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在一個問題下評論了一個答案,看到監獄裡的犯人過的這麼不好我就放心了,結果出來十多個人噴我,說君不見冤假錯案一大筐。我就納悶了,難道不是沒有證據無法定罪麼。我一直覺得犯人進監獄九成九是不存在錯判的,以此為依據,嚴懲犯罪行為正是監獄應該做的啊。為什麼會有這麼多人質疑法律的公正性呢,是我腦子不好了還是現在的人思想出了問題?

-----------------------5月31日更新--------------------------

以下是我在某問題下的部分評論與回復。


事實上,我認為,監獄服刑人員的待遇可以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的進步做相適應的提高,但是不宜提高到超過全國城鄉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步。我覺得低於這個平均水平一到兩個等級,應該是比較合適的。這樣有幾個好處:一是服刑人員不至於生活得太慘;二是相對較低的生活待遇也是對他們的一種懲罰;三是不至於吸引社會上的某些個別人士主動尋求到監獄來「養老」。

至於某些人士認為的什麼KTV房,遊戲機房,還是算了吧……

最後給你說個笑話:

說是某縣年終財務上結餘了大約一百萬,縣委一幫子領導開會研究這一百萬要怎麼花。最後意見漸漸集中在兩個地方:一個是用來給縣某小學的危房改造,這是小學叫喚了好久的老問題;一個是用來給縣裡某監獄做老舊監舍的改造升級,這也是這個監獄多年遲遲未能解決的老問題。現在問題來了,錢不多,只能用在一個項目上,到底是給小學用,還是給監獄用?各個領導們的意見漸漸分成了兩派,誰也說服不了誰。這時候縣長將目光轉向了一位年紀大威信高已經退居二線的老領導。老領導悠悠地吐了個眼圈兒,慢慢地說了一句話:在座各位有誰以後還會去小學回爐深造嗎?

一語定乾坤。


我來回答你這個問題。

法律的公正是不容置疑的,監獄中冤假錯案有,但不多。為什麼你會質疑法律的公正性,是因為適用法律的人出現的問題。這種問題不一定是主觀的。一個人的審判,由公安,檢察院,律師,原告,被告等等所有人的主觀,客觀融合在一起的一個答案,最後由審判長根據這個答案來量刑,你覺得可能是百分百的對嗎?不一定。但我們有上訴的機制,有申訴的權利,這也是法律賦予的。

再來說說希望提高罪犯待遇的人我是怎麼看的。

會提這一點的人,幾乎是沒有在監獄一線監管罪犯的。因為給罪犯各種各樣的待遇之後,監獄民警的壓力就越來越大,管理手段越來越少。相反的,有多少人提議明確罪犯義務的?沒有,只有明確罪犯權利是最多的。可笑嗎?要明白,他們是對社會,對個人完成了多大的傷害才進監獄的?監獄本身就應該是暴力機關,否則有何震懾的作用?真的可以用來養老的地方嗎?所以,我個人認為,會提這一點的,純粹是坐辦公室太閑想出來的。因為罪犯待遇好了,鬧事的就少了,他們就坐的穩了。

我認為罪犯最好的待遇就是減刑假釋,沒有之一,而這也是對受害人最大的不公!

再次說明一下,我並不是說罪犯不需要權利保障,而是保證罪犯有最基本的權利就好,比如生命健康權等等,更重要的是要明確罪犯的義務,纔是正經的。


提出提高犯人待遇的人眾籌自建一個監獄實驗一下,自己必須在自建的監獄待上3年體驗監獄生活,好好做調研,然後再來說提高待遇,不能一拍屁股做決定,讓所有納稅人替他們買單


因為他們不是受害人且瞭解片面,試想誰又會真覺得自己被關在監獄是罪有應得呢,大多覺得是自己運氣差被抓住了而已。


怎麼這個還有人想不明白?

道理很簡單:極力希望提高監獄犯人待遇的人知道自己有一天可能會因為各種貪污、腐敗、濫用職權、瀆職等罪名進去,或者他們貪污受賄的家人、一條線上的貪污上司、作姦犯科的朋友在監獄裡呆著。

現在

明白了嗎?


如何看待?我希望能把這種人抓緊來先關三個月,然後再問他還提高嗎?


