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已經向專利局遞交並受理了的專利文件,拿給風險投資公司看,有沒有風險?

為了向風投融資,需要把專利文件給他們看。那麼,這樣有沒有被盜走商業機密等風險?


兩個問題的答案顯而易見,當然存在風險。下面仔細說一下,風險在哪裡:

首先,雖然專利局已經受理了專利申請,但畢竟沒有下發專利證書,那麼你的產品目前並不受專利保護。

其次,風投公司看到相關產品說明之後當然存在專利泄密的風險,而且如果你申請的是發明專利,對方可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可能比你先一步拿到專利證書。

再次,即使風投機構不會出現泄密情況,但是也不能保證每一個接觸文件的員工都為你保證祕密不外傳。

最後,建議將文件傳播給任何一個風投公司審閱之時,都去簽訂一個完善的保密協議,約定清楚各方的保密義務與違約責任。


謝邀,你這樣是比較好的做法了,在產品上市或者公開給投資者看,專利是在先申請原則,你已經搶佔了先機,這樣操作是可行的,但是畢竟在申請中,你和投資都是存在隱患的,畢竟專利是審核制度,如果沒有授權是的話,對於投資者來說可能投資了一個現有技術(做這個產品還可能存在侵權的風險)或者說投資了一個創新程度很低的技術(這個和是否有收益沒有必然關係,不過這個做這樣的產品是很不穩定的;市場週期和穩定定)。對於你來說如果沒有授權,那麼無疑你是在給別人提供一個可能不錯的商機,因為不存在局部壟斷性,那麼到時候可能就多了一些競爭對手,總的來說,如果是比較好的技術,這樣做的方式是可行的,是不是最好的時機就不一定了,需要考慮的因素很多


正規的投資機構都會和企業簽署保密協議的,會對披露的信息和保密責任等有明確的約定。因為投資機構需要對知識產權進行盡職調查,包括已授權的、已公開未授權的以及已申請未公開的,這是很正常的流程,可能會影響投資機構的投資決策。實際是否披露可能也取決於雙方的背景、商務談判、合作意向、信任程度等多方面......


我試著回答一下。

當下,創業公司拿著BP挨家找VC苦逼得要死,巴不得使出求爺爺告奶奶的勁兒,不報著BP石沉大海的心理準備,還敢去找投資人?更不要說成天去投資公司去堵門奢望能幸運地見到想見的人了,強扭的瓜可不甜啊!

在另一端,讓人眼前一亮的項目少之又少,投資公司也真的不傻,不想投的項目,會祭出各種「招數」拒絕你

錢真好找嗎?這個答案在當下應該是十分明確的,其實「寒冬」早已來臨(但針對題主這個問題,我們就暫時不討論為什麼是「寒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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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C到底看什麼?

一個投資人一天能收到上百個BP,這其中如果不是「走後門」強塞的BP,或許打開這個PPT文檔滑鼠往下一拉幾秒就可以關掉了。

在流行「站在風口上,豬都能飛起來」這句話的當年,投資人看項目主要遵循的思路大體是:「天使輪看人」、「A輪看商業模式」、「B輪看項目數據」、「C輪看收入」;

後來,變了,「天使輪看風口」、「A輪看天使」、「B輪看A輪」、「C輪看B輪」;

現在呢,NM又變了,「天使輪看收入」「A輪看收入」「B輪看收入」「C輪看收入」

投資人的心思你不要猜了,你也猜不透!

或許你拿了專利文件,也僅僅是交上去了而已,真正打動他們的,是看你的這個商業模式是否已經「跑通了」,請記住,光「跑」起來還不夠,最好是「通」了!當然,你或許內心忐忑但故作鎮定地說「跑通了」,不錯,這僅僅是你說的,那「數據」呢?就拿真實的「收入」數據說話吧------這就是投資人現在的邏輯!

