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一男子和一女子起了爭執後帶其帶陽台至其意外死亡,那是否應判處男子死刑?


當然不應該了。

例如題主長的很醜,走著走著,路邊一個翻越柵欄的老太太不小心看到了題主嚇得一屁股坐地上磕到了後腦勺,法官判你死刑,你服不服?

例如題主長的花容月貌被女的強姦,題主奮起反抗用力過猛把女的打死,法官判你死刑,你服不服?

例如題主開計程車,大雪天一個路滑翻溝里,題主倖存,乘客死亡,法官判你死刑,你服不服?

還有很多例如。

現實里導致他人死亡原因很多,你直接來個無論如何。

尤其大方視頻,這下子每天要槍斃多少人?


只要你能說明什麼叫"導致"其人死亡,就行。

例如,當年用的含鉛汽油導致整個社會的暴力犯罪率高了。

這裡邊是不是石油公司的所有人和每個開車的人都得死刑一下呀?


假設題主的觀點成立。

張三犯了故意殺人罪,被判死立執,

張三死後行刑武警也被判了死刑,因為是武警直接導致張三死亡;

最高院死刑複核的法官也應該被判死刑,如果沒有他複核的行為,張三也不會死;

一審二審的法官也應該被判死刑,因為沒有他們作出的裁判,張三就不會死;

往上追溯,公安、檢察,所有經手案件的人,都應該被判死刑;

當然,創造了如此荒謬的法律的題主也應該被判死刑;

還有受害人,如果受害人不被殺,張三就不會犯罪,所以受害人……已經死了,那沒事了。

別忘了這只是一條所謂的「死刑鏈」,「死刑鏈」上每一個被判死刑的人,以他為源頭,又可以單獨的形成一條「死刑鏈」。

感謝題主為解決全球人口控制問題,作出的重大貢獻。


不是,

還是講刑法定罪量刑的二階層體系吧。

客觀違法階層——客觀違法阻卻事由——主觀責任階層——主觀責任阻卻事由。

致人死亡只是符合了客觀階層的「犯罪」,只有當「致人死亡」的行為不被客觀違法阻卻(不屬於防衛、避險),行為人主觀上有責(故意、過失),且主觀責任不被阻卻(具備行為能力)時,「致人死亡」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可能被判處死刑。最終能否判處死刑還要看是否有從輕情節,悔罪態度等等,綜合考慮。

由於死刑是最嚴厲的法定刑,目前我國對於死刑的適用存在著相當嚴格的控制。

死刑還可分為死緩和死立執,被判死緩的,自己不作絕對死不了。

我國的死刑判決率極低,其中死立執的更是少之又少。

把所有「致人死亡」的行為都判死刑,明顯是在開法律文明之倒車,讓刑法法律走向野蠻化的極端。

回到案例,描述得很不精確

又是「致其死亡」又是「意外」,明顯兩個自相矛盾的表述。

不妨調整一下:

甲乙系夫妻,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乙被甲帶到陽台後不久墜亡。是否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甲死刑?

那麼關於此案例,作兩步分析。

1、甲是否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2、若甲構成故意殺人罪,能否對甲適用死刑?

先回答第一題:

由於題目信息不完整,我們可以把甲帶乙去陽台可能發生的情形羅列出來:

①甲帶乙去陽台後,雙方各自冷靜,乙憤而跳樓。

②甲帶乙去陽台後繼續言語爭執,乙自己不小心墜亡。

③因陽台年久失修,乙不慎翻出陽台,掛在護欄外,甲見死不救致乙墜亡。

④爭執升級,甲故意將乙推下陽台,致乙死亡。

⑤爭執升級,甲與乙發生肢體衝突,不慎把乙推下陽台。

⑥爭執升級,乙持刀追砍甲,甲將乙推下陽台。

其中①②情形,甲不成立犯罪。

③情形,由於甲乙系夫妻,甲對乙負有救助義務,甲見死不救的行為可能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④情形,故意殺人罪沒跑了。

⑤情形過失致人死亡。

⑥情形,正當防衛。

可知以上情形中,能成立犯罪的只有③④⑤。

⑤情形,過失致人死亡罪,不適用死刑。

甲帶乙去陽台後繼續爭執,過失致乙墜亡。

③④都是故意殺人罪,如社會影響惡劣,主觀惡意極大,沒有自首立功情節,沒有悔罪態度等,可以適用死刑。判處死立執的,經最高院核准就可以執行了。

甲某,卒。

(隨性回答,歡迎指正)


