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家單位對於同一個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再次進入該公司,那麼就不能再約定試用期。這是法律規定。具體執行如何,就不好說了。

只是你是實習進入的公司。實習了一年哇?該期間都未畢業?


一般公司會需要的。而且工齡重新算。


以公司對你的衡量為標準,沒有統一的答案。說白了,也就是公司認為你可免試用期你就不需要試用期,公司認為你重新入職,仍然需要試用期,就會安排再過一遍試用期。

建議就此問題,可在入職前,與HR部門先溝通好。


如果是同崗位一般不需要,法律規定是不能設置試用期,但企業也會自己衡量風險,明白嗎?


不請自來,首先從問題上看你說的是兩個事情,所以不能放在一起問,下面我來說一下我的理解。

首先你說的是實習期,實習一般都是學生時期進入社會工作學習,這個時候你是沒有畢業證的,所以才會叫做實習,也就是說其實這時候你都不能算試用,但是通過一段時間,你轉正了,那你就是正式員工了。

再來說試用期,你已經離開了,然後一段時間你想回到公司,這時候很多公司還是會有試用期的,因為你離開了,並且上一份勞動合同已經終止了,所以你是一個新的員工來到單位,為了考覈你的能力一般都會有試用期的。

所以實習和試用是完全兩個不同的概念,但是如果從正規的角度來說,一般情況下都是會有試用期的,不管你之前呆了多久,除非你是走關係回來的,並且關係很硬,這樣就不會有試用期了,或者是被挖過來的等等之類,希望可以幫到你。


我認為是不需要的。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從這句話來理解,你這種情況不存在還需要重新約定試用期的情形。


站在公司的角度上來說:需要試用期,畢竟離職已經一年,一年之後的能力如何還待考察。雙方需要磨合期,降低用工風險。

站在員工的角度上來說;不要重新試用,試用期和轉正員工是不一樣的,福利待遇,辭退員工,辭職操作中有很大的差異。

折中辦法:有試用期,表現優秀可以提前轉正,試用期工資不打折。

總體來說有沒有試用期可以談,公司大一點的基本上都是有試用期的,試用期工資不打折,待遇不打折。小公司操作靈活,不需要試用期就是老總一句話的事。建議你盡量往不要試用期談,不行再折中。


同一公司同一部門同一崗位,如果你之前實習期時間等於或大於試用期時間理論上可以。但也要看公司是否把實習生再次入職算為二次入職員工。


你好,一家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但是離職後進去新單位還可以再約定試用期的。


結論:不需要。

原因:《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題主離職後再次回到原公司不應再次約定試用期。因為無論是公司還是員工個人都已經通過上一次的試用互相有所瞭解和考覈。所以不必再次約定試用期。

但是有個現實的情況要在這裡說一下。如果公司還需要試用期的話,難道題主還要去申請勞動仲裁嗎?那樣的話對你未來的在這個公司的工作反而會有很大的影響。

這就是為什麼勞動者相對於公司來說,永遠是弱勢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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