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人拐賣兒童、收買被拐賣兒童被判重刑】2015年開始,王喜娥、劉利萍母女通過各種途徑收買數量眾多的嬰兒,並通過王傳賓等人將嬰兒送往山東進行販賣。山西@陽泉中級法院 5月31日對12人跨省拐賣兒童、收買被拐賣兒童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王喜娥、劉利萍被判處死刑。(新華網)http://t.cn/Ai9PpE1t ?[/cp]


題主的題目具有誤導性,這一例情節惡劣符合刑法判死標準的拐賣案件判了死刑,不是所有拐賣案件都判死刑,目前有很多理論在論證為什麼拐賣不能一律死刑怕罪犯瘋狂傷害被拐賣婦女兒童等等,當然這一例案件還是大快人心,警示震懾同時啟動。


其他參與人員為什麼沒判死刑???要全判死刑才符合廣大人民的利益!!!


達到了法定情形,判處死刑,罪有應得。

但不是所有的拐賣兒童一律死刑。

這個很沉重的話題。雖然很多拐賣兒童的人販子罪不至死,但是如果做個「民意」調查,相信人販子會死無葬身之地。

孩子是父母的心頭肉,面對人販子,相信大家的心情都是一樣的。

丟孩子,對任何家庭而言都是毀滅性打擊!

但是,為了孩子著想,還是要冷靜、理性的分析這個問題。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所以,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最高刑罰是死刑,但要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

為什麼不是一律死刑?

這裡又要說到刑法與刑罰的目的罪刑相適應原則。

1、刑法的整體目的就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

2、刑罰的目的是為了預防犯罪,以達到維護社會長遠利益的目的。(刑罰本身不是目的)。

3、「罪刑相適應原則」在法條中有體現,《刑法》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可以理解為:刑自罪生,罪重刑重,罪輕刑輕,罪刑均衡

人販子與人販子在拐賣兒童的過程中,其行為、情節等必然不會完全相同。

有些人販子可能情節較輕、有些則可能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

比如:拐賣兒童的手段(偷盜、綁架、拐騙等)、數量、是否造成被拐賣兒童受傷等。

如果對人販子一律判處死刑,並不符合罪罰相適應的原則。

從社會層面來講,如果一律死刑,並不一定能起到很好的預防犯罪的效果。

反正被抓就會被判處死刑,可能還會為了避免暴露面目、被指認,將逃跑中的被拐賣兒童殺害或出售器官謀取暴利。

這樣的結果,並不是刑法所追求的結果,反而致被販賣的人於不利的境地。


今天做了一個很可怕的夢。

夢裡我和我的妹妹出去旅遊,知道了附近又有人在拐賣小孩但是村民對此並無什麼特別反應,於是我和我妹妹打算去看看並且報警。但是很不幸,我們被拐子盯上了,他在我妹妹身上打了迷藥,我扶著妹妹跑到了村民家求助,但是發現,他和拐子臉上露出的是一樣的笑容。偌大的一個村莊,竟沒有人可以救我們。

妹妹的身體逐漸在我懷裡癱軟下去,嘴裡迷迷糊糊念叨著「姐姐救我」,絕望也漸漸湧上我的心頭。我掏出手機很快按下110並且把重要信息全部說了以後,電話那頭並沒有什麼反應,拐子臉上也沒有什麼慌張的神情而且沒有搶我的手機,我的心裡風起雲湧,假裝接通了電話得到了好的答覆說著「嗯,好」。掛斷電話就在我要給媽媽發微信說「媽媽救我」的時候,拐子搶走了我的手機,我也從夢中驚醒。

其實我覺得,我們國家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甚至青壯年勞動力的判刑並不嚴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特別嚴重處死刑。本來我對於拐賣或許沒有那麼深刻的感覺,但是當夢中,妹妹逐漸模糊的意識,逐漸癱軟的身體,都真實的讓我害怕。我害怕失去她,害怕失去我的母親。還有那一個村莊里麻木冷血的村民,和那一通明明打通了卻沒有應答的電話,都那麼讓我害怕。

被拐賣的孩子過得好的是成為另一個家庭的掌上明珠,但是他的親生父母又陷入了另一度人間地獄,過的不好的,想起我們走在路上看到的肢體殘缺的乞討人員,可見一斑;被拐賣的婦女,或許成為一個不知名的小村莊的男人們的生產工具,或許還得不到他們好好對待,如果她們可以靠著孩子出頭那已經很不錯了,但是我想等著她們的應該是一個更深更暗的深淵;青壯年勞動力或許被買到一個不見天日的地方終年干著苦力,染了惡疾也沒有辦法醫治,他們就這樣干啊干啊,承受著心理和身體的雙重打壓,不死不休。

可是曾經,他們也應該是一個家庭里最為可愛的孩子,溫柔善良的母親,頂天立地的父親。

拐賣對於家庭的打擊是毀滅性的,本來就是一群亡命之徒在做這個,又豈能期望被拐走的人能過上好生活。留下的人無非是在無盡的黑暗裡努力給自己一束光亮支撐著自己在茫茫人海之中尋找著那一個可憐的人兒。


如何看待?!如何看待?!

