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在於打不過。

少數服從多數,本質上就是多數人能打贏少數人。

一般來說不用打,大夥能比較直觀感受到這種實力對比。

如果少數人能掌握更強大的暴力,那麼少數也能讓多數服從。

而暴力基於於生產力,所以就算在一定時間內,少數人能通過掌握更好的科技,或者更有組織性之類的東西,得到更強大的暴力。

但是隨著科技擴散等情況,這些少數人最終還是會失去他們的優勢。


如果「少數服從多數」這個觀點正確,一些國家就不會採用兩院制了。

以美國為例:

眾議院是美國的下議院,美國各州在眾議院中擁有的席位比例以人口為基準,但至少會有一名議員。院內議員總數經法律明定為435名。眾議員任期兩年,無連任限制。

參議院是美國的上議院,美國各州在參議院中均有兩位議員作為代表,與各州人口無關。全院共有100名議員。參議員任期為六年,相互交錯,每隔兩年改選約三分之一的席位。


少數服從多數的前提是多數尊重少數。

能理解這一點,才能正確使用「少數服從多數」這個原則。


分情況:

1、假設多數的目的是為了掠奪少數,比如納粹掠奪猶太人,常春藤打壓亞裔,這肯定是不正確的;

2、假如多數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失,比如救生艇人已經滿了,這時再從水裡救人只會翻船,那少數服從多數就是最不糟糕的辦法。


哈哈,瘋子又來啦!

其他回答都在「政治哲學」的範疇內討論該議題,我就不說了,我從「形而上學」的角度講講。

(我幾乎不在知乎上討論政治哲學,因為簡直就是槓精的重災區。。。這渾水我不淌2333)

首先我們必須明白一個大前提:

「政治」本就是個錯誤,「制度」只是無奈的妥協。

兩者自出生起就無「正確」可言,只有「錯」和「更錯」的區別而已,我們一般對「錯得沒那麼多」冠以「正確」二字。

其根本原因是人性的缺陷,只要是「人」就無解。

你也貪婪,我也貪婪,你也自私,我也自私。然後你我打了好幾波之後發現成本實在太高,於是乎為了避免兩敗俱傷,就設計一套「制度」,並用「政治」來運作。

這就叫「無奈」。所以不要妄想用制度來解決人性,制度是人性的結果,而不是原因。

對人來說人性本就無解。

因為你我都認為「我是我、你是你」,你不會認為「我是你」。這種先天的「割裂」,使得你對我的「認同」永遠低於你對你自己的「認同」。

「自私」變應運而生。

「割裂」也導致,「我擁有了某物」等價於「你不擁有該物」。這就使的「分享」一開始就不成立。

「貪婪」便應運而生。

讓我們回到原問題:「少數服從多數是正確的嗎?」

答:不「正確」,但我們沒有辦法。

因為「少數服從多數」就是多數人「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對少數人的暴政,二者是等價的。

儘管我們可以用些手段,比如說「憲法」,來保障人權,但是這種保障無論如何都只是對「最低限度」的維持。

憲法本身同時「認可」暴政和「減少」暴政,只是使「暴政」不那麼「暴」而已。

所以結合前文中「人性的缺陷」,我們就知道:

暴政是不可避免的

只能減少和轉移。也就是說:「大家都是壞人,誰都沒好哪兒去」。

解,有且只有一個:

「人類滅絕」或者說「人不再是現在這種人」。


得分情況。

「少數服從多數」的適用範圍本質上是一個許可權問題,它反映了在自身所在羣體的公共事務中,每個人的權利都應該是平等的,羣體的走嚮應當取決於羣體的意志。

知乎學生比較多,我就以學校作為比較安全的例子好了(這裡假設沒有校方等強權的存在)——

你們班選班長,應該怎麼選?顯然是投票選舉吧?倆候選人一個30票一個20票,那必然是30票當選,因為這是你們班集體的意志,那20個人只能認栽,等下一屆再努力。

如果你們的班長沒有代表你們的集體意志,反而試圖凌駕於你們之上,要求你們做這做那,那麼這種無權力的義務必然會引起你們的抵制,這就是當初北美13殖民地的「無代表,不納稅」運動。

