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朋友打算創業公司,現在打算擬好股權分配方式,A打算入股,不打算在公司運作,B入股又在公司運作上班,這樣的方式B股權怎麼分配,股需要多少,需要每月支付工資給.B嗎


B 是一定拿工資的。如果B提供的資源是不可替代的,現金是輔助作用的了,才應當持股,而且掌控公司。若是可替代的,只拿工資不持股是合適的。當然,都還是以商量結果為準。關於股權分配,請見本人專欄的文章。


這種問題不用邀請我, 其實我也不太精深.

非要建議的話, 如下:

把 B拆成兩個人, B1 和 B2, 其中 B1跟 A一樣出資, B2不出資, 但是負責公司經營.

等於是 A, B1出錢, 聘請了B2來運作公司.

A, B1根據出資金額比例佔比 a, b1; 並且預留與些比例的股份給未來的團隊假設是c1, 初期給團隊的股份不能吝嗇, 建議大於20%, 甚至 40%

那麼 a+b1+c1 = 100%;

這裡假如 AB出資一樣, C1 = 30%, 那麼這大概分配是: a = 35%, b1=35%, c= 30%

現在把 B2招來了, 職業經理人並且很看好這個新公司,擼起袖子就開干, 但還是要根據是否發工資(建議發) 和發工資多少以及 他的能力貢獻來給 B2一些乾股, 假設給 B2的工資跟前一家公司差不多或者略低, 可以給 B2 要 10%以上的創始乾股b2; 當然也可以設置一些里程碑/業績考核和獎勵啥的了.. 職業經理人嘛, 可以有嚴格的說法.

簡單點假設為b2 = 15%;

這樣的話

A持有, a = 35%

B持有 b = b1+b2 = 50% (這裡可以稍微調整, 讓 b 略&> 50%)

剩餘團隊期權 c = c1 - b2 = 15%;

因為 B實際參與經營, 所以未來團隊期權應該給 B代持;

所以 B最後持有股份為: b+c = 65%.

建議可以讓 B出資大於 A, 這樣 B 能絕對控制公司, 對未來經營決策也要好很多.


創業企業的股權分配

曾風光無限的「千夜」旅遊曾於獲得中關村興業的1000萬投資,市場估值達到5000萬。創始人馮鈺反思千夜倒閉的原因時認為,「其實問題核心還是股份結構不合理」。股權分配問題對於創業企業是不得不面臨的問題。

而且,在最開始如果沒有處理好,很可能為今後的創業失敗埋下隱患。有的人認為該平均分配

事實上,最錯誤的做法是股權五五分,五五分的結果是沒有分配決定權。在開始的蜜月期可能不會產生爭執,正所謂可以共患難,難以同甘苦。到了一定階段,出現分歧的時候,如果有沒有一個人擁有絕對的控制權,可能誰也不服氣誰,最終的結果就是分道揚鑣,創業失敗。基於公司法規定的的股權1/2的決議規則和2/3的特別決議規則,

相對理想的股權分配是持1/2以上股權,

更理想是2/3以上。

本文分為三個部分。

一是創始人的股權。

二是員工的股權。

三是眾籌的股權。

1.創始人的股權

確定創始人。

創始人是承擔了風險的人。判斷創始人的簡單方法是看,拿不拿工資,如果在最開始,都不能支付工資給你,那你就是創始人。

創始人的身價如何確定。

初始(每人均分100份股權)。

我們給每個人創始人100份股權。假設加入公司現在有三個合伙人那麼一開始他們分別的股權為100/100/100。

召集人(股權增加5%)。

召集人可能是CEO、也可能不是CEO,但如果是他召集了大家一起來創業,他就應該多獲得5%股權。假設A是召集人。那麼,現在的股權結構為105/100/100。

創業點子及執行很重要(股權增加5%)。

如果創始人提供了最初的創業點子並執行成功,那麼他的股權可以增加5%(如果你之前是 105,那增加5%之後就是110.25%)。

邁出第一步最難(股權增加5%-25%)。

如果某個創始人提出的概念已經著手實施,比如已 經開始申請專利、已經有一個演示原型、已經有一個產品的早期版本,或者其他對吸引投資或貸款有利的事情,那麼這個創始人額外可以得到的股權,從5%到 25%不等。