這麼乾的話,誰去執行死刑呢。


先說結論,當然不是,並且必須不是。

首先要考慮故意、過失與意外的區別,

其次排除意外後,要考慮是否存在過失行為,

最後排除過失後,要考慮故意殺人的犯罪構成要件,以及司法程序中犯罪人員的自首情節、悔罪態度、配合調查等因素。

定罪與量刑是兩個概念。前者屬於刑法範疇,後者屬於刑訴法範疇。


一個人死刑,執行死刑的人導致人死亡被判死刑,執行死刑的人導致人死亡被判死刑,執行死刑的人導致人死亡被判死刑……地球上沒活人了


是的,沒錯,應該。

不過這應該是秦漢以前的法律界學術觀點,如果商周時期可以稱得上是有一個刑事法律學術的話。一個很簡單的道理,刑罰要對犯罪者施以等同或大於其造成的危害的危害。這是一種樸素的真理。如果不承認「殺人償命」是樸素且正確的,上來就講「寬刑慎死」的,那我覺得這是沒有把刑法知識架構建立在正義的基石上。

就像胚胎的發育,會經歷一遍類似的進化形狀,單細胞——多細胞——魚形有腮——長得像個人了。一個人對刑法的理解,也是要從夏商至秦漢建立起樸素的正義觀、公平觀,再至秦漢融入社會哲學、價值觀(如:法家法、儒家禮、啟蒙運動人本、馬克思主義勞動與價值),後至唐宋體系完備、總分有別、輕重有序,最後至現代把刑法運用和社會穩定、發展結合起來。

如果不去經歷樸素的價值觀,上來就只講刑法對社會發展的作用,那麼結論會相當可怕:被殺的人已經死了,不會對社會發展有裨益;相反只要原諒殺人者,他會感恩戴德的為社會提供勞動力。這是荒唐且荒謬的。所以不論刑法這門學問在歷史的長河裡面走多遠,都不能忘記夏商時期最簡單的正義觀,用現在00後比較最時髦的網路語言講叫——「不忘初心」。

所以簡單講,「殺人者死」是一個前提,只有咱站著明確了這個「立場」,咱們才能坐下來談「例外」。即使到現在,我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232條表述依然是: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般來說,咱們的刑法的表述習慣是輕刑放在前,重刑放在後,先說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再說無期徒刑,最後也不說死刑。往往加一句,情節嚴重的,死刑。比方說236條的搶劫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但是對於故意殺人這裡,極為罕見的,直接劈頭蓋臉,死刑。

因此,當一個人跟你說:「一個人只要殺了人,不管怎麼樣就得判死刑。」的時候,你要欣慰,並微笑的告訴他,他已經是一個合格的刑法小學者了,入門了!

所以「殺人者死」這是五千年文化一脈相承的,不要上來看到題目就想著杠,即使今天最頂尖的法律學者也不能否認這個立場,他只能跟你談「例外」。當然啦,現在的例外已經比立場龐雜多了,說起來會很麻煩。咱們也不用一竿子支出來這麼遠,剛剛說到了這個價值觀來自於夏商時期嘛,只需要往後走一走,說說唐朝的時候怎麼看這個事情。

《唐律疏議》是我國現存最古老且最完整的刑法典,對這部典籍評價為厚重,不為過。說來你可能不信,當下的立法工作因為有這類古籍可以參考,省事了跟多。或者說,現在全中國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以及台灣地區現行的「法律」很多內容是「抄的」,當然我們一般說叫「發展而來」的。如果哪位知乎用戶以此典命名,說明其法律、文化功底之厚重。(不過鐸這個東西更古老,更完整。哪個知乎用戶要是能司個鐸啥的,那法律、文化功底更厚重。)

好好好,不講題外話。《唐律》為我們展現了唐朝時期法律學界對「殺人」問題的思考,他們將殺人分成了六種情形:謀殺、故殺、斗殺、戲殺、誤殺、過失殺。

謀殺,自不必說,自古以來蓄意殺人都是令人髮指。

故殺,就是臨時起意,也就是現在話講的激情殺人。斗殺,指的是兩個人在互相毆鬥,然後一方把一方殺了。你看看,這就很有意思,你對比一下啊:一個人聊著聊著突然聊生氣了,怒了,激情來了,把人殺了;一個人跟另外一個人打架,越打越凶,然後把另一個人殺了。你感受一下啊,這兩個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是完全不一樣的,處以同樣的刑罰顯然也並不合理。

唐朝的刑法工作者也注意到了這點,為了區分罪的輕重,他們在刑罰上做了巧妙的考量。於是,我們在《唐律疏議》的卷二十一《斗訟篇》可以找到這樣一條:

諸鬥毆殺人者,絞。以刃及故殺人者,斬。


當然不應該,有兩條理由

1.

