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你的邀請,回答如下:

1.依照文中所述,堂哥屬於無證駕駛,肇事致人受傷後,被認定全責,事故發生後自殺,『事後他自殺了車子掛在我名下。』

若事故發生當下,車子不在我方名下,而是堂哥自殺後,車輛所有權才轉移,我方於此事故中,需在遺產繼承範圍價值內承擔責任。

2.但若事故發生時,車輛在我方名下,我方將會因為將車輛交付無駕駛資格之人,而有部份賠償責任,依照目前法院實務見解,多數認定車輛所有人,需承擔不超過30%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3.若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我的名字,來信與我討論。

4.加油。


法院的慣例,車主連帶責任一般賠償不超過總額的三成,與他活著或者死了無關。


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就要看你借車給你堂哥是是否知曉他沒有證,如果知曉就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不知曉,且履行了告知義務是不用承擔責任的,但是你得拿出有利證據,否則法院不會採納!

《最高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關於主體責任的認定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你作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承擔本次事故的連帶責任,現在你堂哥不在了,你就得承擔全部


你是車輛所有權人 將車輛給沒有駕駛證的人使用 你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但並非全部責任 畢竟你不是車輛實際使用人 會進行比例劃分


你如果無證駕駛的人開,你就說有責任。如果車子實際上是肇事人的,你就不用承擔責任的。


車主負連帶責任是免不了的,問題是還有多少人和你一起負連帶責任,如果只有你一人,就是全部責任。


如果你是車主,將車外借給沒有駕照的人,這樣你就有過錯。第一,你自己的保險公司是拒賠的;第二,賠償責任需要你自己來承擔。


你要承擔連帶責任啊,這種情況保險公司肯定是不會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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