CEO,即總經理應該持股更多(股權增加5%)。

CEO作為對公司貢獻最大的人理應擁有更大股權。一個好的CEO對公司市場價值的作用,要大於一個好的CTO,所以擔任 CEO職務的人股權應該多一點點。

全職創業是最最有價值的(股權增加200%)。

如果有的創始人全職工作,而有的聯合創始人兼職工作,那麼全職創始人更有價值。因為全職創始人工作量更大,而且項目失敗的情況下冒的風險也更大。

信譽是最重要的資產(股權增加50-500%)。

如果創始人是第一次創業,而他的合伙人里有人曾經參與過風投投資成功了的項目,那麼這個合伙人比創始人更有投資價值。在某些極端情況 下,某些創始人會讓投資人覺得非常值得投資,這些超級合伙人基本上消除了「創辦階段」的所有風險,所以最好讓他們在這個階段獲得最多的股權。

現金投入參照投資人投資。

很可能是某個合伙人投入的資金相對而言多的多。這樣的投資應該獲較多的股權,因為最早期的投資,風險也往往最大,所以應該獲得更多的股權。

最後進行計算。

現在,如果最後計算的三個創始人的股份是為200/150/250,那麼將他們的股份數相加(即為600份)作為總數,再計算他們每個人的持股比例:33%/25%/42%。

創始人股權的退出機制

作為創業企業,如果創始人離開創業團隊就涉及股權的退出機制。如果不設定退出機制,允許中途退出的合伙人帶走股權,對退出合伙人的公平,但卻是對其它長期參與創業的合伙人最大的不公平,對其它合伙人也沒有安全感。

對於退出的合伙人,一方面,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股權;另一方面,必須承認合伙人的歷史貢獻,按照一定溢價/或折價回購股權。對於如何確定具體的退出價格,涉及兩個因素,一個是退出價格基數,一個是溢價/或折價倍數。可以考慮按照合伙人掏錢買股權的購買價格的一定溢價回購、或退出合伙人按照其持股比例可 參與分配公司凈資產或凈利潤的一定溢價,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一定折扣價回購。有些退出價格是當時投入的本金,加合理利息回報。至於選取哪個退出價格,不同公司會存在差異。

股權與分紅權的分離

分紅權和股權可以分離,表決權理論上也可以分離。對於出資較大的合伙人,可以給與較大的分紅權,但對於承擔風險較大的,應給與較大的股權。具體做法可以參照最後一個案例。

股權協議的約定

一些公司出現擁有股權的合伙人在創業過程中出現了,違背創業企業利益的行為,比如泄密或者攜帶知識產權另立門戶等,為了保護創業企業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最好在協議中約定這些對股權的限制條款。

還可制定股權實現的考核標準,不達到考核標準不擁有股權。

2 .員工的股權

什麼是員工?誰是員工的判斷標準是看其是否是具有員工心態的人。在創業企業,有些合伙人希望把員工當做合伙人,也給與股權激勵。這樣的做法,一個負面作用是,過早的分散了股權,另一個負面作用是,擁有員工心態的人,希望得到的是穩定的現金收入,而不是未來可能增值的股權,因此得不到滿足。因此,即使是作為激勵作用的股權也不應當份額過大。員工管理問題不應單純利用股權解決。一般來說,VC會要求員工持股計劃在VC投資進來之前執行,這樣VC就可以減少稀釋。不過不能認為這是A輪VC自私,要知道B輪VC到時候也會要求在他們進來之前再執行一次員工持股計劃,這時A輪VC和創始股東將一起稀釋。 員工的期權比例應該留多少?一般來說是5-15%。

