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不作為既可以以故意心理實施,也可以以過失心理實施。既可能構成故意犯罪,也可能構成過失犯罪。

不作為是危害行為的一種分類,主觀方面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所持的態度,二者無關。或者說二者可以任意搭配。

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不作為會導致危害後果發生而希望這一結果發生。

間接故意:明知自己的不作為很可能導致危害後果發生而放任這一結果發生。

過於自信的過失:已經預見自己的不作為可能導致危害後果發生而輕信可以避免。

疏忽大意的過失: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自己的不作為會導致危害後果發生。


反正你做不做都沒關係,我就能按頭給你定罪。懂了吧,反正理由千千萬,搞你不擇手段


舉個例子

1.甲是鍋爐工,該他加水了,他故意不加水,鍋爐爆炸了(故意的不作為)

2.甲是鍋爐工,他本有義務給鍋爐加水,但是他打王者榮耀打的入迷,忘了給鍋爐加水,鍋爐爆炸了(過失的不作為)


有故意的不作為,屬於積極的不作為,比如濫用職權。過失的不作為 屬於消極的不作為,比如玩忽職守。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不引導是錯,現在引導做公益還是錯。錯的不是行為本身,而是錯在這個人的存在!


假設題主說的的不作為指的是不作為行為。

對於不作為行為的認定,一般滿足三個條件:

  1. 行為人有防止結果發生的作為義務
  2. 行為人具有作為可能性
  3. 行為人具有結果迴避可能性

根據違法有責二分體系,認定一個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包括兩部分。

一是構成要件符合性,包括:危害行為、行為對象、危害結果、定罪身份。

二是違法阻卻事由,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其他違法阻卻事由。

滿足以上條件後才構成不作為犯。接著認定行為的有責性,即非難可能性。這也包括兩部分。

一是積極的責任要素,包括:故意與過失的罪過心理、目的與動機。

二是消極的責任要素,包括:責任能力、刑事法定年齡、期待可能性、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與疏忽大意的過失。

具體情況看來,一般而言,行為人在實施行為過程中,產生了認識錯誤,例如:具有作為義務但誤以為沒有作為義務或者具有結果迴避可能性但誤以為沒有結果迴避可能性,可能是過分自信或是疏忽大意,從而不履行義務且產生危害結果的,可能成立不作為的過失犯罪。


我國刑法對於犯罪行為規定了作為、不作為和持有三類。大多數罪名是作為型犯罪,少數屬於不作為犯罪,且不作為犯罪的主體往往具有特殊性,本身具有法律賦予的某些職責,在危害行為發生時不能履行職責,其中的不能履行即包括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也包括不知情所產生過失犯罪,但過失犯罪法律應當有明確規定才能認定為犯罪。類似罪名有公共安全犯罪中的管理者,貪污賄賂犯罪類型中工作人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中具有管理身份、信息紕漏等特殊身份的人員等等。


有一說一

單從這句話來看,似乎有點無理,應該是從某個語境中來看吧?這種沒什麼好單獨拎出來說的。

比如說原本應該是你責任義務範圍內的東西,你卻不作為,那就是故意袖手旁觀,也是過失。舉個例子,你看見有一個人被校園暴力了,你覺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那就算故意冷漠。

如果你說你是一個疫情在家的普通人,你不添亂就是最好的作為,那就和故意有意什麼搭不上邊吧。

總的來說這話應該是批判,不負責任/忽視自我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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