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打我,我還手之後不想跟他打了,他還來打我,最後我把他打傷了,他把我也打傷了,只不過他比我重點,去派出所調解,讓我賠3000醫藥費誤工費治療費營養費什麼的,我只先給1000,然後簽了和解書,如果後面兩千我不想給會怎麼樣(我就感覺太憋屈了,他先動的手,分開之後不想跟他打了,他還來,使勁掐我脖子,我手上剛好有個東西就亂揮砸到他的頭.我也有傷,為什麼只賠他,他不賠我)


您好!如您所述,您二人互相毆打,均對對方構成人身損害,您二人已經簽署了和解協議,就相當於形成了合同之債。您如果不履行該協議,對方可能會以該協議起訴您,強制您履行。但是,您也可以以人身侵權為由起訴對方。


謝邀~

既然雙方已經達成了和解協議,那麼就按照協議的內容繼續履行。

類似這種案件,雙方都有過錯,雙方對對方的損害都要承擔賠償責任,現在對方不用出錢,是因為對方治療花費的遠不止這三千。

不還剩下的2000,對方有理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您承擔剩餘2000的賠償責任。


一般認定屬於互毆,要處理兩個一起處理,處理的話會留檔案,調解就雙方自願,這就看雙方博弈了。


治安案件受案後,可以以調解方式結案,調解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並履行。不履行完畢一樣是要接受處罰的。


當時自己簽的字,有啥好說。對方可以去法院起訴並要求你支付利息,必贏的官司


首先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是隻要動手就已觸犯法律,沒有規定說是誰先動手誰有責任。第二,根據法律規定在不構成刑事處罰條件之前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可以進行調解,如有一方不願意調解都無法生效。第三,如果調解成功不履行相關條件,雙方有權去法院提出訴訟。


推薦閱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