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一小區高樓墜落大鐵門,女業主被砸進重症監護室瀟湘晨報的視頻 · 537 播放

10月14日浙江台州,一小區高樓突然墜落大鐵門,一位女業主被砸進重症監護室。

據悉該小區23樓一業主裝修時,要把原來的大門換掉,新門通過陽台吊拉,往上拉時繩子斷裂,房門下墜砸傷路過的湯女士,目前湯女士在醫院重症監護室搶救。


首先是民事責任。

通過陽台吊拉鐵門屬於高空作業,是一種高度危險活動。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十三條規定: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這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因此從事此類活動的人員、主體必須盡到極高的注意義務,因為稍有不慎就會釀成慘禍。

本案的侵權行為的第一責任主體毫無疑問是吊裝鐵門的裝修施工人員,其應當對受害者承擔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而23樓這位裝修的業主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則存在兩種可能。

第一種,業主是與正規的裝修公司簽訂的裝修合同,那麼合同條款會對此有相應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由經營主體,也就是裝修公司承擔相應責任。裝修合同是一種承攬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是業主指令通過陽台吊拉鐵門的,業主可能也要承擔一定的過失責任。

第二種,業主聘請的是無資質的裝修隊,那麼業主與裝修工人之間是僱傭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因此,受害者的損失可能需要作為僱主的業主先行承擔。

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包括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如果導致傷殘的,還要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如果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則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

第二,刑事責任。

如果受害人受傷達到重傷程度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可能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如果受害人死亡的則構成《刑法》讀二百三十三條的過失致人死亡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第7條規定:

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在高層房屋吊裝鐵門墜落的,個人認為在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中,可能還是後者更合適。

刑事責任由造成事故的過失主體承擔,如果業主沒有存在過失的,則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1、感謝貴大報邀請。做為媒體這個案子根本不值得報道,不應該進行報道!看到貴報擬的這個標題,還以為,小區的物業有什麼重大管理疏漏呢?這個案子有多少冤屈呢?

結果點進來一看,不就是一個普通的施工事故!於社會監督的角度,這就是一場意外事故,為什麼貴大報不去監督其它社會不公,貪污腐敗之類的事,卻把精力消耗在街頭巷尾的極個別個案上?

另外,大部分群眾,畢竟還是不懂法的居多,這種沒有什麼特別典型意義和明顯不公平的個案,拿到公共平台上討論,嚴重浪費社會資源,甚至助長媒體未審先判,網路法官斷案的不良之風!

2、說完社會責任,以下簡單談一下法律問題:

所謂各方的責任,對外,也就是從受傷者的角度。他可以追責的,其實只有施工人和涉案的進行裝修的業主,而且都是明確的,直接訴侵權就行了!他們兩個對外承擔連帶責任,他們自己內部承擔責任的份額,最終依據過錯相互追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1192、1193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勞務關係中的侵權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 【承攬關係中的侵權責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物業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

看案發現場,似乎在一個過道里,可能會涉及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作為涉案公共場所管理者未善盡安保義務,需承擔的侵權責任。

因此,相對於裝修的業主一方,物業管理公司,也有一定的責任。所以,受傷者,可以把物業公司、施工公司、裝修的業主一併列為共同被告。

物業管理公司vs(施工人員+裝修的業主)的責任如何分配?相對於受傷者。物業管理公司,參照1198條第二款,承擔補充責任,也就是先向施工人員和裝修的業主追償,他們未能彌補的損失,再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補充責任。物業公司承擔完責任,還可以向最終責任人追償。

施工人員vs裝修的業主,內部如何分配責任,與受害者無關。不過上文已經說了,最終依據過錯承擔各自相互追償。

物業管理公司,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該找誰就找誰,主責施工方這是肯定的,檢查繩索就使用,或者使用了劣質的繩索,也沒有安排人員隔開安全區域,違規操作,次責是業主,因為鐵門是業主的,但責任不大,因為這是業主承包給施工方操作的,物業也沒有承擔好安全監督的作用,也要承擔一些責任,相比起無主高空墜物,這起事件責任好劃定多了,不過業主也是比較無辜的,因為找了這麼個不靠譜的施工單位,最大的受害者還是這名受傷的女士,無故遭到這無妄之災,希望女士可以挺過去,祈福。

現在傷者還在重症監護室搶救,現在就談責任劃定也無可厚非,但人員平安才是最重要的,什麼都沒有生命安全重要,這類問題的頻發,為什麼就不能敲響警鐘,危險作業一定不能粗心大意,安全為重!


最高法院在2019年11月發布過一個關於高空墜物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法發〔2019〕25號),該指導意見中明確:

7.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結合上述新聞描述的細節,施工方沒有準確估計鐵門的重量,或者拉拽的繩索存在斷裂隱患而沒有及時發現,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或者過於自信的過失,所以施工方可能要承擔相應的過失致人重傷的刑事責任了。

至於裝修的業主,可能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與施工方一起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連帶責任。


這起事故很明顯是因為人為疏忽導致的意外。

因為吊拉大鐵門的繩子中途斷裂,導致鐵門掉落砸中路人,施工方的失誤有三:

第一,不能準確評估所用繩索的最大承受力,或者使用了有瑕疵的舊繩索;

第二,沒有全面評估施工過程可能會產生的意外事故;

第三,沒有做好安全隱患的預防和排除事項(如疏導下方路人)。

事故既已產生,必然要問責。主要責任肯定是施工方了,這一點毫無疑問,還有被施工業主和物業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事故產生的根源來源於被施工業主的需求,該業主也沒有對施工過程進行合理有效的監督,所以該業主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物業管理方對如此具有危險性的施工沒有起到相應的監管責任,如提前提醒施工方要排除事故隱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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