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歌曲的製作人以及鬼畜對象的權利是否有一定程度上的侵犯?


鬼畜用歌屬於對他人作品的改編行為,如果沒有原著作權所有人的改編授權是屬於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何止是侵權啊,真告起來,B站藥丸!

全明星警告!

duang警告!

局座警告

雷布斯警告!

河北省元首警告!

坂本大佬警告!

巫妖王警告!

龐麥郎警告!

金坷垃警告!

超威藍貓警告!

比利王警告!

蔡徐坤警告!


侵權,但沒人管。如果所有被侵權的人都來告B站,特別是像今年這種嚴抓知識產權的一年,B站必倒大霉。


大街小巷,商場里放的歌都是侵權的。同理,


都算,只不過大家沒這個意識罷了,youtube上只要涉及到利益方面,每一首都要好好考慮是否可以用,但b站很明顯沒這個能力去管,一般只要不涉嫌抄襲,商用,基本都不算侵權,不過本家是否授權還得需要自己去詢問。


作為視頻的背景音樂並不算侵權。

但如果你上傳音樂網站,作詞作曲自己那就是侵權了。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