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去派出所報警,經濟詐騙,警察說調查之後認為屬於非法侵佔,不在他們的管轄範圍,讓我們去法院起訴,我們要求派出所給我們不予立案通知書,警察說,由於非法侵佔也是刑事案件,他們受理了,所以不能給不予立案的證明,這樣合理嗎?警察有沒有在推脫呢?


派出所是在打擊違法犯罪的時候針對的是這一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處罰,簡單的說就是兩個人打架,派出所只會針對打架行為進行處罰,而不會管你們之間的相互賠償問題,賠償問題你們要自己打官司,當然了,派出所一般都會有個調解程序,不怕麻煩的就給你調解,調解不了的,就直接處罰,然後你們自己法院見,同理,這種非法侵佔,派出所建議你去法院起訴,其實是最有效的解決方法,可以從法律上解決侵佔問題,如果金額價值較高,提供證據,派出所也會按照法定程序去調查,最後還是法院。現在的人有點迷信派出所,什麼事都要找警察,其實很多事的解決方案網上都明明白白的,就是自己不想找。如果你認為警察的行為不合法,你可以認真翻閱相關法律書籍,打110舉報或者紀委,監察委等舉報,詳細到違反了什麼法律哪一條哪一款。穩穩噹噹的把事情辦了。


不合理,去公安局投訴


不合理,侵占罪是自訴案件,公安機關不能插手,他在故意推脫呢,不給你不予立案通知書其實就是防止你再去打立案監督,或者是打立案複議。

你無論如何要拿到受案回執和不予立案通知書,具體的方法有很多,簡單來說就是施加某種壓力。


哈哈,最近就剛碰到一個類似的,

一對男女曾經在一起好幾年,關係有點複雜,經濟上也糾纏不清(這些情況我們原來不清楚),

一天這女的來報案,說兩年前交錢給一男的,委託他炒股,然後說剛發現男的把其中的三十萬轉自己賬戶,現在不承認,女的不知道是哪裡問了還是怎麼樣,堅決認為是盜竊,我們做實務的認為明顯是侵佔,解釋了,她不接受,讓她去打官司她也不肯,沒辦法,我們先受理,經初查,了解到二人的複雜關係,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這女的還是不接受,要去投訴什麼的,無法理解。

具體到答主這個,你覺得是詐騙,實際上還真不一定是詐騙,人家建議你去打官司,可能只是想省點事,能打就去打吧,一定要一個不予立案決定,有意義嗎?啟動調查,花好些精力,到時候還是一張不予立案決定書,真沒什麼意思。

還有,你針對的應該是你說的詐騙你的人,怎麼變成了針對警方了呢,方向不要搞錯啊⊙_⊙,


一個是派出所這邊,我也找過他們領導還是不能給這個不予立案通知書,有什麼規定的,我這邊法院又立不了,只有等公安那邊事情辦差不多了我這邊才能有結果


既然已經承認是刑事案件,那你要個不予立案通知書還不容易嗎,不過如果出具了,那就一定不會查,複議複核效果也不會好的,你應該先找他上級主管部門,如果仍然無效果,那麼再去要了不予立案通知書去找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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