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判決有上百份之多,大多數基本基於一個判斷:

1,極端氣象條件屬於不可抗力,如果物業公司已經盡其可能採取了措施,但還是沒能阻止車庫被淹,那麼不承擔責任。

2,如果物業公司工作不力,導致車庫被淹,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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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朗與吉林市廣澤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吉林省廣澤地產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2019)吉02民終3134號上訴人(原審原告):郎朗,住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吉林市廣澤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法定代表人:范宏臣,該公司執行董事。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冰,吉林功承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被告:吉林省廣澤地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

法定代表人:范宏臣。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冰,吉林功承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郎朗因與被上訴人吉林市廣澤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澤物業公司)、原審被告吉林省廣澤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澤地產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2019)吉0204民初26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12月10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郎朗,被上訴人廣澤物業公司及原審被告廣澤地產公司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郎朗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郎朗一審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一)廣澤地產公司、廣澤物業公司在預防和處置「7·13」和「7·20水淹車事件」中存在以下管理過錯:1.雨季來臨前,沒有針對地下車庫作出應急預案和應急物資儲備,造成突降暴雨後響應不及時、應對措施不得當。2.地下車庫內排水設施沒有或被損壞後不及時維護,造成地下車庫進水後無法及時排除積水。3.政府發布暴雨預警後,沒有及時通知業主,沒有阻止業主將車開入地下車庫。4.地庫進水後,物業人員阻止業主採取自救措施。以上事實,郎朗在一審中均舉證予以證明,但一審判決對郎朗提交的證據沒有記載、評價,直接以郎朗提供的證據不足駁回其訴訟請求,屬於認定事實不清。(二)2017年7月13日吉林市城區普降暴雨,導致路面積水從廣澤紫晶城地下車庫入口湧入,致使郎朗停放在車庫內的車輛受損。而與廣澤紫晶城小區僅一路之隔的鴻博錦繡小區地下車庫,並未發生大量車輛被水淹沒事故。暴雨來臨前,鴻博錦繡小區的物業公司採取廣播、上門、電話通知等多種方式,提醒業主將車輛移出地下車庫。同時,在鴻博錦繡小區地下車庫門前碼放高達一米以上的防水沙袋,從而有效阻止雨水湧入車庫。反觀廣澤物業公司,沒有採取任何方式通知業主移出車輛,在車庫門前沒有碼放擋水沙袋,從而導致郎朗的車輛因車庫進水被淹沒。二、一審判決適用不可抗力屬於適用法律錯誤。首先,七月、八月屬於雨季,吉林市氣象局於7月13日19點18分發布暴雨橙色預警,吉林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在20點20分啟動防汛二級應急響應,都足以證明暴雨並非不可預知。其次,郎朗在一審庭審中所提舉的公證書中照片顯示,室外過水的水位最高處在樓體外側不足一米處,足見此次暴雨形成的積水遠遠沒有達到洪水的程度,只要地下車庫排水設施完善,廣澤物業公司採取措施及時得當,損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再次,損害後果並非不可避免。相鄰的鴻博錦繡小區的物業公司通過各種手段通知業主將車輛轉移出地庫,並採取及時有效的防水措施,將業主損失降至最低。7月20日廣澤紫晶城小區地庫再次被淹,托斯卡納小區和鴻博錦繡小區地下車庫沒有任何冒灌,足以證明案涉暴雨的損害後果並非不可避免。如果案涉地庫質量合格就能夠有效防止雨水漫灌,如果廣澤物業公司提前防範有效攔截雨水浸入,或者提醒業主及時將車輛移出車庫,這種損害後果完全能夠克服。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改判支持郎朗的訴訟請求。廣澤地產公司及廣澤物業公司共同辯稱,本案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郎朗並未就廣澤地產公司與廣澤物業公司具有過錯實施了侵權行為完成舉證責任,同時也未就其主張的損失金額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訴請缺乏事實依據。本案為不可抗力,已被生效判決予以確認,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郎朗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廣澤物業公司、廣澤地產公司賠償轎車被淹損失18萬元;2.判決廣澤物業公司、廣澤地產公司負擔本案訴訟費用。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吉林市船營區廣澤紫晶城小區(包括地下車庫、車位)系廣澤地產公司開發建設的工程項目。郎朗系訟爭車輛的車籍登記所有權人。邱國生與廣澤地產公司簽訂《車位車庫租賃協議書》,約定使用案涉車位。2015年10月28日,邱國生與廣澤物業公司簽訂《地下車位(車庫)服務協議》,已經交納了全部租金和服務費。郎朗是吉林市廣澤紫晶城小區業主。2016年11月10日郎朗與同小區業主邱國生簽訂了車庫租賃協議,租期1年,使用業主小區內車庫。2017年7月13日至14日受低空切變線影響,吉林市區出現大暴雨天氣,24小時降水量達107.1毫米,部分地區出現134.9毫米,均為大暴雨天氣,雨水形成積水後進入廣澤紫晶城小區的地庫內將郎朗所有的車淹泡。庭審中,郎朗陳述已將車出售,獲得售車款6萬元。郎朗與廣澤物業公司、廣澤地產公司協商賠償事宜未果,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財產損害賠償糾紛,郎朗訴請廣澤物業公司、廣澤地產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上述規定,確定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一般推測即歸責原則為過錯歸責原則。所謂過錯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本案,郎朗車輛受損系天降暴雨、地下車庫進水所致,郎朗未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系廣澤物業公司過錯行為導致,故郎朗要求廣澤物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案,根據吉林省氣象局資料,2017年7月13日至14日,吉林市出現大暴雨天氣,24小時降水量達107.1毫米,部分地方出現134.9毫米。在該氣象條件下,由於地下車庫處於地平面下,雨水灌入地下車庫不能避免,亦非人力所能克服。同時,廣澤物業公司作為從事物業管理企業的普通經營者,對暴雨的雨量和強度及車庫灌水的嚴重後果未能正確預見,具有合理性。在其未接到相關部門的撤離通知的情況下,不能苛求其盡通知撤離的義務。受暴雨影響,水量太大,超過正常排水設施的承受能力,最終導致涉案地下車庫被淹,廣澤物業公司無法避免與克服本案車輛損失的發生。故郎朗遭受的財產損失系不可抗力造成,廣澤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責任。關於廣澤地產公司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首先,郎朗遭受的損失系因不可抗力造成,廣澤地產公司亦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其次,廣澤地產公司作為開發單位,雖然提供車位,但並不對地下車庫進行控制和管理。再次,郎朗陳述廣澤地產公司建設時地庫存在質量問題及排水功能存在缺陷問題,因未能舉出充分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對郎朗要求廣澤地產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駁回郎朗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元3,900元由郎朗負擔,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一審法院交納。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郎朗向本院提交2019年8月13日廣澤物業公司、廣澤地產公司做的防汛預案通知,在廣澤紫晶城小區每個單元門電梯裡面張貼,證明廣澤物業公司、廣澤地產公司在2017年沒有做防汛預案和通知,存在過錯。廣澤物業公司、廣澤地產公司共同質證認為,對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問題有異議,該證據的形成時間是2019年8月13日,而本案事發時間是在2017年,該份證據與本案並無關聯性。本院經審核認為,因廣澤物業公司、廣澤地產公司均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故本院對該份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但其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不能證明待證事實,故本院不予採信。通過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答辯,以及對現有證據的審核、認定,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關於郎朗提出一審認定案涉暴雨為不可抗力系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構成要件包括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不可避免、不能克服表明事件的發生和事件所造成的損害後果具有必然性,已經超出了當事人控制能力範圍。首先,雖吉林市氣象局發布了暴雨橙色預警,但廣澤物業公司作為普通經營者,對暴雨的雨量和強度未能正確預見,具有合理性。其次,根據氣象部門出具的證明,2017年7月13日至14日吉林市地區出現大暴雨天氣,24小時降水量達107.1毫米,部分地區出現134.9毫米,均為大暴雨天氣。在該種氣象天氣下,地下車庫處於地平面以下,雨水灌入地下車庫不能避免。再次,受暴雨影響,水量太大,超過正常排水設施的承受能力,最終導致涉案地下車庫被淹,廣澤物業公司無法避免與克服本案車輛損失的發生。故一審判決認定案涉暴雨屬於不可抗力並無不當。