首先,自由刑是最大的刑罰

罪犯被剝奪了自由後,不應該以任何形式再次進行懲罰

所以罪犯過得不好肯定是不對的,事實上現在監獄裡面設立ktv,電影院,圖書館,電腦房和遊戲機廳也是這個道理,不能剝奪他們娛樂的權利

因此罪犯的生活水準應該在可能的情況下盡量提升,但是不應當超出維持其正常生活的標準(這個標準也包括了娛樂和休閑在內)


應該要達到法定標準,不應該高,也不應該低。

前服刑人員,出獄九個月。

十六歲入獄,服刑六年,罪名故意傷害。

前期在少管所,幹活很累,早七晚六,每個禮拜有一天學習時間(理論上),實際上那天加班,喫的還湊合,好歹有肉,一個禮拜休息一天。

服刑三年後之後分發到成年監區,幹活累的一塌糊塗,早六晚七(手一直沒閑著才能完成勞動任務),禮拜天日常加班,喫的東西讓你拉不出來(沒有油),醫院爆滿(服裝生產粉塵大,都是肺結核)晚九點到早上六點休息時間內有一個半小時值班時間(感謝凌源監獄越獄老哥送來的福利,省內監獄混亂程度可見一斑)。

監獄法明確規定服刑人員的生活標準,以上完全沒有達到。

實際上是以監管秩序為基礎,追求經濟效益的機構。

然而兩者並不能兼顧,過分追求經濟效益,對於監管一定有影響,凌源事件就是最好的證明。

如果站在凌源越獄事件當事人立場上,都會跑哈哈哈,為什麼不走?四十多了,餘刑還有二十多年,跑了就偷渡開始新生活,跑不了回去槍斃唄,還能早一天下地獄。

要不還有二十多年人間地獄要呆,沒勁。


一切皆因沒有事到臨頭。

假設甲某因為輕信P2P被乙騙了大半輩子積蓄。而騙他的乙某因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只被判了五年(最多十年)另加罰款三十萬元。在乙某來到監獄以後,雖然因為沒有退贓,也不繳納罰金,乙某的減刑基本無望,但是每每想到自己在外面還有幾千萬已經轉移成功的現金,乙某對生活充滿了熱情。

這一天是農曆正月初一,乙某已經入獄兩年了。凌晨一點,乙因為之前在外面逍遙快活的那幾年不堪重負的小心臟突然出現問題。幸好同號房還有夜裡坐班的同犯及時發現了乙某的不對勁及時報告了警官,當班民警不敢大意趕緊將乙某送至監獄裡的醫院,經過醫生診斷,需要立即外出就診,於是監獄立即安排三名幹警火速在十五分鐘內將乙某送至當地定點醫院,並通過綠色通道第一時間得到了救治,由於送醫及時,乙某的生命安全得到了保證,在醫院裡,醫生診斷乙某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也就是,心臟的供血血管堵塞,需要打通,必須立即手術放兩個支架,外診民警按照規定彙報上級後同意了醫院的治療方案,於是乎乙某又被送上了手術臺。手術很順利,之後乙某又在醫院住了七天的院以便進一步觀察治療。這期間,按照規定每時每刻需要有三名幹警負責看押乙某,而醫院也為了方便管理給乙某專門調整了一個單人病房。

七天後乙某病情得到控制,出院返回監獄。期間治療費手術費共計花費人民幣十五萬元(金額是瞎編的,估計差不多吧?手動狗頭防槓)全額由監獄報銷,乙某因為送醫及時,生活並沒有收到任何影響,依舊在等著自己釋放的那天,等著出去享受那幾千萬的財產。

某一天,甲某在手機上看到一條新聞《201X年正月初一,某某監獄落實上級要求,不斷強化屬地醫療合作,成功處置一起罪犯突發疾病》不禁悲從中來,因為就是那一天的凌晨一點,受害人甲某獨居的父親突發心臟病,在意識尚存的時候用盡全力撥打了甲某的電話,但是甲某因為白天工作很累睡的很熟,並沒有及時接到電話,直到第二天才發現了父親的去世。

請問甲某還會呼籲要提高罪犯待遇嗎?

以上故事純屬杜撰,如有雷同,可能是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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