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這一刀對劫匪的影響,大約等於你朝著李雲龍開了一炮。」

「什麼跟什麼啊!這事跟李雲龍有啥關係?」

「那這事跟劫匪有啥關係?」

「你有病啊!我沒事朝李雲龍開炮幹嘛!」

「是你有病,沒事捅自己一刀,是怕劫匪搶起來不順手嗎?」

按照你所說,是人家「想搶劫你」,也就是說搶劫還沒開始,你提前預知了。於是,你自己給了自己一刀。

兩種情況:一,你失去了行動力,那個人一看,也沒跟你說話,直接當你面把東西拿走了,輕而易舉。

直接把搶劫案變成了搶奪案甚至盜竊案。

二,你一刀捅著大動脈,你死了。對方一看,撿走了,最多算侵佔,可能完全不犯罪。

可以,你挺為犯罪分子著想…現在工作越來越好開展了


題主,你拿刀扎劫匪(正當防衛?),我能看懂,你一個人時扎自己(自殘?),我也能看懂,但是你這麼著,我看不懂!哦,我知道了,你是想訛淫,你是不是想訛銀?

首先要灌輸一個觀念——即使是一個劫匪,他也是有人權的,他的合法正當權利也值得法律保護。不能因為他走上了犯罪道路,就往他身上栽贓陷害。

你想要賠償,首先要有依據,包括事實上的依據和法律上的依據。你的受傷跟對方有沒有關係?在這個問題上,可以說一般是沒有的。通過用刀扎自己,然後逼迫劫匪放棄搶劫,這超出了一般人的預料範圍,也與常人的正常反應不同。

如果你手裡有刀,遭遇搶劫,你可以正當防衛,這是正常反應。但是你卻扎自己,這就非常匪夷所思了。如果一個行為非常匪夷所思,在法律上會考慮兩個問題:1、你到底有沒有行為能力,即成年與否,精神、智力正常嗎?是不是zz?2、這個行為引起的傷害是不是故意自殘或意外事件?

根據《民法典》第1174條,如果你是智力正常的成年人扎自己一刀自殘,劫匪不承擔責任。這是一個基本原則,即如果傷害結果是你故意造成的,損害發生與結果一般都與劫匪沒有因果關係。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但是如果你未成年或者精神、智力有問題,又或者你自殘是出於劫匪的授意、脅迫、縱容等,這種情況下,劫匪對你的傷害結果要承擔賠償責任,具體比例看雙方過錯大小、原因力大小等因素。

如果你未成年,或者精神智力存在障礙,在面對搶劫時,不能理智、冷靜作出判斷,進而使用隨身攜帶的刀具扎傷自己,這種情況個人認為,認定與劫匪的搶劫行為有因果關係,並無不可。但是由於你本身對此也存在過錯,可以減輕劫匪的賠償責任。

如果你扎自己一刀是出於劫匪的授意、脅迫、縱容等,比如劫匪說有錢交錢、沒錢拿命,你心想讓他來拿,還不如自行了斷,於是拿出隨身攜到的刀子一刀扎肚子上。這時候可以認為,你扎傷自己是出於劫匪的脅迫,你已經喪失意思能力,當然也不能認定為故意自殘。這種情況相當於你是劫匪侵權的工具,損失應當由劫匪承擔。

看到這裡有人可能會說,假如當時沒有視頻監控,警方事後怎麼查證是題主自己扎的,還是劫匪扎的(包括劫匪脅迫情況)?這就涉及到證明的問題,已經超出了實體法的範圍而進入程序法的範圍。

刑事案件中,警方會經過刑偵手段,確定到底是題主自己扎的,還是被劫匪扎的,亦或者是劫匪脅迫題主扎的。如果是附帶民事訴訟中,題主說是劫匪扎的,劫匪說題主自殘,雙方都沒有證據,遇到這種情況,如果查不清楚,法官很大可能會認定是劫匪所為,一來作為被害人的原告比較可信,二來這是一起搶劫案件,本身對被害人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被害人被劫匪所傷,也是很大概率的事件。

儘管如此,還是要勸題主一句,劫匪已經是個重刑犯,就別再讓他再背鍋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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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一驗,發現題主刀傷不是搶劫犯兇器所致,這個事就有意思了。。,


碰瓷也不帶你這麼碰的呀。

你見過哪個碰瓷的真往車軲轆底下鑽的呀。

你捅自己一刀是沒辦法誣告的,刀柄上沒指紋。而且傷口和別人捅你的傷口也不一樣。

你這種碰瓷手法太低端了。給我的感覺就是奉義天涯小哥哥開著警車去辦案。結果你往警車底下一躺.......

碰瓷也要講基本法呀。


訛人,是不是訛人?

我有一個朋友說過類似的情況,不過他沒有加搶劫這個情形。只是想扎自己一刀,把這一刀栽在對方身上。要讓對方承擔刑事責任。

題目中去掉搶劫這個情形,也不影響進行判斷,因為搶劫與否和你的自傷行為無關。

我感覺符合誣告陷害罪的構成要件,即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

不僅構成犯罪,你要成功也很難。

你說自己帶刀,

刀上怎麼沒有對方的指紋?

怎麼監控顯示你自己帶刀?

刀怎麼是你買的?

傷口怎麼不對頭?

……

一般人能想到的騷操作,基本都寫在法律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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