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8年年底因為個人生重病,導致信用卡逾期一段時間,期間某行委外催收對本人母親也就是我留的緊急聯繫人進行催收(這是我違約造成的後果,我承擔沒問題)。18年11月份,在我還清所有信用卡賬單後,委外催收繼續催收我母親,把我母親氣的心臟病發,在我投訴以後,該公司以銀行沒有及時更新賬單為由搪塞。這是矛盾之一!

矛盾之二,在矛盾一發生當天我向該行投訴,並明確警告與他們現在沒有任何債務關係,不允許他們再聯繫我母親,包括地方分行行長打來道歉我也一再強調這個問題,並在當月進行了銷卡。

然而,在我銷卡半年後,該行主動覈算我的還款發現存在溢繳款,在打我一通電話我沒接到的情況下,再次濫用我的緊急聯繫人,撥打我母親電話,電話裏只說他們是某行信用卡中心,找不到我要求我母親叫我找銀行!我母親當場嚇到再次心臟病發病倒,因為她以為我跟該行又有債務關係!在我瞭解完所有事情以後進行了投訴!該地方支行直接又再次打了我母親電話進行解釋!

根據該行信用卡領用協議,只有在我發生逾期情況下他們可以使用緊急聯繫人!而對於我要求他們給我一個他們內部緊急聯繫人使用規則、規範、許可權時,從地方支行,省行到總部沒人能回答我!

現在我母親又再次住院,每每想起這件事我是後悔加憤怒,決心向銀保監會和法院起訴,所有的電話我都有錄音,包括他們承認打了電話和認錯道歉!

請各位幫我分析,謝謝


1,銀行的三方催收確實存在信息更新不及時,服務態度不太好等客觀情況。

2,銀行的部門之間對於客戶信息的管理缺乏共享機制,所以每一片雪花都覺得自己很正常,雪崩了也都覺得自己很無辜。

個人支持給他們上一課。


這樣操作不違法,緊急聯繫人就是在聯繫不上借款人時,需要緊急聯繫的人,你應該告訴你母親作為銀行緊急聯繫人,讓她有充分的時間準備,告訴她銀行問如何處理,讓她聯繫你。而不是不告訴她。你在這次事件中富有主要責任。你可以換別人作為緊急聯繫人,或者手機暢通,提前告知銀行你的情況。當然銀行也應該區別對待,盡量將語言表達委婉一些。


我支持你這麼做,有很多人認為,我們平常老百姓無法告到銀行,認為銀行具有權威性,其實銀行就是一個服務機構,我們發生借貸關係,我們也要付相對應的利息。銀行就是一個空手套白狼的機構,利用我們老百姓的錢賺錢。如果我們不把錢存到銀行,他們只有倒閉的份。我們是銀行的客戶,銀行要對我們做的就是服務,有個屁的權威!其實銀行每年都有大額罰款。我們要拿起我們的權益保護我們自己!


如果聯繫不上你,可以打緊急聯繫人。

打了你沒接,也沒回過去也算聯繫不上你,不管你因為什麼原因沒接,催收就是這樣。

你要是違規,也沒有,但是確實咄咄逼人。

如果打緊急聯繫人,不應該透露你欠款等相關情況,可以說聯繫不上你,讓其轉告你回電等。


首先,從處理操作行為上銀行存在一定的過失行為。這樣說吧,你把錢還清了。銀行由於自身操作問題,從而再次造成了間接對你母親的病形成誘發。可以通過法院起訴其失誤行為,索取精神賠償和補助。


在國內很難去告倒銀行,老百姓在銀行面前就是弱勢羣體,當然可以去告。那你要舉證母親是因為收到銀行的電話進的醫院。我現在推薦你趕緊給你母親換個手機號碼吧


推薦閱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