但是相反,如果不是真正的「集體事務」,「少數服從多數」也就不再成立了。

還是這個例子,校學生會老大決定讓全校同學都剃光頭,25個班裡有24個都被迫剃光了,就剩你們班還在負隅頑抗,這時候老大過來要求你們「少數服從多數」,這合理麼?顯然不合理,因為剃不剃光頭是個人權益,而非集體事務,不應由「多數」來強壓,更何況,剃光頭其實不是集體的意志,而是領導的意志。

所以我們看出,「少數服從多數」本質是集體意志對真正意義上的集體事務的控制權,「少數服從多數」在這個範圍內成立,在這個範圍外不成立。


這個問題,其實西方人早就思考過並解決了。

在公共領域,少數服從多數是正確的。在私人領域,少數服從多數是錯誤的。簡言之,公域實行民主(少數服從多數),私域實行自由。自由的界限由法律約定,而不是行政命令。

所以根據這個原則,多數人的暴政被有效避免,個人自由得到保證。這是文藝復興後,工業革命興起的重要思想基礎。

繼續拓展,那麼知識類的呢?普遍理解這是公共領域啊。可真理往往在少數人手裡。怎麼辦?

好吧,那就對公共領域做個界定,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實際事務領域,而不是意識類的領域。公有的知識(也有私有的知識)領域,屬於意識類的領域,實行自由原則,而不是少數服從多數。這也經歷了一個過程,相關的例子布魯諾、伽利略大家都知道。那麼,這就確定了自由的另一個範疇:思想領域。思想自由就此誕生,作為衍生物就是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等等。

話說起來簡單,可有時公域和私域不會分的那麼清楚。比如要修條路,從你家房子經過,要你拆遷,你拆不拆?修路是實際的公共事務,可房子是你私有的,拆房等於侵犯了你的私域。這時公域和私域發生衝突了。怎麼辦?經過不斷實踐和摸索,以及歷史上的諸多教訓,逐漸形成了這樣的原則:兩者發生矛盾的時候,公域不能侵犯私域。這就是產權保護制度的形成。回到修路的例子,作為修路的一方,必須給出你能滿意的補償,你才會同意拆遷,這就是向私域讓步,最終達成妥協。如果某種原因,你不接受任何補償,那麼只能是修路的一方改變方案,而不是強制拆遷。為何這麼做重要?因為這是共同體構成的認知底線。使得社會更多的人認同目前的秩序,這是社會生態的穩定。社會生態穩定是社會秩序穩定的前提。社會生態失衡到一定程度,社會秩序穩定也維持不住,強行維持,甚至會破壞基本的社會正義,加劇社會生態的失穩,導致秩序穩定更加脆弱,這就是一個正相關的反饋關係。


這是校長觀點。


提問

資本家人數佔多數嗎?


少數服從多數的真正意思是:

