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可能會改變原有法律的運行機制,影響法律的權威性,對此你怎麼看?


高圓圓有一個電影叫《搜索》,這個戲說高圓圓檢查得了淋巴癌晚期,坐公交車,沒有給老人讓座。有次引起乘客們的集體譴責,引起社會關注,被人肉以至最後被逼到自殺的故事。

如果在古代,可能就不需要這麼麻煩,還要靠輿論譴責逼她自殺了。因為我國古代有出台過《敬老法》——「王杖詔書令」。

「王杖詔書令」竹簡是出土文物,數量有26枚,他的核心內容是:對年70以上的老人,全社會都要給予尊重。這可不是像我們國家的很多法一樣,只是說說,要這樣,要那樣,但是不遵守的法律後果,要麼輕描淡寫,要麼壓根不寫。在「王杖詔書令」里,不尊重老人,他是有很嚴重的後果的。

漢宣帝:「高皇帝以來,至本始二年(前72),朕甚哀憐耆老,高年賜王杖,上有鳥,使百姓望見之,比於節,吏民有敢罵詈、毆辱者,逆不道。」還規定授王杖的老人,可以便出入官府,可以在天子道上行走,在市場上做買賣可以不收稅,觸犯刑律如不是首犯可以不起訴。簡文中還列舉了以上規定在全國執行中的5個具體案例。

這些案例的內容也很具體,其中就包括侮辱或者毆打70歲以上老人,直接「棄市」。

棄市不是說,你打罵老人,把你扔到菜市場。

而是在菜市場把你當眾砍了,叫棄市。

所以我提醒一些小朋友,對,就是你,之前在網上關於是否該給老人讓座的文章里,是不是你在評論區留言:「不是老人變壞了,而是壞人變老了」?

如果這是古代,你已經死了。

回到電影《搜索》,原來的劇情是,沒給老人讓座、淋巴癌晚期的高圓圓去了公司。老總安慰她的時候,被老總的太太撞見,懷疑丈夫出軌,給高圓圓精神上造成了二次傷害……

如果這個電影有西漢版本,《搜索-西漢版》的劇情就是,沒給老人讓座、淋巴癌晚期的高圓圓被群眾們扭送到了官府,一通折騰之後被當眾砍了頭。老總認為太太善妒,要休掉她,但是因為她是「糟糠之妻」,所以老總怕被別人罵,又不敢休她。(「七棄」:無子、淫佚、不順父母、口多言、盜竊、嫉妒、惡疾。)

如果這個戲年代更早一點,比如到了秦朝,故事還可以這樣寫:

後來老總忍不住還是出軌了,於是老總太太持刀直接將其砍死,因為"夫為寄猳,殺之無罪"。(秦會稽刻石,目前位於紹興大禹陵風景區)

秦會稽刻石,目前位於紹興大禹陵風景區

最後說說什麼叫 寄豭 。讀音為jì jiā,指寄放在別家傳種的公豬。夫為寄猳,殺之無罪,就是說你老公如果跑去別家給人家配種去了,你就可以把他剁了。

到了漢朝,儒家士大夫們大概是覺得秦朝的女權們太吊了,趕緊把這個法律廢除了。


什麼亂七八糟的。

法律就是道德的具象和可操作化。法律的權威,就源自道德,逆情悖理、違悖道德的法律,是為惡法,那還能有「權威」?

你是對「權威」有什麼誤解么?還是說,你認為的「權威」,就是絕對的、「不受道德約束」的暴力?

話說絕對暴力要自洽運作,也要基於互相信任、要作為法律的保障,也是一種忠誠,那還是道德呀。

你要說「法律執行過程中與某些道德原則相悖」?咱可搞清楚了,咱說的是「法律」遵循的是什麼,而不是「與什麼衝突」。你可仔細捋捋,那「與某個道德原則相悖」的執法過程,所遵循的,是否是更迫切、更需要的道德原則?

道德原則,在具體現實實踐中,必然會有衝突,所以才需要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而這種權衡利弊、趨利避害,本身就是道德。


其實這裡面最大的BUG是什麼是「道德」,誰來評價道德。另外,我們的法律與道德是相輔相成的額,誰說法律裡面就完全不體現道德了呢?法律懲惡揚善,維護公平正義,處處都體現著對最樸素道德觀念的維護。

剛說到道德與法律是相輔相成,並不是互相矛盾的關係。最理想的狀態是人們的善良風俗和公共秩序與法律的規定恰巧不謀而合。但這裡面就會存在此消彼長的矛盾中進步的問題。當法律比本土形成的道德風尚「先進」時,就會發生道德與法律的衝突,比如「秋菊打官司」,秋菊只想要個說法,她並不想讓村長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刑事案件並不由她左右。當鄉土的「道德」遇到冰冷的法律,好像結局是每個人都沒有想到的。

當然,反過來,當法律已經嚴重滯後,跟不上社會發展,不再適應新的「道德」要求時,也是會發生法與道德的衝突的。比如「流氓罪」、比如「投機倒把罪」等等。我們說人們的「道德」不可能是在這些罪名被廢止那一天突然發生變化的,而是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已經有廣泛的輿論及社會力量不在能接受這個罪名了,它們才逐漸廢止了。這個過程就是我所說的此消彼長中促進社會進步和法制進步的,但是伴隨著矛盾的。

這樣說比較宏觀,所舉例也是表達的是被社會廣泛接受的公序良俗或者說「道德」。現實中,經常產生衝突的是每個人所維護的「道德」標準並不一致,所以無論法律如何規定,都有一撥人會覺得這不符合道德的需求。我舉一些例子可能更好理解。

1.作為一個現代社會的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家屬他們會認為社會基本的道德是讓罪犯承擔其應該承擔的責任,而不是只要犯罪就該死,只要是罪犯其就不應該有人格權,其九族就應該都被株連。但反過來,很多受害者以及網民在遇到熱點刑事案件時,口誅筆伐,人肉等等,都覺得自己特別正義,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經過審判定罪,不管犯罪嫌疑人的罪刑是否相適應。所以請問,該信哪一個「道德」呢?如果在法律裡面加入道德,請問怎麼加呢?