3.眾籌的股權

眾籌從概念逐漸變為實踐,「股權眾籌是否構成非法集資」已經不再是法律角度的焦點。股權眾籌,既然是「眾」籌,就說明股東數量非常多。不過,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超過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不超過200人。法律對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導致大部分眾籌股東不能直接出現在企業工商登記的股東名冊中。這一問題的解決方案一般有兩種:

委託持股,或者說是代持股。

一個實名股東分別與幾個乃至幾十個隱名的眾籌股東簽訂代持股協議,代表眾籌股東持有眾籌公司股份。在這種模式下,眾籌股東並不親自持有股份,而是由某一個實名股東持有,並且在工商登記里只體現出該實名股東的身份。中國國內法律已經認可了保護真實股東的合法利益,也就是即使股東名冊裡面沒有出現眾籌股東的名字,只要有協議證明真實股東是真實的出資人,其權益也是被保障的。

持股平台持股。

比如,先設立一個持股平台,五十個眾籌股東作為這個持股平台的投資人,把資金投入持股平台;然後,持股平台把這筆款再投入眾籌公司,由持股平台作為眾籌公司的股東。這樣五十個眾籌股東在眾籌公司里只體現為一個股東,即持股平台。持股平台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 是有限合夥。兩者對於眾籌股東來說都是有限責任的。按照合夥企業法,通常有限合夥 人不參與管理,由普通合伙人負責管理。這樣,眾籌發起人就可以其普通合伙人的身份,管理和控制持股平台,進而控制持股平台在眾籌公司的股份,也就實際上控 制了眾籌股東的投資及股份。

談一下期權池,期權池是在融資前為未來引進高級人才而預留的一部分股份,用於激勵員工(包括創始人自己、高管、骨幹、普通員工),是初創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Equity Incentive Plan)最普通採用的形式,在歐美等國家被認為是驅動初創企業發展必要的關鍵要素之一。矽谷的慣例是預留公司全部股份的10%-20%作為期權池,較大的期權池對員工和VC具更大吸引力。 VC一般要求期權池在它進入前設立,並要求在它進入後達到一定比例。由於每輪融資都會稀釋期權池的股權比例,因此一般在每次融資時均調整(擴大)期權池,以不斷吸引新的人才。

在中國,公司法規定同股同權,不允許直接實施雙層或三層股權結構,但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對投票權進行特別約定(有限責任公司),允許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將自己的投票權授予其他股東代為行使(股份有限公司)。

股權分配問題是一種博弈,是不同角色之間的討價還價,也取決於不同人的性格,沒有一個標準答案。

https://u.wechat.com/MNXrHzcV-NJP-6_W8SwqDTI (二維碼自動識別)


你好,B應該佔到51%以上,且應當發工資。同時,也可以預留20%的股份作為股權激勵用,從兩人中該拿出百分之10%,但應當由但B代為持股。可以有多種方案,關鍵看你們雙方的協商,只有適合的,沒有好壞之分。謝謝


工資:建議B拿,畢竟付出勞動;

股權:看貢獻程度,即使A不在公司,但是帶來了資源,提升了業務量,A的股權也應該高於B。


謝邀

根據公司法,股權比例比較合理的是大股東大,小股東小,大股東占股比例在三分之二以上,因為三分之二以上才有某些事項決定權嘛,想知道可以翻看公司法,寫的清楚明白。

幾年前看過一本關於公司治理方面的書,書中提到一點股東之間的關係是黑與被黑的關係。成立企業和合作是一樣的,首先要把最醜陋的事件擺在明面上來談,怎麼合作、利益如何分配、退出機制等,就算不簽訂投資協議,也要搞一個合作備忘錄。含含糊糊可能最終連朋友都沒得做。

回到話題:

1.A和B誰是大股東,可以從資源的角度去考慮,換句話說就是價值。誰投入的資源多,誰的收益就應該多,相對承擔的風險也大。

2.B負責公司的經營和管理,B的身份是股東和公司員工雙從身份,員工拿工資這個沒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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