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所說,當我行駛在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前面車有掉落物,我躲閃不及碾壓而過,掉落物二次飛起,致後車人員傷亡。責任判定主要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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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飛來不明物 擊中副駕駛致死_生活這一刻_騰訊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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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中律師分析了責任劃分問題。

以下是原答案:

前車責任。

主要依據有二:

1、你有沒有主觀故意?沒有。

2、你有沒有過失?沒有。

次要依據:

1、你是否參與了?是。

2、你能主動避免參與嗎?不能。

3、你的參與是否能必然導致後車人員傷亡?不必然。

4、你是否能預料到你的參與會導致事故?不能預料。

所以你承擔次要責任或無責。

前車也會面臨以上問題,多數答案也是否定的,然而兩個2號問題他都只能回答【是】,於是他無法擺脫一個責任:掉落的零件是他的。如果零件屬於車輛本身,那就是他在上路之前沒有檢查車況,沒能確保車況安全;如果掉落的零件是車輛載運的,那就是他沒有確保所載貨物安全。因此前車主責或全責是沒跑的。


謝很多人邀...回答中都是直接@我....好吧...知乎上,交通事故處理定責我說第二估計沒人說第一了。

首先這個事故有幾個關鍵點,一是掉落物是前車上的貨物還是車上零件,另一個就是掉落物的大小是否足以讓你及時發現並採取措施。

先說後車,後車被你碾壓飛起的掉落物砸到,只要他車輛證件齊全,行駛過程中沒有超速等與事故引發有關係的過錯行為,後車是沒責任的。

關鍵在於你和前車。如果掉落物屬於前車車上貨物,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所以如果是灑落的貨物,在灑落貨物後,前車沒有任何措施(後方來車方向依據規定設置警示標識),或者還沒來得及措施就發生事故了,那麼前車肯定是有責任的。然後在於你,如果這個貨物很小,在高速公路/普通道路地面上,你行駛過程中是無法預見或者發現的,那麼對於你來說你就是無法預見的,或者貨物雖然很大,但是貨物的出現到被你撞到都是瞬時的,你沒有足夠時間或者距離採取任何措施,這兩種情況你都是無責的。這個事故就是前車灑落全責的一起事故。但如果這個貨物有一定體積,你在來車方向可以發現,且有足夠時間距離可以採取措施,而你未採取導致與貨物發生的碰撞,那這個事故你存在疏忽大意,遇情況未及時採取措施的過錯行為,所以你這個事故也要承擔責任。你與前車責任大小關鍵在於貨物大小,以及你的疏忽程度決定。

如果掉落的東西屬於前車上的零件,那麼這個事情就更加麻煩了。這個屬於車輛出車前安全檢查或者例行檢查保養能否發現的問題,如我車胎爆了了很久,於是我就開著備胎在高速開了好久好久,這時候備胎爆了,飛了出去,這種情況就是你駕駛員的問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然後飛出去之後的問題就回到第一點說的,疏忽(措施)和突然性(大小)的問題。可能前車全責,也可能雙方都有責任,但責任大小參考上一段最後。

但如果掉落的零件屬於不可預見性,如駕駛員昨天剛去4S店換了備胎,4個全新胎,出車前都檢查過,車輛狀態正常,結果4S店這個批次的輪胎有嚴重質量問題,行駛過程中,車胎飛了出來(舉個例子,不必糾結這點),這時候對於前車的定性就不一樣了,首先產品質量問題對於前車駕駛員無法預見,且也無法分辨,其在規定時間按照正常保養車輛,出車前檢查車輛也正常,無法預見車胎因嚴重質量問題飛出,所以這個車胎飛出不應認定為其過錯行為。後車有無責任繼續參考第一段。在交通事故中,這種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意外,即當事人是沒有與交通事故引發有因果關係的交通行為方式上的過錯行為。但最終這個賠償在認定的時候,如果確認是產品質量引發,應當從產品質量侵權這個方面入手考慮理賠。

最後多說依據,高速公路上,最怕就是前車捲起小石子打到後車擋風玻璃,先不說這種小石子能否確認其來源是否就是前車捲起,即使能證明,這類事故前車肯定沒責任(小車子在路面上,車輛行駛過程中無法發現),對於你來說你就是一起意外。即事故當事人都沒有過錯行為。對於意外的定性,保險公司有另外的賠法,需要通過協商,但一般都是有個比例,而不是全部賠償。


事故發生後,後車對事故能否預見,能預見能否避免?

顯然都不能,所以對後車來說,是意外事件。不承擔法律責任。

前車的情況相對複雜:

如果是汽車生產廠商在設計中存在的問題,那麼找廠商;

設計沒問題,前車司機沒有盡到相關檢修義務——找前車;

熊孩子故意把零件的螺絲擰松,導致零件掉落——熊孩子;

大家都沒問題,路上有個坑把車顛了一下——意外事件。

至於具體判定的時候,承擔多少責任,怎麼承擔責任,得看更細緻的證據了。


其他的答主說的很好了,我在他們的基礎上補充一點點。

道路交通事故我們一般認為是屬於侵權責任法的範疇,承擔的是侵權責任。

不管是三要件說還是四要件說,有兩個要件是不可代替的,就是因果關係和過錯。

後車發生了損害後果,和你碾壓零件有因果關係,但是你有過錯嗎?

我認為沒有。理由很簡單,什麼叫過錯?故意或者過失。故意我們不談,什麼叫過失?應當意識到卻沒有意識到或者意識到會發生卻沒有採取有效措施然後放任其發生。

我在窗台上放了個花瓶,我應當意識到這個花瓶可能掉下來砸到人,我就有義務保證花瓶不會掉下來。但我沒有意識到或者沒有採取有效措施,它掉下來把人砸傷了,我有過錯,因為我存在過失。

我開車走在路上應該意識到什麼?過人行橫道要減速,彎道不要超車,和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等等。

我能不能意識到我路上會突然壓到一個零件?我能不能意識到這個零件被我壓了以後還對後車產生了傷害?

不能,所以我沒有過錯,所以我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那麼前車同樣和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前車有過錯嗎?說不好。

原因是一樣的,如果前車有過錯,前車承擔責任,前車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

假如,零部件脫落是製造商的責任,那麼由製造商承擔產品侵權責任。

假如,零部件脫落是被第三人撞擊導致,那麼和第三人撞擊是誰的過錯,誰來承擔這個責任,如果雙方過錯雙方來分擔。

假如,零部件脫落是前車沒有按時檢修導致,那麼前車承擔侵權責任。


b站看厚大法考的視頻,有一句話記得很深刻,說法律其實不講邏輯,法律是講經驗的,法律是不能超過大眾認知的。

為什麼不能講邏輯?因為講邏輯的話就會迎來一個問題:犯罪鏈的無限推倒。比如你講的這個事故,從後車出事故推倒到你的車彈飛零件,再推倒到前車灑落零件,一般來說到這裡就結束了,頂多再推倒到賣車的或者裝卸隊那裡,在我們大眾的認知中就到頭了,但是如果講邏輯的話那就沒有盡頭了,甚至可能追溯到前車司機他媽為什麼要把他生下來。

在我們一般的認知中,你有主觀的故意嗎?沒有。你有導致事故發生的過失嗎?沒有。你能夠避免事故的發生嗎?不能。所以在這起事故中你只是被動地參與進來,你的行為與後車司機的死亡沒有明顯的因果關係——如果不是你而是一塊石頭在那裡,後車司機的結果依舊不可避免,因此你是沒有責任的,當然,你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這一點,否則你可能會攤上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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