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凌晨1時45分許,上海閔行華漕諸新三村14號樓一樓突發大火。危急時刻,住在5樓的小伙王海濱,冒著濃煙和明火走了80級台階,挨家挨戶敲響鄰居的房門,並且向外大聲呼救。大火被撲滅後,及時撤離的鄰居安然無恙,小王卻被嚴重燒傷。

據悉,王海濱被緊急送往瑞金醫院燒傷科。據醫生介紹,他的燒傷總面積達到88%,入院時評估三度燒傷面積可能達到55%左右,屬於特大面積深度燒傷並伴有吸入性損傷。目前情況非常危重,尚未脫離生命危險,醫院正全力救治。

王是我的好朋友小王犧牲了自己的利益,不能說拯救,至少是幫助了全棟樓的鄰居,如果沒有他的幫助,可能火災後果會更加嚴重.

如果小王當時沒有挺身而出從而導致事故傷故達到一定數量,對應的政府是否會得到很嚴重的懲罰?就好像韓國乘船事件.

但是當時小王的善舉盡量並且成功避免了相應的不良後果,然而自己卻深陷危機之中,除去民眾朋友的善舉,政府在此是否應該承擔救治,康復等大筆支出?這是個將困擾小王家庭的嚴重問題,希望有好心人給與回答並且告知是否應該請律師訴訟.

王海濱傷勢危重 今晨進行首次手術視頻


謝邀;

這個責任算在政府頭上不合理的,火現在還不知道怎麼起的。

1. 如果某人對起火有責任,那責任應該是他的

然而,應該賠不等於實際會賠...

因為從目前的損失來看,整棟樓+重傷員,恐怕肇事者也沒有經濟能力賠償,這裡面損失估計上千萬了,恐怕很大幾率你殺了他他也沒那麼多錢。

(不過私以為有錢應當優先賠償醫藥費,若之後有剩餘再賠償其他經濟損失)

2. 如果起火是自然原因,那就屬於「意外事件」,沒有需要為此負責的人。

此時應當適用民法上「獲益者應當對善意行為人的損失進行適當補償」(原話啊好像不是這麼說的不過是一個意思)。由被小王叫醒而免於火災的人對小王適當補償。

然而,應該賠不等於實際會賠...

因為首先不是每個人都這麼有良心,其次這種事情上法院,民事官司一般被告多的時候人都不一定叫的齊...大多數被告眾多責任分散的案子最後都不了了之了。

這也是生活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國家的悲劇之一.........這種情況下能有多少補償全看上海人民的良心了....不過很多人可能會抱著「勞資房子燒了還沒處找人賠錢哪兒還有心情出錢補償你」的心態行事,所以小王同志的後果頗為不樂觀...恩....所以還是號召社會捐款救助英雄吧...我感覺這個方法成功率最高。
第一,除非該樓有嚴重消防隱患而政府視而不見,否則政府沒有責任。第二,小王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政府應當予以獎勵。第三,小王對其他住戶的救助屬於無因管理,由此導致的治療費用應由受益人支付。
首先表情同情,然後說句不好聽的……平時政府管理的時候我們總嫌棄政府管的太寬,怎麼這麼多事,需要政府幫助的時候總是覺得政府為什麼這麼沒用,這個不管那個也不管。好矛盾啊。
如知友所說,可以申請見義勇為獎,上海市政府有文件,全文如下

上海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

(2002年4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0號發布)

第一條 (目的)

為了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弘揚社會正氣,維護社會秩序,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見義勇為,是指個人為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違法犯罪、協助有關機關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以及搶險救災的行為。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和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保護。

法律法規對見義勇為人員已有獎勵和保護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原則)

對見義勇為人員實行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管理部門)

本辦法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對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的具體工作由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綜治委)負責

公安、民政、勞動保障、衛生、醫保、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新聞出版、文廣影視、教育等部門和工會、婦聯、共青團、殘聯等群眾團體應當做好見義勇為的宣傳工作。

第六條 (專項經費)

本市設立見義勇為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帳戶,由市綜治委負責日常管理。專項經費用於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

