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卡取現過程中,當犯罪分子破解銀行技術盜取存款,也就是說,無卡取現業務存在設計漏洞時發生卡內資金被盜的,銀行是否賠償?


銀行開通的無卡預約取現功能,該設計的初衷是為客戶提供便捷的交易服務,但在提高交易便捷性的同時,應告知客戶交易風險並提高交易環節的識別技術,保障整個交易流程的安全性,從而保障儲戶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新興業務,更有義務履行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義務。

作為近年來產生的一項新興業務,無卡交易逐漸增多,在此交易過程中導致資金被盜產生的糾紛已經出現。犯罪嫌疑人本應作為第一責任人承擔責任,但司法實務中,由於其下落不明,難以向其主張權利,故持卡人往往以發卡行作為被告提起借記卡糾紛之訴,請求其承擔賠償被盜款項損失的責任。如何在個人與銀行之間做出責任認定,目前的法律規定比較原則,司法實踐中,與已經形成相對成熟意見的偽卡交易相比,無卡取現類案件的自由裁量空間較大,存在明顯分歧

筆者認為,無卡取現過程中,當犯罪分子破解銀行技術盜取存款,如不能證明持卡人存在泄漏銀行卡涉密信息等違約行為,則應由發卡行對其產生的資金損失先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對於銀行卡合同中所涉新興業務的約定,銀行應予以適當說明和風險提示,具體義務的合理限度範圍應結合開通業務的類型、產品性能等綜合予以判定。

(詳細內容見《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05期刊載文章:楊夏「存在設計漏洞的無卡取現業務發生資金被盜的賠償責任」)


主要問題是如何證明漏洞和責任方,我在工作性質遇到的大部分被盜刷都是客戶沒保護好自己的信息導致的


銀行有過錯是要賠償的


如果是銀行的責任肯定要賠償的。不過無卡取款限額比較小


第一時間打電話給銀行客服溝通

說卡丟失了


不賠償那怎麼解決,是銀行的責任吧


問題中已經明確,是銀行使用的無卡取現系統存在設計漏洞。按照貨幣佔有即所有的理論,行為人是盜竊(詐騙)的是銀行的錢。儲戶的賬戶僅僅是犯罪的工具而已。在儲戶的卡內有餘額的情況下,儲戶是對銀行有債權的,在債權人未轉讓債權的情況下,銀行向第三人清償的行為並不會使儲戶對銀行的債權額減少,所以,銀行還是應當以原債權額清償對儲戶的債務。


銀行律師:請舉例說明漏洞、請出示證據資金是被盜的.....

持卡人:...........


咋說呢要是我待的地方有一家支付寶銀行,現金可以直接存在支付寶里那麼我就把銀行卡都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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