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首先可能需要知道一下烏託邦的由來。先不談具備烏託邦雛形思想的柏拉圖,各種流派的烏託邦(這是另一個命題),我們一般可以將原點擺置在16世紀英國空想社會主義之父託馬斯?莫爾(Thomas·More)創造出了同名小說《烏託邦》(Utopia),在這本小說中,莫爾爵士虛構了一個與經典的西方資本主義或曰現代國家完全不同的國家組織形式。在這個被稱之為「烏託邦」的國度,財產是絕對公有的,物料物資遵從按需分配的選擇,人民保持平等,行政官員由民眾公舉。從這些特徵中我們可以很容易的發現,他們與西方資本主義現行體制基本上是背道而馳的,烏託邦的核心之一是公有制,它將矛頭直指的是貫穿西方資產階級革命以來的「私有制」神話。在歷代的空想社會主義理論家乃至後來的科學社會主義理論家眼中,造就社會矛盾的根源就是私有制帶來的種種弊端,私有制不可避免地就會走上「生產社會化和生產資料私人佔有之間的矛盾」,而它們反映到社會宏觀面向,便是壟斷,階層固化,經濟危機,階級矛盾從內部不斷激化,社會岌岌可危。這是整個「現代國家」建制的核心問題。而「烏託邦」本身就是一個徹底的另一種國家建制模式,往高了說可以大致類比為共產主義的雛形,但更加關鍵的在於,它提出了一種我們今天經常調侃的所謂之「未曾設想的道路」,它不再桎梏於在現行體制內部的縫縫補補、改革,而是跳脫這個問題所預設的前提本身。烏託邦作品反映出的是人類幾個世紀以來對於社會公平、自由、和諧等人類至高理想的嚮往,切合社會中受壓迫的階級,是型塑後來廣大落後、被殖民地區民族解放運動的原動力。
我剛纔有提到,如果真正要追溯時間線上的溯源,烏託邦這種理想社會的雛形在柏拉圖的思想中已有涉及,社會建制特徵與莫爾爵士一流沒有特別大的差別,但關鍵的在於,柏拉圖的理想烏託邦模式有一個核心的角色——「哲學王」。哲學王是護國者階層,他掌管立法,定義何為正義,也即,他是整個柏拉圖烏託邦中的實際統治者,是上帝,是我們古文中所描述的「聖人」。哲學王即真理,保持著絕對的正義、公平、原則,我們會覺得「太美好了,就如同中國鄉土宗族社會中的那個通達智慧的老者」,掌管了整個組織的秩序,也就是我們今天所說的「人治」。而我們同樣也很容易看到,在整個「性惡論」、「原罪論」所主導的西方倫理體系中,人治這個前提首先便是不被信任的。在西方自由主義哲學蓬勃發展,實質性成為資本主義合法性來源之後,這種思想就會不可避免地被打上「集權」、「獨裁」的標籤,尤其是英國政治學家託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在《利維坦》中所指稱的民眾自發讓渡自身的權力於一種「人格化國家」,更加深化了關於西方個體自由與一種「總的統治者」的辯證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