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七條 (專項經費籌集)

專項經費通過下列途徑籌集:

(一)政府財政撥款;

(二)社會捐贈;

(三)其他合法途徑。

第八條 (專項經費用途)

專項經費主要用於:

(一)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獎勵、慰問;

(二)因見義勇為而犧牲、傷殘人員的補助;

(三)辦理因見義勇為而犧牲、傷殘人員的無記名人身保險。

第九條 (評審機構)

市和區、縣綜治委設立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綜治委辦公室和公安、民政、勞動保障、醫保、財政等部門及精神文明辦、工會、婦聯、共青團、殘聯等單位組成。

區、縣評審委員會負責對見義勇為行為確認申報的審核。

市評審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確認見義勇為行為;

(二)評定見義勇為先進分子;

(三)對有異議的見義勇為行為確認行為、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評定行為進行複核。

第十條 (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條件)

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一)當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或者遭受危害時,進行制止或者予以救助的;

(二)除受害當事人之外的個人向公安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為偵破犯罪案件和追捕、抓獲罪犯、犯罪嫌疑人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搶險救災中,保護國家財產、公共財產、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和人身安全的;

(四)其他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的行為。

為履行法定職責實施了前款所列的見義勇為行為的,按照其他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和保護。

第十一條 (見義勇為行為的申報)

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區、縣綜治委申報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申報人應當填寫見義勇為行為確認申報表。

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以外的區、縣綜治委收到申報表後,應當及時將申報表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區、縣綜治委。

第十二條 (行為確認)

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區、縣綜治委收到申報表後,應當調查核實,收集和保存有關證據材料,組織區、縣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市綜治委。

市綜治委收到上報的材料後,應當及時組織市評審委員會予以確認。對符合條件的,發給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報人。

第十三條 (表彰、獎勵)

事迹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經市評審委員會評定後,由市綜治委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並給予物質獎勵。

對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的表彰可以公開進行,也可以秘密進行。公開表彰應當事先徵得當事人的同意。

第十四條 (確認和評定的複核)

申報人或者其他人員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和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的評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綜治委申請複核。

市綜治委應當組織市評審委員會進行複核,並將複核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見義勇為的宣傳)

區、縣應當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宣傳、表揚、獎勵;新聞媒體應當及時宣傳、報道見義勇為人員及其事迹,但需要保密或者當事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十六條 (優先待遇)

被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的人員報考學校或者應聘就業時,在同等條件下,學校、單位應當優先錄取、錄用。

第十七條 (救治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因見義勇為而負傷的人員,應當及時送往醫療機構搶救和治療。

第十八條 (搶救費用的暫付)

見義勇為人員因見義勇為負傷而發生的搶救費用,有工作單位的,由其單位暫付;無工作單位或者單位未予暫付的,從專項經費中暫付。

第十九條 (醫療費用的支付)

見義勇為人員因見義勇為負傷而發生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支付後的不足部分,從專項經費中支出。

第二十條 (傷殘評定和烈士追認)

見義勇為人員的傷殘評定、烈士追認,由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予以認定,並給予相應的撫恤。

第二十一條 (保護措施)

對需要保密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見義勇為人員要求保密的,有關評審、表彰、宣傳部門應當為其保密。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因見義勇為行為致使其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公安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

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監督措施)

有關部門和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對見義勇為人員負有保護義務而不履行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家屬可以向市或者區、縣綜治委提出申訴。市和區、縣綜治委應當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保護義務。

第二十三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0日起施行。

上海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

希望有所幫助


我說政府不會出大頭,而是讓社會捐助,你信么?辦事風格我太了解了……是政府的鍋還不背呢,何況這個還不一定是……
政府可以表彰這個行為,紅十字可以為他設個捐款,醫院可以為他減免部分醫藥費,這些都是他們願意做並且能做成的,你可以幫你的朋友去談。不知道上海市的財政支出中有沒有「見義勇為獎勵」,如果有,可以要,如果沒有,不要指望給你財政撥款。要想幫你的朋友,可以希望由政府組織,聯繫多家媒體,期待社會人士的捐款救助,這才最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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