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12月6號下午我老公的朋友跟未滿十八歲的在校學生發生口角,後來這個朋友呢就喊了我老公還有其他6個人共八個人跟對方4個學生在那裡吵架而後發生肢體衝突,我老公的朋友先動手打別人的,別人還手,我老公和其它幾個人後面也動了手,導致對方輕微傷,我老公這邊沒受傷,對方晚上報警,但11號民警才來抓人,以尋釁滋事罪拘留37天,現已經進去好幾天了,這幾天我方也跟對方家屬和解積極賠償並取得諒解書,雙方去消案卻消不了,據民警說要是對方是成年人當場調解賠償就完事了,但是對方是未成年人,人家傷雖然沒什麼但是事件惡劣,現已立案,等法院判決

請問下這種情況是否可以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可以不必要拘留37天嗎?法院是否會批准逮捕還是滿37天就釋放了?

補充:本人有孕在身七個月和帶著一歲的寶寶,民警說可以寫情況說明書,但不知道有沒有用

現在已經24天,不想等了,打算請律師,但是取保的只保一個人可能性大嗎,畢竟還有好幾個人不想請律師,如果其他人不請律師那單我請作用大嗎


根據你的描述你老公因隨意毆打他人涉嫌尋釁滋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了,屬於公訴案件,並不是受害人說撤案就撤案的,已經進入刑事案件程序,因為是結夥作案,所以刑事拘留延長至三十天,還有七天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批捕後還要一直羈押在看守所,直到判決,判刑後服刑。


注意到本案的幾個情節:

輕微傷,已經賠償諒解,對方是未成年,

以為已經作為公訴案件已經立案,

最後多努力,可以爭取緩刑處理。


我們常說的37天黃金救援期實際上是兩個階段:

一是在30天之前,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二是在31-37天向檢察機關申請不予批准逮捕。

按照題主的描述,目前公安機關應該還沒有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可以先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不止這一種,但是這一條最常用,也符合題主描述的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逮捕的條件)列舉了五種社會危險性的具體情形,其實概括起來就兩類:可能妨礙偵查活動的進行;可能實施新的違法犯罪活動。所以申請取保候審關鍵在於說明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這樣的「社會危險性」。

問題在於,滿足相應的條件只是「可以」取保候審,而不是「應當」。這就意味著即便證明了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辦案機關仍有可能不同意取保候審。

如何能夠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說服辦案人員同意取保候審,不僅僅要看溝通的技巧和水平,還要一點點運氣才行。

最後勸題主一句,與其在知乎上問知友的建議,不如儘快請律師介入


本人有以下幾點不同認識:

一、影響取保候審的因素

1.不利因素

就案件本身:1.多人毆鬥。原因在於多人毆鬥這種暴力性犯罪,是與現代文明社會本質要求所違背的,也是其人身危險性大、社會危險性高的體現因素。2.對方是未成年人,這也是與我國重點保護未成年人,關心其身心健康所違背的。

2.有利因素

1.進行賠償,取得對方諒解。這是一種積極化解社會矛盾糾紛體現,即使案件到了法院,考慮判處緩刑,法官對於被害人的信訪壓力也是沒有的。2.從犯情節,相比主犯而言可以從輕。

二、基於此該如何做?

  1. 積極申請取保或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
  2. 向誰申請。

向檢察院申請,而不向公安申請,原因在於公安已刑拘了,已對案件進行了初步的判斷,形成了固定的思維,要想改變其思想很難。而對於檢察院辦案人員來說,案件未進行閱卷,因而說服可能性大。

3.如何說服

  1. 就案件本身體現出來的從輕情節,(如上述進行賠償取得諒解/從犯),只需點到即可,無需深入,辦案人員有一定認識。再進行說服,有累贅感,會產生厭煩情緒。
  2. 重點查詢本地法院或上級院,同類案件判處緩刑的判決書。這比強掰任何法律大家觀點有用多了。而最終結果是判處緩刑,那麼措施上採取取保可能性大。
  3. 體現其社會危險性低的情節。

如是否有自首,認罪態度,一貫表現,是否認罪認罰等等。至於你自身情況,懷孕帶寶寶,對是否取保影響不大。相對而言,提供他是否有需要其扶養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被撫養人可能更有用。

二、就案件本身性質而言。

是尋訊滋事罪還是聚眾鬥毆罪,還有很大可探討空間,在此不深入,可細聊。


能,但是公安一般不給你取保候審,年底了你老公這樣搞是給派出所送指標的,尋釁滋事犯罪屬於掃黑除惡的一類,很難取保的。可以花錢讓對方出具諒解書,這樣可以增加取保候審可能性


按照取保候審的法律條件來說可以取保,但是在實際操作上,尋釁滋事屬於涉惡案件,公安機關一般不會取保候審的。附取保候審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根據題主的描述,我更傾向於聚眾鬥毆,如果辦案民警將該案以尋釁滋事罪立案的話,您已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不過具體可不可以取保還需要看辦案單位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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