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是如何認定的呢?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 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第三條 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有關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第四條 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第五條 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同時,抄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管理工作中收到保護馳名商標的申請後,應當對案件是否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下列情形進行審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類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對認為屬於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向當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商標局。當事人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所發生的案件屬於上述情形的,也可以報送商標局。 對認為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案件,應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 對認為屬於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情形的案件,應當自收到本轄區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商標局。 對認為不屬於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情形的案件,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原受案機關,由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八條 商標局應當自收到有關案件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通知案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抄送當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除有關證明商標馳名的材料外,商標局應當將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發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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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註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上述有關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上述有關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上述有關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認定馳名商標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1.商標註冊和實際使用均滿三年以上;

2.商標使用區域大,在國內市場上具有較高的信譽,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3.商標所指的商品或服務質量優良,並能長時期保持穩定;

4.商標所指的商品或服務的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佔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同行業中名列前茅;

5.商標宣傳面大、覆蓋地域廣、成效顯著;

6.商標所有人有較強的商標意識,注重商標的使用、管理和保護工作;

7.出口商品的商標應當在較多國家(地區)註冊,並擁有較廣泛的銷售地區。


馳名商標通過3種途徑來進行認證,分別是

1、在商標異議案件中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

新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商標異議是指當商標處於被認證前的公告期內,一旦任何人認為該商標違反商標法的規定,都可以向商標局提出反對其註冊的意見。

相比於一般的商標,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要大得多。任何人只要想擴大自己商標的保護範圍,都可以提出註冊,只要沒有人提出異議,並且經過商標局審查後認為該商標符合馳名商標的標準,那麼該商標就能成功註冊為馳名商標。

2、在商標爭議案件中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

新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商標爭議和異議區別在於是否已經完成註冊,在註冊前提出的是異議,註冊後提出的是爭議。兩者都是有時間限制的。

在商標爭議及異議這兩種情況下申請馳名商標認證的規則都差不多。依照商標法的規定,在商標評審的過程中產生爭議時,只要當事人認為該商標可以認證為馳名商標,那麼他就可以通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該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明材料來申請認證。

3、在商標管理案件中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

新規定第五條:「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同時,抄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最後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

商標管理主要表現在商標侵權的管理上,這是一個行政管理上的問題。商標侵權分為很多種情況,有的是直接盜用名牌商標,這種情況可以直接認定為侵權;有的是模仿名牌商標來打擦邊球,以此來混淆消費者的視聽,這種情況下就要具體分析是否構成侵權,此時若被模仿的是馳名商標,那麼就很容易因落入保護範圍內而判斷其侵權,這就是馳名商標保護範圍廣的一個好處。商標持有人可以通過該途徑,在案件的審查過程中主張自己是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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