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看到3.21響水爆炸事故報告,發現在事故中死亡的責任人,免除了刑事責任,因此想問下,依據的是哪條法規?


從法律來說,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死亡是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從常識上,也可以推知,死亡了再對他處任何刑罰都是沒有意義的。現代社會的刑罰都是不違反社會人倫,不違反人道主義的。古代社會那種鞭屍挖墳、挫骨揚灰在現代是不可能存在的。

題主的想法是正義樸素的,但是也要適當懂些法律常識才好。


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依法不追訴原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責任是懲戒性,而不是賠償性。人都死了你還想咋滴…


刑事責任只對活著的自然人有意義,所以刑訴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了這一點,當今全球各國無論是啥法系,基本上都是如此。

當然,倒推回去到封建社會,中華法系還存續的時候,人死了照樣可以「戮其屍」啥的,甚至還可以挫骨揚灰,誅其九族,而且也只需要皇上一句話就可以搞定。


人都死了,你還想咋的?

當然了,民事賠償,賠錢的那部分,該賠還得賠,從個人財產里賠,不夠的就沒辦法了。禍不及家人


自然人死亡後喪失訴訟主體資格,從「人」變為了「物」(屍體),法律只能將人作為主體,而不能將物作為主體,所以死亡後不承擔刑事責任,此處的責任是指違反社會規範而被法律苛責的不利後果。

而且從樸素觀點來看,人都死了,我國的刑罰主要分為財產刑、自由刑和死刑 財產刑還有執行的必要,但總不能給屍體判個徒刑或者管制拘役吧,同理死刑也沒有意義,所以在此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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