有些致人死亡的行為甚至不構成【犯罪】,當然不能加以刑罰

2.

有些致人死亡的案件中,犯罪人【可譴責性】與人身危險性很小,相比罪大惡極的罪犯,一律適用死刑會導致不公平

首先說第一點,我們從犯罪論的構成看過去,為什麼有些【致人死亡】的事件,當事人不構成犯罪,犯罪論構成以我最熟悉的三階層分析

1.

當事人的行為不符合構成要件時,行為不構成犯罪

什麼是構成要件呢,我們可以把它看成一個個機械零件,把各個零件都搭建好,搭建而成這個東西才可以勉強稱之為【機器】,好比汽車的輪胎,發動機;手機的晶元,屏幕………一個行為即使致人死亡,但缺少某些構成要件,就不能稱這個行為是犯罪,就好比一個汽車缺少了發動機,不能稱之為汽車一樣。

而這些構成犯罪的零件(即構成要件),大概分為兩種,第一種叫客觀構成要件,其中包括【主體】【危害行為】【行為對象】【結果】【行為狀態】【因果關係】等,主觀構成要件包括【故意】【過失】【目的】,而一些案例中,一些構成要件根本就不存在於行為人的行為中,行為人自然不構成犯罪,也就不能受到刑罰,比較經典的大概有以下幾種情況

【案例一】缺少危害行為

題主室友小黑,平時里欺男霸女,無惡不作,我心中積怨已久。一天下雨,天空電閃雷鳴,我說:「黑哥,這麼好的天氣不出去走走太可惜了,出去溜達溜達吧」。小黑信以為真,出門閑逛,一臉愜意走著方步,結果被閃電劈中身亡

在這個案例中,從常識角度來說,小黑被我勸出去閑逛,可以說是我的勸告導致了他的死亡。但不能因此給我定罪,因為這屬於客觀構成要件中【危害行為】的缺失。類似的案例還有勸人游泳淹死,勸人坐飛機摔死,勸人開車撞死,這些都無法構成犯罪。因為這些都不屬於危害行為,簡而言之,生活中有一些風險是我們必須去承擔的,如果勸人去做一個日常生活所允許的事也要構成犯罪,無疑會使刑罰無限的擴大化

【案例二】缺少因果關係

題主開車進入行車專用隧道,隧道標識限速60km/h,題主比較叛逆,一腳油門蹬了120km/h。突然看到一個人從隧道里出現,題主剎車不及,將人撞死

這個案件里可能大家會覺得,題主超速致人死亡,應該為其負刑事責任,其實不是這樣,這就涉及到【因果關係】判斷中的【客觀歸責】理論,即結果的發生,並不是行為人所創造的危險流發展的結果

什麼意思呢?注意案例中【汽車專用隧道】,在這種隧道中限速,限制的危險是兩車相撞造成追尾等交通事故的危險,而不是撞死人的危險,因為隧道內是嚴禁行人出現的。而嚴禁行人出現的規定,才是為了避免行人被隧道中行車撞到的危險。

那麼我們來看兩條危險流,

我開車,超速了,造成追尾危險,沒有造成追尾結果

那個人進入隧道,造成行人被車撞死的危險,造成撞死結果

所以最後,雖然我把行人撞死,但我對行人的死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缺少這個部件,刑法同樣不能懲罰我。因為如果懲罰於我並不公平,危險的結果不是我的危險流發展創造的

(順便一說,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和我們常識上理解的不太一樣,這個【因果關係】主要講的是,損失結果歸責於誰更公平)

【案例三】缺乏主觀構成要件

我和小黑同窗苦讀,畢業後很多年沒見,一次同學會,我和小黑相見,心裡高興,用學生時代打招呼的方式,輕輕錘了一下他的肩膀,結果不知道小黑此時已經患上了一種極其罕見的怪病,被我錘了一下心跳加劇,居然當場死亡

