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未滿14周歲調至未滿10周歲是否合理?
2019年10月20日19時許,公安機關接到報警,沙河口區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歲)被害身亡。接警後,市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組成專案組全力開展偵查。經連夜工作,於當日23時許,在走訪調查中發現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歲)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後,蔡某某如實供述其殺害某某的事實。
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滿14周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公安機關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於10月24日依法對蔡某某收容教養。
我個人認為沒有必要對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特別寬待。
將嚴重故意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年齡降低,如目前刑法規定14-16能犯的八種犯罪,含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姦等。
降到12歲即可。10-12周歲真的太小了。
不能保護惡魔吧,
個人覺得較為合理
2017年修改的民法總則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已經降到8周歲了,說明我們的社會已經在相當程度上認可低齡兒童的選擇和判斷能力。如果你在網上查找的話,就能發現美國年紀最小的謀殺犯已經下降到8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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