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表妹讀幼師專業,去年夏天在某幼兒園開始實習,在那個幼兒園裡面呆了幾個月,還沒有轉正,原來說的是兩個月進去就能轉正,前前後後找了園長四五次,幼兒園園長給出的原因是剛開始是沒有畢業證,然後是沒有教師資格證(畢竟今年3月份的取消了嘛)等等推辭。

好,正文來了!!!!

四五月份的時候,園長找到了她,給她提供了一個晚托的工作,一個月多幾百塊錢,然後要簽一份管托小孩的安全協定。(因為園長遲遲不給她轉正,他們幼兒園裡很多人都是沒有畢業證和教師資格證的,而且都轉正了,我想這可能是欺負她是個新人。然後臨時工的工資本來就低,又在一個一線城市,迫於生活壓力,她才接的這個)半個月前,他們幼兒園強制性開會,因為又要開會又要管小孩,就讓把小孩帶到了會議室,然後開會的時候,小孩跑了出去,因為臨近要散會了。然後因為表妹班的班導沒來,她要需要記錄很多東西,又是新人,沒有立即跑出去。小孩出去後,然後看到媽媽來了之後跑了過去,不小心摔倒了。(大概在小孩跑出去後沒幾分鐘後她也出去了,不過她跑出去的時候摔倒已經發生了。)當時保安在,就立即把他扶了起來,負責安全健康衛生的老師,當時也檢查了小孩的手腕,沒什麼事情。後來第2天小孩媽媽帶著小孩去檢查,發現骨折了,然後現在前前後後治了2000多塊錢。園長竟然讓我表妹擔當責任,賠償這2000塊錢,還說什麼既然是你簽的協定,你也有責任,你如果出2000的話,我也出2000。但是首先孩子媽媽當時在場,而且事後孩子媽媽還沒有提出要賠償,然後那個幼兒園是禁止晚托的,(幼兒園是連鎖的,上面是不允許接晚托的,是園長偷偷接的,為了留下這個學生,因為這個小孩的家長說如果不能晚托的話,他們就轉園)其次當時簽的甲方乙方協議,我表妹簽的名字,卻手上沒有一個協議,全部都在園長手上。最後我表妹還沒有轉正現在只是算臨時工,因為讀書早,她現在還沒有17歲(還過幾個月才十七歲),事情沒發生多久,園長和教務主管找了她談了幾次要她但責任,有幾次為了要表妹擔當責任,在下班之後把她攔在辦公室不讓她出去,直到她說考慮才放人走。

想問問大家這件事,應該怎麼辦鴨

不能因為表妹年紀小社會經歷少就逼她擔這黑鍋趴

球球大家幫幫忙!!!!


首先要確定這個幼兒園的性質 公辦 民辦 還是 沒有資質的辦學機構 轉正問題要根據幼兒園的性質

假設是民辦的 是需要勞動合同的 有爭議 可以去勞動局 教育局投訴(實習有實習協議 可能有爭議只能去教育局或者法院)

一、是不是在幼兒園發生了骨折?

這需要更多的證明 從表述看 如果確實有骨折 是在幼兒園發生的嗎?(雖然可能性很大 不過要求賠償就要確認 )

二、為什麼是2000元?賠償是給誰?

為什麼不是3000元 或者不是100元 2000元是如何計算出來的?如果是賠償 被損害人是幼兒以及監護人 幼兒園出面要求賠償 是什麼情況 有委託?

三、如果是在幼兒園出的事情 作為最高管理者應當負最大責任 其他管理安全的老師有沒有做好安全培訓有沒設置合理的安全措施 教務主管有沒有安排符合幼兒認知的有關安全的課程並執行 工作量是不是沒有考慮到安全問題 而設置不合理?基層直接員工最小責任

四、協議不合法 且顯失公平 首先 地位不平等 協議的簽訂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是利用了勞動者為了生存 被迫簽訂的

五、可以請求師範學校幫助 (自己考慮清楚 如果會影響畢業就算了)畢竟 真正的管理權在師範學校 不在幼兒園

應該這些夠題主用了

幾點說明:一、實習不是勞動關係 實習本質上 是師範學校的課程之一 真的有事 是師範學校要負責

二、14歲以上 自己自食其力的 是完全民事責任 您說的未成年不負責的理由很勉強


可以不賠錢,因為根據法律,這種事情出現糾紛,家長只能去教育局投訴(一般是區教育局),然後教育局責令幼兒園賠償。幼兒園再追究教師責任,但是最多開除。

而且你表妹代表幼兒園簽的協議,沒有法律效力,因為頁簽與法人簽不同。頁簽最多就是協助,但是法人簽或法人章代表責任人。也就是說那個協議最多就是追究園長責任。

建議:千萬不要以任何形式承認是自己的責任(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請家長立刻起訴幼兒園或者找教育局投訴,並且告知家長及園長,自己可以根據法院宣判結果或者教育局處理結果來承擔一切責任。

如果 幼兒園不讓走,直接報警,非法扣押。

也不用收集證據,因為如果家長要是投訴,必然要調出監控錄像。家長大概率找幼兒園賠償。

另外,立刻搬離宿舍,留個電話就行,告訴家長,願意協助他起訴幼兒園。並且等著法院傳票。

千萬不要被幼兒園嚇住,如果幼兒園用暴力行為逼迫,立刻去驗傷,控告幼兒園。

最後:建議暫時離開這個城市吧,換個地方。如果教師資格證被吊銷(大概率不會發生),就回老家再考一個。


學校要先承擔責任。


首先,答主的表妹與幼兒園間已經構成勞動關係,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應當由幼兒園提供書面的勞動合同。其次,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勞動者履行職責過失致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失,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最後,如果你表妹未滿十八周歲,雙方勞動合同因違反法律規定是無效的,但就約束用人單位一方的條款應當參照履行,關於僱傭不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構成其他行政甚至刑事處罰的,屬於另一法律關係,由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處罰,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建議:由監護人委託律師起訴用人單位。跟律師談時要求對方承擔自去年開始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雙倍工資、補發今年尚未發放的工資、法律服務費等。


1.你表妹沒盡到看護責任,手頭再重要的事情,也沒有小孩生命重要;

2.園長私自違規開設夜拖,並且設置不合理工作量,對工作內容進行不合理分配,導致你表妹沒有足夠精力看管小孩;

3.幼兒園沒有對你表妹進行培訓,你表妹未成年,年齡較小,僅能依靠自身有限的經歷、經驗完成工作;

因此,園方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你表妹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同時,因為不曾培訓過,且由於園方設置不合理的,明顯超出個人精力的工作量,且,夜拖是園長為了多賺錢違規開設,違規開設夜拖是整個事件的起因和根本,所以,如果醫藥費2000元,園方應當全額賠償,你表妹僅需向家長口頭道歉。

同時,建議辭職拿工資走人,不給工資就走勞動仲裁。

再管你表妹要錢,你按我說的這些懟回去,同時向總公司舉報。


直接走人,等幼兒園起訴你再說

你表妹17歲,不屬於正常用工

幼兒園敢起訴就證明他們不懂法,你怕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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