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為什麼可以無限期關押犯人?

我一朋友借給看守所被關押的人50萬,最近家裡出了大事情,急需要錢,但是看守所的規矩太多,沒有最終審判,無法見到本人,就算他家裡人也不能去見,就算是通過法院起訴也無效,民事類的法官也沒權利見到嫌疑人。更要命的是看守護有無限關押的權利,審判日一拖再拖,看守所權利過大,無視嫌疑人的人權,更加無視被嫌疑人拖累的其它自由人,導致我的朋友想跳樓自殺。

我想問,這樣的無限期辦案效率直接或間接導致其它人的死亡算是殺人犯嗎?還有王法嗎?


你覺得就算判了,他就有錢還你?(或者你朋友)

看守所關押自有他的依據,他不會多關,也絕不敢少關。

其實看守所和監獄在公檢法裡面算是沒地位的了!


不合理,屬非沒羈押!


除了特殊犯罪,一般的都是有時限的,不可能無限期羈押


感覺你這說的是好幾個事。先刑事後民事,你的事屬於民事案件,他都進看守所很久了,基本上就是刑事案件等待判決了。判決之前肯定不能見啊,串供之類的事情你能保證人家還不信任你呢。你要麼等要麼問問你找的法官,讓法官問問怎麼回事吧


這是幾個問題好不,再說你們的想法和方向都是錯誤的。看守所的職能只是關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還有極少部分刑期非常短的服刑人員。對於看守所來講,只要有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國安機關的合法手續,就可以履行職責,辦案進度與看守所無關。在全世界範圍內,只要是有完備刑事法律制度的國家,都是遵循先刑事後民事的原則來辦理案件。綜上,你們快想別的辦法解決自己的問題,在案件沒有判決出來之前不要去想著找在押人員要賬之類的。


看守所只是關人的地方。公安,檢察院,法院只要有文書都能關。羈押期間當然是不能會見的。你們的大方向完全錯了。跟看守所有什麼關係呢。

不能會見的意義是什麼呢,防止出現妨礙證據的事情發生。你說你是別的事,誰又能保證呢。

關了那麼久,大概率這個案子不在公安手上,應該已經在法院手上了。你說民庭的法官也不能見我就有點蒙圈了。你說你不熟悉流程麼情有可原,法官也不懂業務?這種事情,先找到承辦法官,提出自己的申請,然後他們法院會討論是否允許會見,即使同意了,也肯定會派員在場——保證你們案子聊完了不聊別的。承辦手續齊全,民庭工作人員證件齊全,看守所會不讓進?

那就剩最後一種可能,疫情期間又突發重大事情(需要隔離啥的),那一律不能提審會見,那別說你們了,承辦也不能。


最長羈押10年零8個月,只要不超過就沒關係。而且刑事拘留是沒有國家賠償的。


你朋友就當不知道此人進了看守所,法院起訴找不到人,照樣開庭,做缺席審判,我身邊就有這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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