多數人裏的少數人服從多數人裏的多數人。

少數人裏的多數人服從少數人裏的少數人。

多數人服從於少數人

為了方便理解,大範圍意義上的多數少數已標黑。


少數服從多數,不是指當少數人和多數人發生利益衝突時,只能放棄少數人的利益,維護多數人的利益,而是指把主要力量用在多數人收益的層面,但依然不放棄少數人的利益。

比如主要力量用來搞基本建設,但要有盲道、殘疾人設施。

比如主要力量修幹線道路,但對於老少邊窮地區依然不放棄。

比如主要力量放在普通類型招生,但也有三大專項。


首先要讓多數人有發聲的渠道,

然後讓代表多數人的人滾蛋,

這個問題纔有討論的價值。

否則這個問題可以叫「少數人應該服從代表多數的一小撮人嗎?」


價值觀這個東西太過於主觀,沒有正確與否。

少數服從多數,如果說一個集體因為這個觀點走到一起,那麼這個集體擁有集體主義的價值取向。而與之相對應的是個人主義。

個人主義和集體主義沒有正確與否,兩者也並非完全對立。現實中的一個集體的價值取嚮往往介乎兩者之間,可能會略微傾向一邊。

兩種價值觀各有優劣。

集體主義集體相較於個人主義集體擁有更高的組織度,抓住主要矛盾之後解決問題的潛力不可限量,但整個體系的反應速度可能會相對較慢。


我一直傲慢且堅定地認為:大多數人並沒有資格決定集體的意識——即讓少數人服從他們。

只說個人思考。

其實我國古代封建社會,幾乎沒有過這種「少數服從多數」的先例,這種思想也起源於西方崇尚「絕對民主」、「平權」的社會。

像中學課本里有提到的雅典城的民主,像中世紀末期,歐洲部分國家的等級代表會議,再到今天的「總統大選」、「公投」……

可以說,西方在很多地方是真正貫徹了「少數服從多數」這一原則。

然而,卻鮮有人真正思考這一原則背後的內涵。

西方學者中,只有極少數人明確意識到了少數服從多數並非「當然」合理、正當,其中最為魁首者當推盧梭,沒錯,寫《社會契約論》的那個大哥。

《社會契約論》裏,有這樣一段話哈:

假如根本就沒有事先的約定的話,除非選舉真是全體一致的,不然,少數人服從多數人的抉擇這一義務又從何而來呢?同意某一個主人的一百個人,又何以有權為根本不同意這個主人的另外十個人進行投票呢?

有點拗口,「這一義務從何而來」與「何以有權」兩點,直指問題核心。

在盧梭的解釋裏,有一個對此原則合理化修正,大概意思是說:我們能允許「少數服從多數」這一原則成立,前提應該是有一次決議,讓所有人都同意這件事

其實單純從這個理論看,是沒有問題的。

不過代入現實,你會發現,從雅典大會開始,這一前提就沒有明確實現過。

換而言之,這一推演,只要放在羣體裏,就沒可能成立。

絕大多數人都是先入為主地被灌輸一個統一的觀點:少數服從多數是民主自由。

少部分覺得不合理的人,很難有反抗的機會,而支持者不給反抗者機會的原因,則是已經被默認的「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用求證的東西自證,堪稱左腳踩著右腳上天。

而步入資本主義社會後,階層的分化,導致這個原則應用,出現了微妙的變化。

試想,你作為決定權的參與者,當兩者不可兼得,你會投票給對自己有利、對集體略有損害的選項呢,還是會投票給對集體有利、對個人略有損害的選項呢?