2.作為一個普通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各個都覺得自己占理,現代社會解決爭議的方式不是弱肉強食,而是藉助「科學」的司法途徑,每一方都各執一詞,請問法官如何判斷誰說的話真,誰的話假呢?唯一不會說謊的是證據,所以我們指定了科學嚴謹的訴訟程序,來保障程序正義從而追求結果公正。但是對於證據匱乏的個案當事人來說,他會覺得這一套制度就是為了坑他的,因為自己證據不足,就要承擔不利後果,應該引入「道德」來代替或者完善這個制度。那麼如果這麼做會怎麼樣?現有的制度土崩瓦解,整個司法制度回歸到人治,有沒有理,證據沒用,誰說的故事是真的,就看誰的「道德」壓制住的另外一方的「道德」,乾脆就鍵盤俠審判算了。

3.再說說具體的個案中的「道德」衝突。我隨便舉例:

  • 「我不同意財產給對方多分,對方一直無業在家,錢都是我賺的」、「我希望對方凈身出戶,因為他是渣男,婚內出軌」
  • 「我不同意支付物業費,因為物業公司服務我不滿意」、「我們已經提供了服務不滿意你如果有合理理由可以起訴,但不支付物業費沒有合理依據」
  • 「我不同意返還對方房產,房產是戀愛期間他自願送給我的,哪有隨便要回去的道理」、「戀愛分手沒能結婚,我憑什麼給她一套房,這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
  • 「我要繼承全部遺產,因為老人是一直隨我生活,我盡了主要贍養義務」、「誰說跟你 一塊生活就是你盡贍養義務,老人隨你們生活是在幫助你們,你們對老人並不好」
  • 「她是我親生女兒,她現在有錢里,贍養老子天經地義,所以我要求她給我500萬」、「自從我爸媽離婚後他就沒管過我,就算贍養我也給不了這麼多」

……數不勝數,在很多案件中,我們聽雙方「講故事」都覺得自己很冤屈,這個時候誰來評價雙方的所謂道德呢?又有誰來區分這些道德背後所依據的事實是不是真的呢?每一個個案都因為所謂的佔上風的道德妥協,那法律存在的意義是什麼呢?直接以「德」治國就可以了,遂而實現以「鍵盤俠」治國,還學生么法律,考什麼司法考試,爭取去什麼法院,有一個鍵盤就可以治天下。

以上。


老規矩,先問有沒有,再問為什麼。

難道法律中不是一直融入著道德嗎?

民法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則,這些不是道德嗎?

刑法禁止各種犯罪,難道不是道德的體現嗎?

道德的合理運用可以產生更符合公平正義價值的判決。

如將「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納入犯罪認定的考量因素。

中國自古以來有重刑主義傳統,「出禮而入刑」。即只要是違反道德的,就一律構成犯罪。這不僅會導致刑罰過於嚴苛,更讓君主有了任意出入人罪的權杖。

如今我們要處理的問題不是將道德觀念剔除出法律體系,法治進程,而是正確處理二者關係,不矯枉過正,不走向極端。


法律和道德本來就是一體的。

假設現在有一整套「普世道德規範」,如果大家都遵守,就能解決一切矛盾。

但是如果大多數人遵守,少數人不遵守,這些不遵守道德的人就會獲得更多收益,引發不公平,產生矛盾。

為此,當權者就制定了規則:所有人都必須遵守「普世道德規範」,違者受罰——這就是法律。

但是隨著時間推移,當權者發現:有些人違反道德,只造成了少量的社會損失,而為了懲罰他們,卻需要花費巨額的社會成本。於是當權者就把這些項目從「違者受罰」的規定中移除了。


這就是法律和道德的現狀。

會造成社會損失的行為,統稱「違反道德」;部分此類行為造成的損失較大,當權者設立規定對其進行處罰,這就是法律;部分此類行為造成的損失較小,對其處罰反而成本更高,因此當權者不會對此類行為進行處罰,而是更依賴民眾之間的互相批判,這就是法律之外的道德。


某些行為,一個人做,對社會造成的損失課餘忽略不計,當然可以不列入法律;但做的人越來越多,累計損失變得巨大,此時當權者就會立法進行介入。

由此,產生了這樣一系列法律或規定:相對行為來說,懲罰異常巨大,卻並不追求「每案必罰」,僅僅是偶爾處罰幾個較倒霉的違反者,以嚇阻其他人潛在違反者。

例如,新加坡的「禁止亂塗亂畫」「禁止吸煙」「禁止亂丟垃圾」等等,處罰都是數千至數萬元人民幣。但是實際上抓的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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