行為,是據上開說明,自難遽認陳O星涉有刑法第228條之罪名。

三、關於陳O星涉及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第226條第2項強制性交致被害人羞忿自殺罪嫌部分:

(一)本案林女於2008、2009年間,查無因遭性侵害而前往醫院進行驗傷採證之紀錄,是本案無從如同其他性侵害案件,有社工人員、醫師及心理師等專業人士協助被害人與家屬,而得參酌相關輔導個案經過之直接觀察及以個人實際經驗為基礎所為之書面或言詞陳述。另參酌林女於2017年4月26日所寫遺書,內容主要系與親友道歉訣別,並未提及任何有關其曾遭性侵害之內容,而經訊問林女死亡前1、2日曾分別與林女以臉書傳訊聯絡及見面之大學好友A12與作家好友A13等2人,其中證人A13並未表示林姓女子有何異常舉措,而證人A12則稱林姓女子罹有精神疾患,經常想要自殺,當日即向其表示想自殺等語,是即難認林女之自殺與曾遭性侵害有關。

(二)又本案民眾告發陳O星涉有妨害性自主等罪嫌,無非以林女之著作「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小說中,載有:「改編自真人真事」一語,而該小說敘及房思琪遭男主角「李國華」強迫口交之經過,進而於書中描述房思琪說服自己愛上李國華之心路歷程及陸續寫道房思琪與李國華前往旅館等處發生性行為等情節,而令閱讀者產生陳O星有無對林女強制性交產生懷疑。然查:林女於2009年底、2010年初,即完成名為「初戀」、「死情書」等作品,業據證人A4、A8、A24及林女之父分別證述於卷,經勘驗證人A4所提供之該小說「初戀」之電子檔,該電子檔文件之建立文本日期確為2010年間,存檔者顯示之英文姓名,經核與林女之父於偵查中所述之個人英文姓名拼字相同,故可確認該二部作品係為林女之作品。而循此細繹該名為「初戀」之小說內容,除該書女主角之姓名亦為「房思琪」外,該書主要情節亦系以高中女學生為主角,描述與某補習班年長已婚之國文老師合意交往,嗣經其父母發現而嚴厲責罵並加以阻止,該女主角因而被迫斷離,並服藥自殺,其後亦經送至精神病院治療,該等情節除與證人A4、A8等人所述之林女與陳O星間之交往經過相若外,甚且與陳O星所述之其於林女第一次入住台大精神病房期間,有依林女之母之要求而傳送簡訊要求斷離之內容一致。再參以林女於該名為「初戀」之原版小說內所使用之許多文辭,亦均與「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及其部落格文章中所出現之文辭相類,堪認林女所寫該名為「初戀」、字數共約5萬餘字之作品,應系「房思琪初戀樂園」之小說原始架構版本。而該原版小說並未見有描述任何強制之情節,且對照該文前後之脈絡鋪陳,該等性交行為之描摹,系以雙方合意交往乃至於合意性交之觀點書寫,遍觀全文亦未提及有類似於上開「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中所出現之有關「房思琪」、「王姓女學生(綽號「餅乾」)」及「郭曉奇」等3人遭強制性交之情節,堪認林女嗣於2017年2月間所出版之「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其內所描述之情節是否確然屬實,顯值斟酌。

(三)又本案經回溯林女於案發時即高中大學時期之人際網路,經傳喚與林女關係至為交好之證人A4(即林女自國中一年級起之好友,林女於部落格文章稱之為「世世」)到庭證稱:其剛上大學時,林女有約其與證人A8在台北的華山文創園區的PIZZA店,並對其等介紹陳O星是她的男朋友,當時雙方互動親密。林女曾說她真的很喜歡被告,林女從來沒有跟其說過她遭性侵害,其見過林女與陳O星約三、四次,即分別在台北華山文創園區、信義誠品、喜來登飯店談判時。證人A8(即林女自國小時起之好友,林女於部落格文章稱之為「采」)證稱:其只有見過被告一次,就是在剛上大學時,林女約其與A4和陳O星共4個人在台北華山藝文中心內的餐廳見面,感覺雙方在交往而介紹男朋友給其等認識,當時雙方互動就像情侶,林女從來沒有跟其說過她遭性侵害,林女在與被告還沒分手及第一次住到精神病院時,都有跟其提過她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並沒有提到被迫的情形。又證人即林姓女子高中同班同學A6(林女部落格文章稱其為「可可」)、高中同班同學A5(林女部落格文章稱其為「河河」)、同心補習班同學A10等人均亦證稱林女曾於不同時間告知其曾與陳O星交往一事,是本案經審以證人A4、A8與林女之交情均至為親密深厚,林女之父於本署偵查中明確表示A4與A8均系林女之閨蜜,另參酌林女於台大醫院精神部病房住院期間,證人A4尚有在院陪同看護等情。再酌以林女父母帶同林女於台北喜來登飯店與陳O星夫妻談判時,亦系證人A4陪同在場,是堪認證人A4與A8等人上開經具結後之證述內容,應甚值採信,被告所辯其未曾對林女強制性交等語,應並非全然無稽。