大部分人會選前者,少部分人會選後者。

人性使然,除非到了存亡危機,否則大面積的自私是無可避免的天性,你我都是這樣。

甚至很多人,是看不到對集體略有損害的點在於何處的。

在這種原則(這個時候的原則已經演化為制度了)下,很容易會出現一種人,為了獲得「對自己有利」的選項,提供出一種能讓更多投票者「傾向選擇」的選項。

嗯……我說的就是某(些)國家的總統選舉制。

從zz上看,這種民主的根基,就是建立在「只是看起來民主」的默認前提之上的,有點離譜。

真正的民主,是要能聽到不同的聲音,讓儘可能多的人的利益被實現。

不過呢,需要為「少數服從多數」正名的一個點在於,它存在起初,是用來反抗「集權專政」和「皇權神授」的。

最早的希臘人,是採取抽籤來進行決斷的,他們認為抽籤是遵循神的旨意。

部落裏的大祭司,曾是地位堪比族長的存在,大家都指望著他來解讀圖騰的指示呢。

皇帝就更不用說了,都說自己是天命之子,更是選出來一些上聽天意的祭祀官。

像人盡皆知的文藝復興,能出現就是因為,宗教利用神權控制了人們的精神世界,來滿足少部分人的私慾。

大多數人的利益不僅得不到保證,而且還成為少部分人的私利來源,這個時候,「少數服從多數」無疑是具備先進性的。

19世紀中葉以後,西方很少有人再去質疑民主的前提,或者徹底否定它的合理性,而大多將目光轉向問題本身以及解決方案。

畢竟,這是他們抗爭的勝利戰果。

當時代發展,我們必須要承認,能具備高瞻遠矚眼光的人,終究是極少數

可這類人做出的決定,往往更符合集體的利益——奈何愚民大眾難能領會其中深意。

在我國,總有些人強調,自己被頻頻代表。

殊不知,如果讓每個人都有資格參與決策,很可能是一件更可怕的事情。

一個多元、開放的社會,是一定要允許不同聲音存在的,可不能因為某種聲音最大,就把它定義為正確。

這就是我堅定反對「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因。

比起「服從」,我們更需要做的,是允許「少數」的存在。


少數服從多數,是一種政治利益分配的民主的決策規則,是和平時期的一種策略性的規則。因與科學決策相背離,用在其他方面就是取敗之道。

科學只服從真理,不服從多數也不會總服從少數權威。對於科學真理,尤其是觀念革命的歷史關頭,真理總是掌握在極少數人手裡,這是人類認知的片面性、侷限性所決定的。

在戰爭決策、商業決策等方面,及藝術性強的領域,真理也都是掌握在極少數人手裡的,用少數服從多數都會同歸於盡。跟隨一個英明的決策者,是人生和事業的幸運。

科學與民主,德賽二先生,人們總是幻想著魚與熊掌兼得,卻有著強烈的矛盾。奇怪的是,這種矛盾不是有機的矛盾,是由人們的思維的方法決定的,是正確思維方法在人類羣體中的隨機分佈決定的。人類認知和思維的片面性、侷限性是必然的,但其程度及在人羣中的分佈是不確定的,這是複雜系統的特性。


這要在理性人的前提下。

要是西方那種分層次教育下,愚眾裹挾精英,社會會一路退化到原始社會。


顯然不正確,歷史上多數對少數的暴政屢見不鮮,甚至在今天也廣泛存在。

例如:我在班級裏提議:每次考試結束,考試第一名得到一面榮譽紅旗,並請全班同學喫飯。

聽上去「合情合理」,你獲得了榮譽(榮譽紅旗),獲得了實惠(老師家長的鼓勵獎賞,同學的羨慕),你這麼高興請大家喫個飯怎麼了。

同學們大多也都支持這個提案,因為有資格考第一的也就那麼幾個人,大部分人想都不用想,這個提案一通過,大家都白喫一頓飯。

於是少數服從多數,提案通過。

——問題是,考第一那位上哪掏全班的飯錢去?

還可以更進一步,我還能加個補丁:考了第一名一般都會拿到家長的獎勵,經濟負擔並不重。

聽上去更「合理」了吧?

然而「不一般」呢?家裡沒有這習慣呢?貧困生呢?

「不一般」又成了被暴政的少數。

稍微明白點了吧?

這只是個淺顯的例子,生活中「只考慮大多數,少數人完全不管」的現象比比皆是,不單單是政治經濟層面。

但是這並不代表就應該「多數服從少數」了,後者弊端更大。

什麼制度最好,是人類要探索的終極目標之一。


少數服從多數,重點是在尊重羣體意志,而非遵循真理至上的是非對錯原則。

說到底,這只是一種社會羣體生活的妥協而已。

有的人把這句話看作是「多數人的暴政」,然而不說完全忽略了後半句「多數人也要尊重和保護少數人」,而且同樣忽略了打破少數精英壟斷話語權的本意,以及避免因觀點嚴重衝突導致的議而不決的不效率。


「少數服從多數」不是一種觀點,而是一種可被操縱跟虛構的規則,規則的核心不是少數跟多數,核心目的是追求「服從」,沒有「服從」的需要,這條規則恐怕也就不存在了,而如果有迫使多數人「服從」的力量,這個規則就是個笑話。

一個神可以迫使全世界的人服從,一個將軍可以迫使士兵衝鋒。有了力量還管什麼規則,需要規則,大多是缺乏權力中心。


不是,但是在一些情況下,「多數」為了達成自己的目的是會強迫「少數」接受自己的要求的。


推薦閱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