當然是拍手稱快啊!如果讓我們看到了她們組織團伙坑蒙拐騙,造成他人家庭骨肉分離、抱憾終生,她們僱傭村民方便運送嬰幼兒並喂安眠藥、遺棄傷病困擾存活率較低的孩子,是人都巴不得她們立刻被就地正法。

但是,看到「2015年開始,王喜娥、劉利萍母女通過各種途徑收買數量眾多的嬰兒,並通過王傳賓等人將嬰兒送往山東進行販賣。」我還是很沉重的嘆口氣,「2015」「收買數量眾多」「進行販賣」,刺的我流淚。


該死,毀人人生如同毀人性命,而這種人毀了一個家庭的人生,我覺得該死。


贊同,這種現象不採取這種辦法,到時候真的不敢出門了都。


就應該這樣!

拐賣孩子不僅毀了孩子的一生更是毀了一個家庭,從此進入萬丈深淵,拐走孩子跟殺他全家也差不多了

即使不判死刑,也希望能有明顯的標記他曾經是人販子,一輩子被譴責(雖然話很極端,但是被拐的家庭兒童的痛苦是不可逆的)

拐賣兒童判死刑,無比贊同


就該判死刑!!!活該!!!


大快人心 拍手稱讚

並且強烈要求買賣同罪

對於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必須嚴懲,我國刑法規定拐賣三人以上的首要分子才處以極刑,而拐賣一至兩人的處罰就較輕只有五至十年,這對於人販子來說毫無震懾力,哪怕你只拐賣一人,對於受害者家庭來說都是悲劇,為尋找孩子他們傾家蕩產,有的家破人亡,這種人為製造的骨肉分離,人為製造的人倫悲劇,他們該找誰說理去。

中國每年都有成千上萬的兒童丟失或者被拐賣,就有成千上萬個家庭被毀掉,他們長期處於失去孩子的痛苦之中,或者一輩子活在自責和內疚的陰影中無法自拔,他們的整個人生、前途、事業都毀於一旦,他們的痛苦無人知曉。

刑法對於買家的處罰實在是太輕了,僅僅是蜻蜓點水,其中規定只要買家對被拐兒童沒有虐待行為的,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這種不痛不癢的處罰對買家形同虛設,也是國人反想最為激烈的,一旦被發現了買家將人交出去就萬事大吉,實際上這也是縱容買家進行收買兒童,被發現了我就交人,然後接著再買,也沒有多大的損失;

其實販賣兒童的根源就在買家,他們也是罪大惡極的,他們收買兒童就是對兒童的最大傷害,有需求就有市場,就有人鋌而走險,以身試法,關鍵是這個法他們玩得起,他們毫不敬畏它。因此有必要買賣同罰,現在的五年起步刑太低了,至少得十年起刑甚至從無期徒刑起步,要讓買家賣家膽戰心驚才有震懾力。

對被拐兒童的危害性也是致命的,容易造成他們心靈扭曲、自卑,有時難以融入到新家庭而被歧視甚至打罵,以致離家出走甚至走上犯罪道路,也就毀了他的一生。還有些兒童被打傷致殘逼迫去乞討來養活這些人販子,成了他們的賺錢工具。

偷盜、拐賣兒童等同於殺人,一個小孩丟了,很可能這個家庭也就散了,一家人甚至兩家人整天籠罩在悲傷之中,如同天塌了一樣,讓人生不如死,對這些人販子必須死刑,不留餘地。


我所買賣的都是商品,頂多是狗之類的,他們把人不當做人,我也可以把他當做畜生,謝謝。


拐賣兒童和拐賣婦女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犯罪。

拐賣兒童就僅僅是拐賣兒童而已,兒童是拿來傳宗接代的,所以一般不會對兒童進行虐待,還指望著他長大成人娶媳婦呢。所以拐賣兒童是比較輕的罪。

拐賣婦女就不一樣了,它是集

1. 非法拘禁

2. 故意傷害(往往是為防止逃跑砍斷手腳,導致嚴重殘疾)

3. 故意傷害腦部或嚴重精神虐待導致智障、精神病

4. 日復一日,數以百次計的強姦

於一身的嚴重暴力犯罪。就拐賣婦女的嚴重性來說,賣方和買方都一律死刑沒問題。


該 就該都殺了

處罰不夠狠就總有人觸犯法律

對待傳銷組織也該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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