對於郎朗提出廣澤物業公司、廣澤地產公司存在過錯的上訴事由。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郎朗遭受的損失系因不可抗力造成,廣澤物業公司、廣澤地產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其次,廣澤地產公司作為開發單位,雖然提供車位,但並不對地下車庫進行控制和管理。再次,郎朗未能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廣澤物業公司、廣澤地產公司存在過錯,阻攔業主進行自救等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綜上所述,郎朗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3,900元,免予收取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判長  高忠華審判員  王 東審判員  趙 靖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李元生


看見有個律師說暴雨不屬於不可抗力,做好措施可以預防。

可能我學歷不如你,但是你這輩子應該出去走走,感受一下大自然的力量,不要太把人當回事。

我在濟南,2009年7.18濟南大暴雨,感興趣的可以搜一下。

下午5點,天突然變陰,然後我從省圖書館裡走到門口,開始下雨,看雨這麼大以為是雷陣雨,很快就能結束,遂等了十幾分鐘,發現雨沒有變小的意思,反而越來越大,我就想淋雨去我奶奶家拿傘,我奶奶家在省圖書館隔壁小區。

下圖這是原定路線。

當我出發後走到華龍路北側,如下圖,一百多米的距離我一路小跑,此時距下雨開始過去了十五分鐘。

到路邊後,整條馬路就像河流一樣了,濟南人都知道華龍路東高西低,而且路邊和路面高度差有二三十厘米,導致水流非常湍急,根本不敢過去,當時已經有很多人在那徘徊了,最後所有人手挽手一起過的馬路,中間一個女生的拖鞋還被沖走一隻,她想去撿,但是被旁邊的人拉走了。

20分鐘,暴雨能讓一條路變成河,就在那一天,泉城廣場地下銀座,多少人往外跑沒跑出去。

你真以為在這種情況下,物業能迅速成立突擊隊,馬上把防汛物資堵到車庫門口?就算堵到了,你真以為能把地下車庫泡滿的水量,沖不開門口的防汛物資?