所以我認為,在公司找風投的階段,尤其是在創業早期,公司所申請的幾個專利文件對於是否能找到錢來說,所佔的權重實在不是很大。更何況,早期的創業公司也拿不出幾個所謂專利。

當然了,有這樣的專利申請文件總比沒有要強一些吧,最起碼說明公司已經著手準備開始有「知識產權」的意識和動作了,已經不是想「裸奔找死」了,但也只是僅此而已。

除非公司能拿出來幾個授權的發明專利,越多越好,記住一定要都是授權的,或者次一點兒,也是最起碼進入實質審查後期的。

但,如果公司的專利申請文件上所要求保護的範圍(權利要求書等)跟BP上的聲稱的主營項目相匹配那也還好,不匹配的話只要能說明有相關性那也還行。怕的就是為了糊弄投資人或騙取政府高新認證資金等而閉眼「編造」的專利申請,這樣在給投資人講BP的時候自己心裡都會覺得很虛……

而對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或者版權登記之類的,我勸你們公司即便有也別拿出來了,倒不是因為丟人,而是「業內人士」都知道當初這些權利怎麼拿到的,這些日後能否「權利行使」,都暫時還要打個問號(有「真才實學」但只是出於戰略角度而申請了「實用新型」的、以及只能符合「外觀設計」授權客體的除外,別噴)。這些在投資人面前,真的沒什麼說服力(前幾年或許可以微微一笑忽悠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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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你的「泄密」擔心真的有必要嗎?

現在假設你們公司目前申請的是發明專利。

大家都知道,發明專利申請本來就是要公開換取保護的,公開之後會進入實質審查階段。

這個公開,是「全世界人民只要想知道就都會知道」的「公開」,更不用說是投資人了。

退一步講,即便在這個階段你們不提供專利申請的任何信息,作為投資人來講,都會針對你們公司做一個初步的背書檢索,最起碼也會用「公司名稱」關鍵詞到專利局網站上搜一下公司過往的專利佈局狀況等等。

所以你需要隱瞞嗎?恐怕滿也瞞不住吧。

另一方面,一個項目從一個idea到最終落地形成商業閉環,每一個環節都很重要,如果一個項目簡單到看一眼就能實施且甚至能盈利,那相信該項目的「壁壘」或許也高不到哪兒去,自然被投資的概率會大打折扣。

投資人也是人,忙自己的這攤子事兒都忙不過來,針對每一個好的商業模式都能仔細揣摩到最終盈利的地步,估計就不是人而是「神」了吧。

但有人會說,可以在給投資人看BP的時候簽署「保密協議」不就可以消除顧慮了嗎?

是的,簽了的確白紙黑字誰也賴不了了,但問題是貌似創投圈沒有這個「規矩」!

而且事實上的確是,如果早期項目方提出這樣的要求,或許投資人很可能就直接把這個項目pass掉了!其實即便簽了,項目方拿著保密合同對抗投資人成功的案例又能有幾個呢?

這裡面的原因有太多,這裡先不一一羅列!

另外,對於投資方等拿著Idea去實施的擔心,在《專利法》第13條和《實施細則》第85條當中也規定了給與申請人一定的保護,這就是我們常說的「臨時保護」。但該臨時保護僅限於「發明」專利申請,且時間範圍是在「公佈之後」至「授權」期間。而法中並未規定「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臨時保護,也並未規定在「申請日」至「公開日」期間的臨時保護(最高人民法院所公佈的(2015)民申字第1070號這個案例也很經典)。

換句話說,如果公司的是發明專利申請,在申請公開之後,如果發現有單位或個人實施了其發明,則可以向對方在申請日之後要求這期間的使用費用。

但如果申請的是「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則其行使權利只能從拿到專利權之日起算了。

由於「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在授權之前沒有公佈程序,若有題述的擔心,建議最好做好相應的技術保密工作。

但對於發明專利申請呢?公開是必經程序,且審查週期相對較長,我們除了儘可能壓縮審查週期、降低泄密的概率以外,還可以做什麼呢?

這就不得不說接下來的第3點,申請文件中對於「商業機密」的隱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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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業機密?嗯!商業祕密!

我們說涉及技術的商業祕密,也是企業的一種保護形式(比如Coca-Cola)。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將商業祕密定義為「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專利文件作為法律文件,公開是其必經程序,該文件一經公開,公眾都有可能看得到。在法律性的文件上,每一個字都有其存在的意義。該文本是要符合授權條件的,比如,要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也就是「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

這麼看來,想在專利申請文本中隱藏企業自身的「祕密」貌似做不到。

現實中,這兩種保護的確對於權利人來講各有利弊。專利權保護一定是要公開的,但保護週期最多20年;而商業祕密保護雖然不受時間的限制,但權利人不具備類似專利的獨佔性,只要他人實施了其涉及「商業祕密」的行為並非採用不正當手段的,則都不能界定為侵犯其商業祕密

在實踐中,企業可根據對象的不同情況選擇不同的保護方式。比如,若輕易通過「反向工程」得到的技術,其通過商業祕密保護的意義也不是很大(Coca-Cola例外,其配方似乎已不是什麼祕密,但工藝流程上還是有關鍵點的)

但如果申請專利保護,這就要發揮有經驗的代理人的「聰明才智」了

在專利申請文本撰寫時,既要考慮到滿足專利法的相關規定,清楚完整地說明本發明是如何實施的,又可以把實施的「細枝末節」(也就是關鍵點)適當「隱藏起來」,這實際上是完全可以做到的,比如化學領域的製造方法專利等等

不知道題主所說的貴公司的專利申請,是不是符合上面說的這種「隱藏」情形呢?還是屬於「毫無保留」型?

