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卡利亞: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其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

依我之見,酷刑是人類最不人道、最無意義的發明。在刑法方面希臘和羅馬的做法顯得出奇的野蠻,即使在許多被希臘和羅馬稱為蠻族的過度,他們也會覺得如果僅僅是心存懷疑而沒有最終確信某個人犯了罪行,那麼折磨和殺害他就是一件非常殘酷的事。如果你對事情的真相併不知曉,那麼憑什麼你可以無緣無故地折磨任何人呢?你不想讓受害者無辜地死去,你卻堂而皇之地讓那些罪行尚未確定的人無辜受苦或死去,這種事還稱得上公正嗎?因為這種審訊往往會侮辱當事人人格,降低受審人的人格,等於在未執行死刑之前就對人的品行作出了侮辱性的判決。所以我們總可以見到那些生性高潔的人寧可不清不白地死去,也不願自取其辱地為自己辯護或接受審訊。

——《蒙田隨筆》


都沒希望,犯罪是犯罪者心理問題,死刑和酷刑只對遵守社會契約規則的人起震懾作用。

降低犯罪率的主要因素是地區經濟發展,不是某項刑罰。

不要指望死刑或者酷刑降低犯罪率。


都不能
犯罪行為的產生需要有犯罪傾向的主體存在、主體與社會致罪因素的相互作用以及犯罪機會的催化。所以犯罪率的降低主要依靠降低主體犯罪傾向、減少社會致罪因素以及降低犯罪機會實現。死刑和酷刑可歸於刑罰範疇,刑罰屬於犯罪機會中的制度因素,完善制度因素的確有助於降低犯罪機會,但刑罰在其中的威懾作用主要體現在其確定性而非嚴厲性上。死刑和酷刑從寬泛的角度理解都屬於不人道的刑罰,區別僅僅在於程度的不同,死刑剝奪人的生命,酷刑是對肉體的折磨。二者是在嚴厲程度上所做的區分而非確定性上,因此他們對犯罪機會降低起到的作用並沒有明顯的差異。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不同類型的犯罪,其犯罪行為生成模式中各因素的組合與相互作用也會有不同程度的差異。不同刑罰對犯罪所起的威懾作用需要區分犯罪類型。此外,犯罪率的升高或降低與國家對犯罪控制的投入與策略選擇有很大的關係,這需要分析犯罪控制的社會成本-收益。最後,無論是死刑還是酷刑,如果都歸於不人道的刑罰,那麼如果二者被濫用,均會帶來社會民眾的反感,民眾對司法的反感會阻礙社會合作進而形成新的社會致罪因素,反而造成犯罪率提高的可能。

謝邀@委託劉看山

其實這並不是問題的最終問題是:犯罪的原因是什麼?

也就是說要想知道如何降低犯罪率得首先知道什麼是犯罪,具體問題可以去晚上下載相關論文查閱,在此稍微總結。

犯罪是一種很複雜的社會現象,從宏觀的刑法角度講是被統治者規定的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行為,從犯罪學的角度講犯罪則是一種很複雜的社會現象。

題主的題目是:「死刑或者酷刑,哪一個更有希望降低犯罪率?」那麼就可以理解為題主討論的是犯罪預防的事,在前述中提到討論這個問題必須得犯罪的原因是什麼,因為犯罪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其中相當一部分是不能夠用死刑或者酷刑規範的,比如我們中國傳統四大刺客中的:要離刺慶忌。要離在實施刺殺前先對自己使用「酷刑」,然後無懼死亡。所以相當多數蓄謀已久的同態復仇是不能夠用酷刑和死刑來約束的;還有一些精神病犯罪者的犯罪行為;餘下的一部分激情犯罪中(不是平常所說的性方面,而是指沒有蓄謀的突然犯罪)也是不能夠用死刑和酷刑來預防的。但是後者和前兩者不同,其心中或多或少地存在著「倖存者偏差」。

那麼刨除上面那些沒法預防的再來討論:死刑或者酷刑,哪一個更有「希望」降低犯罪率?答案是都沒有希望。因為我們國家未來永遠都不可能施行酷刑和增加死刑。因為刑法的目的和以前已經逐漸地不同了,教育矯治的成分、比重越來越大,對犯罪分子科以刑罰是為了讓他們能夠回歸社會而不僅是永國家的力量復仇、懲罰,刑法的特殊預防恰好令這一切都成為不可能。而酷刑就更不提了,其帶來的負面的社會效應遠大於示範效應,在微觀上也遠超其犯罪所得或造成的損失。最重要的是,無論是死刑還是酷刑都是不人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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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殺光或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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