律師同志,不要妄想對抗大自然,紙上談兵必會淪為笑柄。


先說是不是,再說為什麼。

在這裡通過提問的方式來回答這個問題,大家自己理性分析,不迷信權威,不做主觀臆斷。

暴雨天氣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暴雨時小區物業是否積極搶險,通知業主移車?

小區開發商設計建造的排水設施是否合格?物業是否做好日常維護?暴雨時是否正常運轉工作?

如小區物業及時提醒移車,車主是否採納意見並執行?

同一時間,同一地區,大範圍的情況如何?

最後,物業與車位主針對於車位是否簽訂有服務合同?合同內是否明確約定責任、義務和賠償問題?

參照最後一問,補充一句,物業費是由什麼組成?業主繳納的物業費內是否包括保險費用和賠償費用?


這個問題是最近廣州那400台車被淹來的嗎?當時看見這個新聞物業說這是天災,你要報保險理賠,後續暫時沒有出來,我還在觀望。(不過保險也是一個解決途徑,比較之前北方大冰雹,這個沒有物業,就只能保險了)


被淹的原因是判斷該不該物業賠的主要因素。


車庫如果是交錢了的應該是要理賠的,如果是沒有收錢的,那就找保險,收錢的按法律上來說是應該理賠。



這個事情應該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來進行梳理,理解和判斷。

既然物業公司辯稱暴雨導致車庫被淹,業主車輛受損是遭遇不可抗力,物業與業主的關係是合同關係,那麼我們就來看看合同法對不可抗力的界定。

《合同法》規定了不可抗力的範圍: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一、構成不可抗力的範圍:

1、不能預見。不能預見即當事人無法知道事件是否發生,何時何地發生,發生的情況如何。

2、不能避免。是指即使當事人預見到了該事件的發生但也無法避免事件的發生。如果事件通過當事人的努力是可以避免發生的,即使發生了也不能構成不可抗力。

3、不能克服。是指當事人無法通過自己的努力消除或減弱事件的負面影響。

二、通知與減損

合同法規定: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眾所周知,政府氣象部門對暴雨會發布警報,即暴雨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強度是可以預見的,並且,政府氣象部門還會提示市民注意山體滑坡和城市內澇等次生災害。

因此,暴雨可能會使地下車庫發生內澇,物業公司作為一個有經驗的服務合同承包商,應當具有足夠的能力預見,並採取措施防止或減輕。

暴雨致車庫積水並淹汽車的事件並非是不能避免或不可克服的。

物業在平時就應當定期檢查維護公共設施,定期疏通排水管、溝,保持抽水泵組性能良好。

而在暴雨發生時物業應當按照應急程序及時組織搶險排水和採取緊急措施,避免水位上升淹及車庫。或在預見到無法遏制水位上升時,緊急通知業主移車,減低業主損失。

綜上,物業對暴雨致車庫積水淹損業主車輛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賠償業主損失。


雖然面對業主的賠償訴求,涉事小區物業公司回應稱暴雨屬於天災,不予賠償。但是從法律上來說,此次事件中,物業對業主車輛受損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35條的規定,物業公司應按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如果因其沒有履行合同約定,而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事件中,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是物業服務合同關係,物業公司基於該合同關係對停靠在約定車位的小區內的車輛負有保證車輛安全的義務。但暴雨來襲時,物業公司沒有採取有效的應對措施,也未及時通知業主,沒有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本身存在過錯。因此,物業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同時,物業公司不能以暴雨屬於不可抗力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但我國南方夏天常見颱風、暴雨等天氣現象,氣象部門針對此類災害性天氣也都有較為完備的氣象預警制度。因此,大暴雨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可以防範的。

物業公司作為專業的物業管理部門在日常管理車庫時,應當考慮到降雨等災害對地下停車場可能造成的影響,積極、及時地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盡最大努力降低甚至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而此事件中,在氣象部門已發布暴雨紅色預警,並且車庫開始進水的情況下,物業公司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和充分的防範措施,導致車庫進水嚴重,數百車輛被淹。這不是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導致的,不存在不可抗力的免責情況,物業公司不能以此拒絕承擔責任。

所以,物業公司未履行應盡的義務是造成業主損失的主要原因,受災業主有權向物業公司主張賠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不積極賠償的,說明沒有上保險,我國法律的慢你們是知道的

如果你有時間,有精力,並且有能力找到那種死刑犯都能變成有期徒刑的那種高手,可以走一波

如果你能集結這400人進行維權,網路維權擴大戰圈,市裡維權,省里維權,然後是上達天聽,肖戰的事情不也是這樣嗎

網路維權擴大戰圈,正好兩會了,從這個時間衍生到物業的管理問題,人民的權益問題,房地產的義務問題,在上一層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推廣這類保險,最頂層國家修改法律

400個人當中,我相信肯定有那種有權有勢的,想不想搞起來就看他們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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