(四)另經細繹林女相關醫療紀錄(2008年12月間起台大醫院神經科門診、遠東聯合診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等醫療院所之門診及及住院紀錄與就醫紀錄明細)其中均未提及曾遭受性侵害一事,而由林女於台大醫院第一次住院(2009年11月25日起)之病歷資料可知,林女其有長期偏頭痛及憂鬱症等病症,嗣因自台北醫學院休學,及希望成為作家之志趣、與補習班國文老師陷於戀情等事未獲其父母認同,而與其父母關係緊張,並於前一日因與其父母發生衝突後服藥過量,始經送急診治療並嗣收住於精神部病房,而該次住院病歷全部資料,亦未提及林女有遭性侵害之相關內容。

(五)又依據林女歷次心理咨商紀錄,雖咨商紀錄上顯示其曾提及「被強迫」及「誘姦」等詞語,然心理咨商紀錄另顯示林女亦曾表明認為那一段經驗「就是一場戀愛」,及其「當時很願意滿足對方的慾望,好像是她的責任,同時有一種權力感,可以安慰高高在上的對方」等語,是依上開心理咨商紀錄內容彼此不無歧異之情形下,亦堪認陳O星與林女為性交行為時,當下是否確有違背林女之性自主意願,尚非全然無疑,自難據此即遽對被告繩以強制性交之罪名。

(六)綜上,陳O星此部分之犯行,除告發人主觀臆測之指述外,查無其他客觀積極證據可資佐證,本於罪疑唯輕,利歸被告之無罪推定原則,應認其罪嫌均不足。

以上就是台灣檢方調查的全部內容,如果想噴我,麻煩先把調查情況看完吧,憑直覺判案不可取!

更新2021.1.2

有的人對我的回答進行了質疑,我來一一和解釋。

問:既然保留了《初戀》,為什麼將原報道里描述《死情書》的內容刪去?

答:因為台南警方的調查中只說了《初戀》的內容,沒有說《死情書》的內容,我不知道這位質疑者所說的「原報道」指的是哪個媒體,我開頭的時候已經說的,我的信息來源以台南警方的調查報告為準,那就是我的原報道。

問:他可曾真的讀過《死情書》甚至《初戀》?

答:讀過《死情書》,沒讀過《初戀》,因為全網找不到《初戀》原文,甚至我讀的《死情書》也不確認是不是真的。

以上是質疑者對我的回答的最初的兩個提問。

我的回答說了,我的信息來源以台南警方的調查為準,而質疑者強行把我的信息來源腦補成媒體報道,並認為我選擇性忽略了《死情書》。接下來這位質疑者的話就有點搞笑了,她說我的言論立論皆在於一篇報道:台南檢方認為陳無罪。

請各位看看,我最後得到的結論提出了5點,前三點是說房思琪和林奕含的差異,最後一點是相關的誤傳,只有第四點《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內容來源,取自台南警方報道,此外我最初回答的問題並沒有貼上台南警方報道,是因為鋼精太多我才補充的,我不知道從哪得到「我的言論立論皆在於一篇報道:台南檢方認為陳無罪」。

接下來,這位質疑者就更有趣了,反駁台南警方,截取調查結果中的一個片段,如下:

又本案民眾告發陳O星涉有妨害性自主等罪嫌,無非以林女之著作「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小說中,載有:「改編自真人真事」一語,而該小說敘及房思琪遭男主角「李國華」強迫口交之經過,進而於書中描述房思琪說服自己愛上李國華之心路歷程及陸續寫道房思琪與李國華前往旅館等處發生性行為等情節,而令閱讀者產生陳O星有無對林女強制性交產生懷疑。然查:林女於2009年底、2010年初,即完成名為「初戀」、「死情書」等作品,業據證人A4、A8、A24及林女之父分別證述於卷,經勘驗證人A4所提供之該小說「初戀」之電子檔,該電子檔文件之建立文本日期確為2010年間,存檔者顯示之英文姓名,經核與林女之父於偵查中所述之個人英文姓名拼字相同,故可確認該二部作品係為林女之作品。而循此細繹該名為「初戀」之小說內容,除該書女主角之姓名亦為「房思琪」外,該書主要情節亦系以高中女學生為主角,描述與某補習班年長已婚之國文老師合意交往,嗣經其父母發現而嚴厲責罵並加以阻止,該女主角因而被迫斷離,並服藥自殺,其後亦經送至精神病院治療,該等情節除與證人A4、A8等人所述之林女與陳O星間之交往經過相若外,甚且與陳O星所述之其於林女第一次入住台大精神病房期間,有依林女之母之要求而傳送簡訊要求斷離之內容一致。再參以林女於該名為「初戀」之原版小說內所使用之許多文辭,亦均與「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及其部落格文章中所出現之文辭相類,堪認林女所寫該名為「初戀」、字數共約5萬餘字之作品,應系「房思琪初戀樂園」之小說原始架構版本。而該原版小說並未見有描述任何強制之情節,且對照該文前後之脈絡鋪陳,該等性交行為之描摹,系以雙方合意交往乃至於合意性交之觀點書寫,遍觀全文亦未提及有類似於上開「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中所出現之有關「房思琪」、「王姓女學生(綽號「餅乾」)」及「郭曉奇」等3人遭強制性交之情節,堪認林女嗣於2017年2月間所出版之「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其內所描述之情節是否確然屬實,顯值斟酌。

