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在我未成年時病故,我當時在上學,跟著我姨生活,我舅自告奮勇站出來說要帶我辦理我父母的撫卹金事項,然後讓我在銀行辦了兩張銀行卡,又給我說是辦理撫卹金的社保局要銀行卡,從我這裡拿走了這兩張銀行卡,之後沒了消息,我多次問他,他都說還沒有辦好,撫卹金還沒發,後來我查了之後才知道撫卹金早就發了,然後我去找他問這個撫卹金的事,他說他花完了,銀行卡也找不到了,然後說分一年給我,但是至今都沒還,家裡所有人都找不到他了,家裡讓我去派出所立案,但我去派出所立案,警察不給立案,法院告民事的話他名下沒有財產可執行,對他沒有影響,想在這裡請問一下我能不能以侵佔罪刑事自訴起訴他?
從你描述來看,不符合侵佔罪的構成要件,因為他代替辦理的「撫卹金」不應被認定為「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從整個過程來看,您舅舅的行為似乎更符合詐騙罪的特徵,分明是有預謀的非法佔有財產的過程,而且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這是公訴案件。
如果公安不立案,您可以找檢察院控申部門反映,如果仍然不能解決,您可以索要《不予立案通知書》後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根據你的描述,這種情況可能涉嫌侵佔罪,屬於自訴案件,自己取證去法院起訴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