4、寫在最後

創業的路是條「不歸路」,創業的人都是「苦逼」的人。

可能世界上只有兩種人創業是不需要找錢的,一種是土壕創業,比如老公思聰王同學;一種是名人創業,比如賽車手韓寒。

但對於大多數創業者來說,沒有錢,一切只能成為空談了。

專利保護其實也是一種投資,不是「亡羊補牢」,而是「未雨綢繆」

前陣子的「晶元」事件炒得沸沸揚揚,說到底,無論在硅原料、晶圓加工、甚至最後的封測領域,我們還都「任重而道遠」!要知道,回想起03年的「漢芯造假事件」,我們可真是丟人丟大發了!

有一點一定要值得肯定:知識產權保護是公司做大做強的有力保障,是公司研發能力的見證

越是牛逼的企業,其知識產權保護的圍牆越築越高;沒有任何知識產權保護還自認為牛逼的企業,那一定是在「tree new bee」!

如上,如有表述不恰當的地方還請包涵,若能引起您的共鳴,就請點個贊吧!


建議最好在發明專利公開後再給其他人看專利文件。

1、首先,確定自己是發明人還是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才有處置專利的權利。

2、在公開之前,提交的專利文件屬於保密文件,除專利申請人以外的人員泄露文件內容屬於泄密行為,而專利申請人自己主動公開則不能算是泄密。

3、如果確實需要向風投展示,最好籤訂保密協議。

4、風險確實是存在的,如果是涉及產品,尤其是結構、形狀或其結合的產品,別人可以直接拿去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由於發明專利還沒有公開,因此,儘管申請日在後,該實用新型專利完全有可能提前於發明專利被授權。儘管以後你可以通過無效程序將該實用新型專利無效,但是你不僅要花費金錢,還要花費金錢去做這件事情,而且別人也很有可能已經拿著這個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先去融資或獲取其他利益。

5、你恐怕還要回答人家這樣的問題:你的專利被授權的機率有多大?呵呵,如果是我,我根本不拿這個作為投資的依據。

請慎重!


還是小心一點吧。所謂的風險投資機構,有很多是假的。要分析一下對方是不是真的投資機構。市場上有一些刺探商業祕密的機構以收購、投資為幌子的,拿到商業祕密以後,提供給你們的競爭對手,或者有些所謂的投資機構根本就是競爭對手搞出來的。即便是真的,也不要一下子就把家底透給人家。即便是真的風險投資機構,雙方最後沒有談成的也多的是。這樣,你的資料被他拿去了,他今後投資別人家的時候對你們就有底了。另外,提供資料給人家,無論如何也要讓對方,簽一份,保密協議,證明從你這裡拿過資料,並且承諾承擔保密義務。


專利申請還未獲得保護,也就是在你的專利公開之前(假若能授權),別人用了都不侵權。

只有你專利公開後(假若能授權),才具有保護作用。


首先,建議專利文件下來以後再找VC機構,這樣比較保險,其次,找VC機構時找牌子大的,他們比較看重自己品牌的價值,不會輕易做什麼偷雞摸狗的勾當,你的專利能更好的被保護。PS:上網一搜排名就知道哪些VC機構比較好了

風投一般是投給機構(公司)的!對個人投資的可能性不大!另外,項目剛剛研發出來,這時候引進風投,時機是否恰當值得思考!

重點:能掌握好項目運作的節奏 是能幫你把利益最大化的核心


你諮詢律師!就這方面風險應該有相應的法律條文!這一點風投公司比你更清楚!

謝邀~

按照你的描述,如果擔心他們會盜取機密,應該等真正取得專利後在給他看。這樣,一方面不存在竊取的風險,另一方面,投資公司看到專利後,會如果看好的話會快速的投資你們!雙保險~


有,投資公司只看中錢。建議等專利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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