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羣文化被指刷量營銷,回應稱:本公司並未承諾保證任何關於轉化率的問題,投放效果取決於產品、內容等各方面的因素,且在合作過程當中已與粵蘇公司及時進行溝通。

營銷中不保證轉化率算是灰色空間嗎?從這件事情中能看出營銷領域中的哪些灰色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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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微博 MCN 機構蜂羣傳媒疑似「刷量營銷」以及「流量造假」行為??

www.zhihu.com圖標KOL 虛假「刷量」在法律上如何定性,是否有可能構成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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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來看,老闆的一篇文章的流量宣傳應該已經達到預期效果!


業界普遍存在一種思維,大家都知道刷量存在,卻從沒有廣告主戳破這層紗。這件事讓我們看到,流量思維塑造的泡沫標準正在被戳破,但這也只是冰山一角。

法院認定,「流量」是附帶經濟價值的「虛擬財產。判決書寫到:「虛假流量會阻礙創新價值的實現,降低誠實勞動者的信心,扭曲決策過程,幹擾投資者對網路產品價值及市場前景的判斷,影響網路用戶的真實選擇,擾亂公平有序的網路營商環境。」不屬於真實的、基於用戶對網路產品的喜好自願產生的點擊行為,屬於欺詐性點擊。判決書還寫道,「長此以往,會造成網路市場』劣幣驅逐良幣』的不良後果,最終減損廣大網路用戶的福祉。」


營銷中不保證轉化率,這並不算灰色區域啊,畢竟合同上白字黑字寫著,雙方均有選擇合作和不合作的自由。

如果廣告主不接受這種形式,需要轉化率保證,必然要付出更多的營銷成本,比如說CPS等購買。

如果廣告主接受這種形式,更應該在合同中規範廣告服務商行為,避免遭受到刷量。

畢竟這是一個契約社會。

刷量無處不在,並不是蜂羣一類的廣告代理商會去刷量,部分媒體方,廣告主都有刷量的需求的。「天下烏鴉一般黑」,存在即合理,在當前複雜的互聯網環境中,假量的存在部分人有利可圖。

簡單來說可以分為兩類:需求驅動高利潤、低風險驅動

1.需求驅動

廣告主:在某種程度上,廣告主即是虛假流量的受害者,也是受益者。

比如當面對考覈指標的壓力時,當曝光、 點擊等指標無法完成時,會忽視廣告刷量的影響;

除此之外,一些初創公司為了包裝數據,吸引投資,也會主動用虛假流量的方式刷單。

廣告服務商:滿足不了廣告主KPI後的「灰色」選擇。

廣告主一般會制定各種各樣的KPI(一般以點擊率/點擊成本/互動率/轉化成本等為指標),若無法完成 KPI,部分廣告服務商會通過偽造下載量、訪問量、閱讀量等形式「擁抱」虛假流量。

媒體:為了賺取更多流量費用的需求。

廣告業務是媒體的核心變現業務,日益增加的廣告投放需求與流量需求,不停推動著廣告平臺自身對流量擴增的需求。

2.高利潤、低風險驅動

對於流量造假者來說,刷流量的成本可能還不及正常流量成本的十分之一,毛利率高達90%。

在廣告主側,部分廣告主對流量質量的評估,無專業舉證和分析能力,無法拿出直接證據證明對方造假,因此追究虛假流量難度大,維權較為困難。

在監管側,在當前的互聯網環境中,調查取證、跨地域協調較為困難,還需要一些專業的應對策略。而造假分子有著靈活的操作空間、以及高度的反偵察意識。

整體來說,刷量是弊大於利的,隨著互聯網規範化、體系化、透明化,虛假流量的存在空間將會被大大擠壓。

虛假流量,危害比數據失實更深遠。從「社會公器」到「商業機器」,媒體公信力日益脆弱,社會共享資訊體系遭受鏽蝕。

到了虛假流量的那天,流量明星是真的流量,kol是真的kol。

關於我們:

AdBright-皓量科技,一站式移動廣告技術服務商,致力於構建高效、透明的廣告生態系統。AdBright依託大數據挖掘和人工智慧學習演算法,結合高效的實時競價演算法架構和精準的多維人羣畫像,為廣告主和廣告服務商提供專業高效的智能營銷決策管理和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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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各類自媒體號、微信公眾號、社交網站等平臺的閱讀量、點贊量、評論量都可能存在數據刷量現象,一條灰色產業鏈已經形成。

據封面新聞報道,指我國刷量平臺現已超過1000家,從事刷流量行業的人也累計達到了900多萬。據統計,被刷流量最多的領域依次是文章閱讀量、電商評價和其他;刷量需求最高的地區主要分佈於互聯網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其中,廣東、北京和山東依次佔前三名。

水深,反正這次公眾號文章眼球是達到效果了。


首先要理解什麼是營銷,以及你所說的營銷領域中的灰色空間。營銷的本質是為客戶創造價值,什麼是為客戶創造價值呢,說的簡單直白點就是解決客戶的問題,這就是營銷的本質。實際上,真正的營銷包含了STP+4P的部分,任何的缺失都不能被稱之為營銷,營銷是個完整的流程化的科學。你所說的灰色空間更多是更多是營銷的推广部分出現的情況,也就是營銷的傳播階段出現的情況。實際上,我們從營銷的整體角度來出發,傳播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創造產品品類的需求;2、提升品牌知名度;3、建立品牌態度;4、影響品牌產品的購買意願。

所以,所謂的轉化率就是通過傳播來促進銷量,實際上對於傳播的目的來說,並沒有直接的關係,傳播出去了但形成購買本質上是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的。如果任何產品只要通過傳播就產生轉化銷售,那麼豈不是什麼東西都可以賣了?好的壞的都行?所以,轉化率其實和傳播並沒有直接的關聯,是各種要素綜合的結果才會出現轉化率的情況,不能認為傳播就影響轉化率。

因此,營銷當中不保證轉化率是有因可緣的,這並不是營銷領域的灰色空間,而是基本的情況。所謂灰色空間也僅是存在於傳播過程中的刷量行為。


一般來說,甲方職業經理人和乙方是利益共同體,乙方靠作假讓數據好看,甲方職業經理人也樂得睜一眼閉一眼。

一般公司對於媒介部門的工作成果,只會考覈曝光量、互動量、觸達率等。這種數據很容易作假,乙方把數據刷高,甲方項目負責人在公司例會上也好彙報。

這次換成老闆親自上陣,才炸了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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