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事情是"一碼歸一碼"。

簡單點說:原方錢借給了誰,就去起訴誰。

延伸一點:原方與第一人是直接的借貸關係人,也僅僅停留在借貸關係上;至於第一人拿了原方的錢幹什麼,這跟原方沒關係,原方也管不了。

你只能起訴第一人,把事情弄得簡單點:

起訴的原因就是讓他還錢。

(至於第二人還不還錢,那還是第一人的事,這個你不用鹹喫蘿蔔淡操心哦)

神起哥到此一遊,我曾經來過……


很簡單,你作為房東,把房子出租給張三,張三又把房子轉租給李四,那你是問張三要房租還是問李四?


責任在第一人,

欠條上寫誰名誰責任,原方只能起訴第一人,第一人可以起訴第二人,如果第一人和第二人涉及聯合詐騙可以一起起訴,但一般就是起訴第一人


合同相對性,原方與第一人之間成立借款合同,起訴也應當以第一人為被告。


你把錢借給誰,就找誰。至於他再把錢給誰,其實和你沒有關係。起訴第一人。


第一人,誰借你的錢你找誰,他借是他的問題,跟你有什麼關係,就算他是擔保,還錢也應該他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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