以上內容黑體字為作者引用的部分,未加黑體的部分被作者選擇性忽略了,他首先反駁《初戀》和《房思琪的初戀樂園》文辭相似所得的結論,接下來幹了一件更搞笑的事情,他反對檢方認為《初戀》更加接近真實,直接提出了「檢方憑什麼認為《初戀》更接近真實?」,看看沒加黑體字的部分吧,說的很詳細,因為《初戀》的內容與證人A4,A8所描述的林奕含與陳國星的情節相同,而A4和A8這兩個人都是林奕含的閨蜜,總不可能害林奕含吧。《初戀》中的分手情節也跟林奕含母親所說的情節相同。甚至比《房思琪的初戀樂園》還要相同,因為林奕含跟父母吵架是因為父母反對林奕含跟陳國星交往,而房思琪跟父母吵架則是因為父母沒有給自己做好性教育。最最關鍵的是《初戀》的主人公也是房思琪。這麼看的話,如果檢方不相信《初戀》是真實的反而才奇怪別。覺得檢方說的已經夠清楚了,然而這位質疑者卻視而不見,認為檢方僅僅根據文辭相似得到的結論。

至於說《死情書》這本書,只是一部微小說,總共也就幾千字,裡面總共就三個人,「他」,「她」和培培,沒錯,除了培培,「他」和「她」的真名都不知道,而且情節跟《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也有出入,你讓檢方怎麼相信?

在《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中,性侵的經過從房思琪13歲持續到了18歲,整整5年。而林奕含跟陳國星第一次發生關係為2009年8月,分手時間為2009年10月,從第一次發生關係到分手也只有短短兩個多月的時間,能把這兩個多月的故事改編成5年,那除了是精神病人的幻想,我想不出來其他情況了。

此外,林奕含發行書的時候,他就強調過,房思琪不是她本人,之所以寫著改編自真人真事,是因為這是其他4個女孩的故事,然而檢方的調查結果也說的很明確,沒有任何一個受害人提出告訴,但凡能有一兩個跳出來揭露,恐怕陳國星也進去了,然而卻一個都沒有。

最後,我可以再重申一下我的觀點,我的確認為《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很可能就是林奕含對陳國星的自殺式污衊,書中的內容也很可能就是一個精神病人的臆想。在實際生活中還從來沒有遇見過一個跟房思琪相似的案例,出現過的無一例外都是誣陷案而不是性侵案,比如說羅冠軍,鮑毓明,鄭樺,案件伊始都套用了房思琪的模板,最後都無一例外的發現全是單方面的污衊。

你可以同意我的觀點,也可不同意我的觀點,如果不同意我也歡迎交流與討論,如果直接進行謾罵與嘲諷,那還是老老實實去微博吧。


本質是一個高中和有夫之婦偷情的失足婦女。為了自欺欺人和日後婚姻和睦。刻意通過文學手段修飾洗白自己。但是最終謊言破碎,眾叛親離,婚姻破裂,在分居三個月後因為精神疾病複發,畏罪自殺。

她和方方這類文學流氓唯一的區別就是,她長的年輕漂亮,捆綁上性侵幼女(17歲的幼女)和拳師和綠x三大馬車。成功封神。

對了,別說我幫陳星,我最討厭這種亂搞學生的男老師,如果有老師敢搞我女兒我肯定不放過他。但是我覺得林的行為對社會影響更惡劣,可以為了一己私利,操縱輿論無罪殺人。

ps:說來也是可悲,如今那麼多pua,本質就是某些女性特別容易被蠱惑,不具備辯證理性思維。可以說林奕含的信徒基本上都是pua優質獵物。

中國有個故事叫:愚人買愚葯治愚。

可以說就是當今社會一些人的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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