這種案件在刑法中被稱為【意外事件】,我國刑法第十六條規定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大家覺得,如果連這也要償命,是不是有點太過於不近人情了啊……意外事件和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有【注意義務】,那在以上案例中,題主是否有注意【別把小黑打死】的義務呢,按一般人的判斷,是沒有的。如果我用鐵鎚狠砸小黑表示高興,或者說我練成七傷拳還去錘小黑,可以判斷這個時候我是要有【注意義務】的;但是輕捶人的肩膀直接把人捶死,從經驗概率上是很少發生的事件,可以判斷這屬於意外事件。總結起來,就是世事難料,人力有時盡,不能歸咎於個人

——————構成要件方面完結————————

(看各位興趣決定是否繼續更)


首先,就題主這個案例,我的回答是不應該判處死刑。其次,就這個題目來說,我的回答仍舊是不應該不論情節而判處死刑。

題主的這個案例很籠統,沒有給出案件細節以及相應證據。試想,如果案例中是女生言語攻訐男生身體殘疾、智力殘缺,兩人發生言語爭執,最終導致兩人在推搡中女生意外墜樓死亡。單就情理而言,你覺得男生該被判處極刑嗎?

更甚者,如果案例中是男生被動正當防衛,你覺得男生該被判處刑罰嗎?

所以,法律不是b站抖音那麼簡單的段子,而是涉及到偵查、起訴、取證、法庭辯論、質證的多個環節,這其中對量刑的調查辯論只是刑事案件其中一個部分。題主如果有興趣可以在平時的新聞中搜一下它的判決書或者庭審視頻,了解一下定罪量刑的細節工作。

其次,是題目是否應該不論情節就判處死刑。答案是不應該。

法律發展到近現代,已經摒棄了功利主義的「同態復仇」等價責任觀念。單純的「你砍我一刀,我就必須砍你一刀」是錯誤的刑罰觀。量刑一定要考慮主客觀情節。單純的只看死傷結果來量刑是一個司法機關懶政的表現,也是一個社會法治低下幼稚的體現。


你這個對減少犯罪效果不大,要我來設計的話,生娃者一律死刑,在我們有生之年就能看到犯罪數量顯著持續下降。


當然不是。

哪怕故意殺人的刑罰從有期徒刑3年到死刑都是合理的。

問題只是資產階級及其 精英級專業打手們 訴求自身權利、利益的最大化,反對包括死刑在內的一切嚴肅、負責的刑罰,但一時又難以迅速遂意,於是經常在知乎提出 「 如果一切犯罪都處以死刑會怎麼樣?」 之類的極端化問題。

以打擊敵人,儘可能漸進他們及其金主的資產階級精英共和國之夢。

猜猜看:在和平時期,有錢人為所欲為靠的 是啥 ? ╰(*′︶`*)╯


恭喜!!!

手術醫生成功成為高危職業,會特別賺錢!(誰敢動心臟手術,腦手術,誰就要坐牢)

戰爭時期,我打死了敵人我還要坐牢。

劊子手執行槍斃要坐牢。(劊子手:「wc」廁所)

什麼正當防衛,別防衛了,都要坐牢。

以後罪犯可以挑釁jc:「來呀來呀,來打死我呀」

補充:嗯?996會導致員工猝死,老闆都要坐牢。

游泳班不能開了。

觀光動物園也不能開了。

我先統計一下有多少人失業。


那第一個被蹦掉的就是做大型手術的醫生。。。


在等待死刑的過程中做出什麼科技突破可能就免罪了


不應該。因為男子不是導致女子死亡的直接原因。

舉個例子,吃糕餅是有可能被噎死的。假如過年為了喜慶某男子買了糕餅送給某女子,某女子吃糕餅噎死了,那麼按照你的邏輯,不僅這個男子有罪,販賣糕餅的也應該死刑,你覺得合適嗎?

新聞鏈接一口粘糕下去,差點把老頭子噎死

吃魚被魚刺穿透動脈,那麼賣帶有魚刺的魚的商販是不是要判死刑。

新聞鏈接浙江男子誤吞魚刺戳破主動脈,5小時連動三場手術才獲救_老尹

你再仔細想一想,這合理嗎。


崑山龍哥在天之靈保佑答主。對了,話說產婦難產死亡是不是要把丈夫和醫生都弄死。。


能提出來這種問題就代表你應該去多讀幾年書。


要不我們來討論一下人工中止妊娠也就是流產中,父母與醫生的責任怎麼樣?


一個瓜批電瓶車超速闖紅燈。被正常行駛的汽車撞死。請問汽車駕駛員是不是要死刑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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