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6月18日的今日說法, 一名警察在抓捕時將對方當場擊斃。警察主張自己是正當防衛,對方家屬主張故意傷害。法院最後的判決是支持了受害方。但是問題來了:拋開此案中是否有物證支持受害方,在涉及正當防衛的案件裏,要如何體現無罪推定?沒有證據的前提下,認定正當防衛行為,則是對受害方進行了有罪推定,否定正當防衛行為,則是對警察進行了有罪推定。


沒找到題主所說的視頻,所以只能就題目所述情況談點自己的粗淺看法。

關於正當防衛,尤其是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期間發生的正當防衛(無限防衛),目前存在一些解釋不清的現象。就拿題目所述,警察抓捕,就算是隻有一名警察,這也是很明確的職務行為,職務行為產生的一切後果,在民事法律關係裏比較明確,基本上可以按照代理行為歸責,往往由行為人所在單位或授權單位享受權利或承擔義務,行政法律關係裏也是類似,但是在出現題目所述情況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時候,職務行為的歸責就成了個人行為的歸責。

2011年人民法院報刊載一篇學術論文,其中提煉出來的一個裁判觀點是:對現行犯或者有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追逃過程中的追逃行為與犯罪嫌疑人的傷亡不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則對犯罪嫌疑人發生傷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1]。 根據這一裁判要旨進一步引申,題目中所述情形理應先進行職務行為的認定,然後再進行職務行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的認定,最後才能對開槍的公安民警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進行綜合評估。

至於說有罪推定,這應該是在某種立場上產生的感覺,而不是事實。作為知乎警察,我一貫都認為警察沒啥了不起,所以稍微換換角度,可能就能理解了別人對警察羣體的不理解。

參考

  1. ^公安機關追逃過程中履行職務行為合法性的認定——江西贛州中院決定李洋喜等申請寧都縣公安局國家賠償案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55204.html


這有啥好難理解的

A殺了B,無罪推定A

B殺了A,無罪推定B

誰活著誰被告就無罪推定誰

無罪推定是一個程序問題,又不是一個事實問題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沒看618的今日說法,不知道案情就不好判斷關於正當防衛,論文好多,題主自己搜一下好了,你會有收穫的,對照警械使用規定,基本上會有一個大概的結論另外,這是1983年的,97刑法之前的東西,但仍有重要參考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中實行正當防衛的具體規定

(1983年9月14日(83)公發(研)10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關於對不法侵害採取正當防衛行為的規定,適用於全體公民。鑒於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在打擊和制止犯罪、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保衛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方面,負有特定責任,現對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中實行正當防衛問題,作如下具體規定。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警察必須採取正當防衛行為,使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喪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為:  (一)暴力劫持或控制飛機、船艦、火車、電車、汽車等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時;  (二)駕駛交通工具蓄意危害公共安全時;  (三)正在實施縱火、爆炸、兇殺、搶劫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行為時;  (四)人民警察保衛的特定對象、目標受到暴力侵襲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襲的緊迫危險時;  (五)執行收容、拘留、逮捕、審訊、押解人犯和追捕逃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搶奪武器、行兇等非常情況時;  (六)聚眾劫獄或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監獄和勞改、勞教場所的被監管人員暴動、行兇、搶奪武器時;

  (七)人民警察遇到暴力侵襲,或佩帶的槍支、警械被搶奪時。

  二、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中實行正當防衛,可以按照1980年7月5日國務院批准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使用警械直至開槍射擊。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停止防衛行為:  (一)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  (二)不法侵害行為確已自動中止;  (三)不法侵害人已經被制服,或者已經喪失侵害能力。  四、人民警察在必須實行正當防衛行為的時候,放棄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後果輕微的,由主管部門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五、人民警察採取的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六、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器或其他警械實施防衛時,必須注意避免傷害其他人。

  七、本規定也適用於國家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其他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


翻法條,肯定正當防衛不意味著對侵害法益行為的有罪推定,因為不是隻有犯罪行為會導致正當防衛發生,邏輯你搞清楚。還有你所謂的無證據,指的是無死者侵害法益的證據吧?對死者有罪推定我已經在上面說了,不存在。因為肯定正當防衛也只是推出有法益侵害的風險,不代表就給死者定罪了。那問題在於是不是對警察的有罪推定。直接看構成要件。開槍致死,無證據證明有違法阻卻事由,主觀故意又無責任阻卻事由,構成要件充實,這叫有罪推定?那全國刑案沒有不是有罪推定的了。你非要糾結證據上的問題,那請你記得,法律事實由證據定,沒有證據沒有事實。所以他就是沒有違法阻卻事由。當然,如果你還要說可能有合理懷疑的話,那請拿出證據。不過你已經設定好了無證據的情況,所以。。。不存在有罪推定的情況。

有一點先說一下,再討論問題。

我國不是無罪推定的原則,而是疑罪從無的原則。

我國刑訴法要求犯罪嫌疑人供述事實,沒有沉默權,就體現了這一點。如果沒被法院定罪就是無罪,那又何來如實供述的義務?無罪的人沒有任何義務。

至於認定正當防衛的問題,理論上法院認定的過程,本就是結合全案證據事實得出的結論。行為人有犯罪行為,到警察有防衛行為,到警察成立正當防衛,每一步都是要證據支撐,不存在推定的結果。

行為人有罪,證據事實得出的。

警察屬於正當防衛,亦是如此。而不是用警察成立正當防衛推定行為人有罪。應當說,是行為人有罪,作為事實之一,和其他證據事實組合,能滿足警察成立正當防衛的條件。

而不是先認定行為人有罪或者警察是正當防衛,以此為條件,單獨的去推出另一個結果,不是這樣的一個過程。

沒有證據的情況下, 只有一個結果,行為人無罪,但適用的是疑罪從無的原則。

而警察作為偵查機關,需要收集證據提交檢察院提起公訴,檢察院承擔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舉證責任。

證據舉不出或者不足,那就是疑罪從無。犯罪嫌疑人沒有自證無罪的義務。
中國法律對正當防衛的界定非常嚴格,無論實施正當防衛的人是警察還是普通老百姓,都是要自己舉證自己的正當防衛,無罪推定的是「這個屍體是不是你造成的」要無罪推定,而在已經證實了傷害、殺人事實的前提下,舉證正當防衛是當事人自己的責任,檢察機關不需要舉證「這不是正當防衛」。
法律本身就是常常出現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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