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一個機器中包含的零件。一個也可用但是多個串聯可能達到更好效果。如果專利1中的權利要求書中並未提及。但是說明書中提及了。那他的保護範圍是怎樣的?

2如果專利1中多個零件串聯的技術特徵並未落入保護範圍,那後來的專利2可否對這一技術特徵重新申請保護?


謝邀。

問題1 如果權利要求中某個零件未提及數量的限定,那麼 單個 或多個都在保護範圍內,所以多個零件串聯是落在保護範圍內的(前提是權利要求沒有寫入其他的非必要技術特徵)

問題2 假如專利1中多個零件串聯的技術特徵並未落入保護範圍,那後來的專利2很難單單只對這一技術特徵重新申請保護,因為技術方案已經被專利1的說明書公開,屬於現有技術,(或者專利1構成後申請專利的抵觸申請,破壞後申請方案的新穎性)。


權利要求限定技術特徵,從而確定保護範圍,而說明書用於解釋和支持權利要求。

此處涉及專利法第26條第3款和第4款。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專利的保護範圍只和權利要求直接相關,和說明書無直接關係。

回到問題:

1.如果一個機器中包含一個零件,也可以為多個零件的串聯,如果串聯的效果是可預期的,即1+1=2,權利要求中只提及一個零件,不管說明書中有沒有提及串聯的零件,其保護範圍是相同的;如果串聯的技術效果是不可以預期的,即1+1>2,權利要求中只提及一個零件,而未提及串聯的零件,不管說明書中有無提及串聯的零件和串聯的零件所達到的技術效果,其保護範圍還是以權利要求的限定為準。

2.如果多個串聯的零件並未落入以上權利要求1中,即具有創造性(為本領域一般技術人員所忽視,並達到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如果上述說明書中未將該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1+1>2)公開,就可以重新申請一件專利,如果上述說明書將該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公開了,那麼很遺憾,視為捐獻了技術方案(成為現有技術),不能再申請專利。


1.如果是必要技術特徵,就必須寫在獨權里,如果不是,就可以不寫在權利要求書中,說明書是用來解釋權利要求。

2.技術效果如果可以預期,多半會沒創造性,重新申請是可以,但如果申請發明專利的話估計授不了權。


1專利保護範圍是指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方案

2之前沒有保護的方案,如果在之前的說明書中有記載,在之前的專利公開後再申請是不會得到授權的;在之前的專利公開前申請,技術方案符合新穎性和創造性,是可以得到保護的


技術特徵未在權利要求書中被限定,但是在說明書中有描述的,可以認為該技術特徵雖未被劃定入保護範圍,但屬於被公開的內容。

所以如果題主是專利1的專利權人且該專利在申請階段,那題主可以將該技術特徵加入到權利要求書中,但是如果專利1是題主的專利申請的對比文件的話,而題主的申請中包括該技術特徵的話,則應當認為該技術特徵已被專利1所公開。


你把說明書內容加到權利要求書中不就行了么


哈哈,先翻譯一下題主的問題再作答,請輕拍:

現狀:說明書中提及有益效果的技術特徵T1(多零件X串聯)未記載在專利P1權利要求(單零件X) 中。

問題1:具有技術特徵T1的產品是否落入P1的保護範圍?

答:不考慮其餘技術特徵,該產品落入P1的保護範圍,理由——全面覆蓋,「多零件X串聯」∈「單零件X」。

問題2:能否申請專利P2要求保護技術特徵T1?

答:看情況,在不增加其它技術特徵的情況下,P1授權之前可以分案或者要求優先權;若P1已經授權,那就當貢獻社會吧~


謝邀,我只知道基礎的。串聯起來是不是必要特徵?是的話要寫入獨權1。非必要特徵可以在從屬權利那裡添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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